市信訪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了做好本機關主動公開信息的提供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更全面的主動公開的信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
3.反映本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
4.列入本機關信息公開目錄的信息;
5.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
第三條 凡主動公開的信息提供工作應當遵循及時、完整、準確的原則。
第四條 指定專門人員負責提供本機關公開信息的具體事宜,在信息主動公開或變更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
第五條 發文或擬寫工作報告等日常工作中,涉及到信息主動公開部分的,由業務處室負責人擬出意見,報分管領導審核和局主要領導審批后予以主動公開。
第六條 主動公開的信息由多個行政機關聯合生成的,由編制文號或主要編制的行政機關負責提供。
第七條 在公開信息以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八條 主動公開范圍內的信息要全部在本機關網站上公開。
第九條 主動公開信息的程序:
(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界定是否屬于主動公開的信息范圍;
(二)屬于主動公開信息范圍的,由相應保密機構進行保密審查,經審查屬于保密的不公開;
(三)不屬于保密范圍的,確定其是否需要經過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見的,經過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四)同意公開的,確定是否需要與其他部門進行協調,要協調的,經協調確定后以恰當形式予以公開;
(五)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需批準后才能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