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21〕24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 文件類別 | 意見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的總體要求,落實宜興市第十四次黨代會精神,提升建設用地利用績效,現就全面統籌建設用地資源配置,實現土地資源更集約、更高效、更可持續的高質量利用,提升全市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通過建設用地報批相關指標的統籌使用實現全市建設用地資源的統籌配置。建設用地報批相關指標主要有“土地規劃空間指標”、“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指標”三項。其含義分別是:
土地規劃空間指標,也稱建設用地預留區指標,是指規劃期內新增城鎮工礦、村莊建設用地規劃的選址區域預期用地的數量。包括“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空間指標”和已歸還可利用的“土地規劃流量指標”。
土地規劃流量指標的歸還是指通過建設用地復墾整理等形式將村控區內的建設用地變成耕地或其他農用地。
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是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資源承載能力等情況,按照建設用地總量控制的要求,上級下達的年度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以下簡稱國家指標)和通過實施建設用地復墾整理產生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新指標、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以下簡稱掛鉤指標)的統稱。
通過實施建設用地復墾整理產生的掛鉤指標同時帶土地規劃空間指標,為了便于使用管理,將土地規劃空間指標分離出來單獨管理,非特別說明,通常所稱的掛鉤指標不帶土地規劃空間指標。
耕地占補平衡指標是指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要按照“占多少,補多少”的原則,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指標。
二、科學布局土地規劃空間。本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時,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空間,除安排不少于5%用于鄉村振興外,主要用于城區、環科園、經開區、陽羨旅游度假區、陶都科技新城、陶瓷產業園、通航產業園、錫宜協同發展區、新材料產業園和重點鎮等區域,以及重大基礎設施、重要民生工程等項目。下達的土地規劃流量指標按照各板塊騰退低效建設用地任務的全市占比分配給相應的板塊,復墾歸還后使用;在下次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修改時,根據各板塊實際完成的復墾歸還等情況再分配。
三、統籌建設用地報批三項指標的管理。建立全市建設用地報批指標庫,統籌管理全市用地報批涉及的三項指標。
各鎮(園區、街道)組織土地復墾、復耕產生的掛鉤指標、耕地占補平衡指標等,通過上級驗收取得驗收文件后納入指標庫。
國家指標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相關指標及時直接納入指標庫。
四、切實轉變土地利用方式,主要依靠低效建設用地騰退產生的建設用地掛鉤指標保障發展用地。除城區、環科園、經開區、陽羨旅游度假區、陶都科技新城、陶瓷產業園、通航產業園、錫宜協同發展區、新材料產業園和重點鎮等區域外,其他區域原則上不再安排國家指標。國家指標,主要用于保障上述區域的重大戰略項目、重大市政、公益事業、民生工程和鄉村振興等建設用地需求。
五、加大低效建設用地騰退力度。各板塊要結合散亂污企業整治、農村環境整治、新農村建設、建設用地提質增效專項行動等工作,加大建設用地復墾騰退和土地復耕力度,不折不扣完成市定騰退任務。
一要科學編制專項規劃。依托市定低效建設用地騰退任務和國土空間規劃下達的控制規模,組織編制增減掛鉤專項規劃,明確增減掛鉤拆舊復墾時序。
二要規范組織拆舊復墾。在充分尊重群眾意愿的基礎上,按專項規劃確定的年度實施計劃規模確定增減掛鉤年度拆舊復墾項目,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先報批后拆舊復墾。
六、鼓勵結余指標統籌。各板塊通過復墾和復耕等產生的建設用地掛鉤指標、土地規劃空間指標和占補平衡指標可以優先使用。使用結余的指標,申請市里統籌使用,市里給予相應的獎勵。本意見發布之日起獎勵標準為建設用地復墾成耕地的每畝95萬,建設用地復墾成其他農用地的每畝50萬;土地復耕的每畝10萬元。
七、結余指標的使用。結余指標原則上安排用于經營性用地和市定重特大產業項目。
八、指標費計提。全市所有經營性土地出讓后,按土地成交價的20%計提指標使用費,最低不低于100萬元/畝。
九、其他
1、在2021年度掛鉤拆舊復墾驗收前,相關板塊可以向市里申請借用指標,待增減掛鉤年度拆舊復墾項目驗收通過后歸還。借用的指標不得超過其列入增減掛鉤拆舊復墾項目庫的規模。
2、產業項目土地出讓涉及建設用地報批使用相應指標產生的費用,不計入其出讓地價。
3、市政府成立重特大項目評定領導小組,負責對板塊申報的重特大產業項目的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發改委,由其負責日常工作。
4、市自然資源規劃部門負責建設用地指標庫的管理、指標使用的統籌、對上指標的爭取等工作;市財政、發改、工業和信息化、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職責做好相應的工作。
5、鼓勵相關國資公司作為實施主體組織或者參與板塊的建設用地復墾、土地復耕等。
6、本意見發布后,《市政府關于宜興市建設用地三項指標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見》(宜政發〔2017〕119號)不再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