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7]4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7-04-1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評選細則》已經2017年3月17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0日
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評選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鼓勵企業誠信經營,營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會氛圍,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與《宜興市企業信用管理實施辦法》(宜政規發[2015]3號),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企業,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局登記注冊的向市場提供產品或服務,實行自主經營,且獨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
第三條 本辦法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守信示范企業的認定、獎勵和管理。
第四條 由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負責牽頭、協調和監督,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信用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業的認定、獎勵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守信示范企業評定標準
第五條 申報“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
1、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無錫誠信網”與“宜興誠信網”等系統近三年內無較重、嚴重失信記錄;
2、工業企業上年銷售收入達到5000萬元,商貿流通企業上年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其他企業在1000萬元以上;
3、上年對上貢獻達到300萬元(以財政部門為準);
4、在“宜興市企業財務信用平臺”中的最近四期財務預警評價沒有高風險的;
5、近2年來未因重大、較大環保違法行為受到環保部門行政處罰;凡納入環保信用評價范圍的企業,評定等級為“綠色”或者“藍色”;
6、納稅信用等級為A級;
7、安全生產誠信等級被評為二級以上;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5年內未被追究過刑事責任;
9、無違規違法占地,無不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條款使用土地的情形;
10、不存在其他不適合評優評先的情形。
第三章 守信示范企業評定程序
第六條 每年1月,由各鎮(園、街道)經貿中心(經發局)向市信用辦推薦“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候選名單,信用辦按照本細則的評定標準,匯總整理符合評審條件的企業初審名單,并組織初審企業填報申報材料,并及時將初審名單及申報材料交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評審。
第七條 市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根據企業申報材料、信用記錄和實際經營情況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反饋至各部門進行復核,確定最終公示名單。在2-3月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無異議的,向企業頒發“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證書。
第四章 守信示范企業的管理
第八條 守信示范企業由宜興市人民政府命名。
第九條 信用辦組織開展好守信示范企業的信用公示工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業名單,并在“宜興誠信網”及報紙、新聞、微信等媒體上廣泛宣傳。
第十條 “宜興市守信示范企業”證書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內實施動態管理,隨時接受社會舉報,一經查實存在較重、嚴重失信行為,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將失信行為錄入市企業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