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7]30號 |
| 制發機關 | |
| 成文日期 | 2017-02-2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市各相關部門:
根據《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市政府令第82號)中對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的相關規定,為確保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有效銜接和規范操作,經市政府研究,同意延長《宜興市離休人員、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統籌醫療暫行辦法》(宜政規發[2010]7號)、《宜興市規范性文件異議審查暫行辦法》(宜政規發[2010]10號)、《宜興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宜政規發[2010]12號)、《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宜政規發[2010]11號)、《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宜政規發[2011]1號)、《宜興市公路管理辦法》(宜政規發[2011]2號)、《宜興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市政府令第84號)、《宜興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5號)、《宜興市供水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88號)和《宜興市人民防空實施辦法》(市政府令第91號)等10件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5年。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