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銷合作總社>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目錄>法規文件及解讀 | 索引號 | 014046317/2024-02648 | 生成日期 | 2024-12-13 | 公開日期 | 2024-12-13 | |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供銷合作總社 | 公開形式 | 網站、文件、政府公報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
| 主題(一) | 其他 | 主題(二) | 其他 | 體裁 | 其他 | |
| 關鍵詞 | 機關,章程,行政,工作制度 | 分類詞 | 文秘工作,行政事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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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概述 | 第一條根據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章程、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無錫市供銷合作總社和宜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章程、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無錫市供銷合作總社和宜興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供銷合作社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農民為主體、依法自愿成立的合作經濟組織。開展黨的活動、深化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
第三條 供銷合作總社是轄區內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社、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及其投資、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自愿組織起來的聯合體及其理事機構,并可接納其他承認供銷合作社章程、自愿加入的專業合作社、合作經濟行業協會等合作經濟組織作為成員社。
第四條 宜興市供銷合作總社(以下簡稱市總社)是市委、市政府領導下的全市供銷合作社聯合體,是全市供銷合作社的領導機構;是為農服務的合作經濟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農民的橋梁和紐帶,是推動現代農業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五條 市總社的宗旨是:為農業、農村、農民服務,推動成員社經營創新、組織創新、服務創新,努力使供銷合作社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優質安全商品供應的保障力量,真正辦成服務農民生產生活的綜合平臺。
第六條 市總社堅持開放辦社方針,實行自愿合作、民主平等、互助互利的合作制原則,建成市總社、基層社共同出資,各類合作經濟組織廣泛參與、實行民主管理的經濟聯合組織。
第七條 市總社及其成員社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以其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干涉正常的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八條 市總社為無錫市供銷合作總社成員社,接受其組織、指導、協調、服務、培訓和監督,執行其決議;使用中國供銷合作社標識。
第九條 市總社地址設在宜興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131號。
第二章 職能任務
第十條 市總社的職能和任務:
(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三農”工作的決策部署,執行省、無錫市供銷合作總社的決議、決定。研究制定市供銷合作社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向市委、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成員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社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規劃并組織實施冷鏈物流網絡體系和農產品流通市場體系建設,參與發展農村電子商務,形成連鎖化、規?;?、信息化經營服務新格局。指導構建多層次的合作經濟組織體系、高水平的為農服務體系和規范協調的管理指導體系。
(三)指導全市供銷合作社的組織建設和改革發展,協調成員社之間的關系。加強基層供銷合作社建設,推進基層社改造,廣泛吸納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入社,完善基層社治理機制和管理制度,提升為農服務水平。
(四)指導扶持農村專業合作組織建設,發展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和消費、金融、土地等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以及行業協會,健全農村社會化服務體系,推廣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
(五)健全農資經營服務體系,提升農資連鎖經營服務水平,推行農資質量規范化管理。
(六)提高農業規?;账剑訌娕c各類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合作,為農民提供全方位、多樣化的菜單式服務。
(七)穩步開展農村合作金融服務,適度發展資金互助合作業務。
(八)指導推進為農服務社建設,拓展為農服務的領域,打造城鄉社區綜合服務平臺。
(九)完善“統一主體、統一配送、統一價格、統一回收、統一撥付”的全市農藥集中配送體系。
(十)配合城鄉環境整治,探索可回收再生資源回收網絡體系建設。
(十一)實施對成員社的管理、監督與服務,促進成員社的協調發展。
(十二)建立完善社有資產運營體系,管理、監督本級社有資產,建立健全社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制度,確保社有資產保值增值。
(十三)培育壯大龍頭骨干企業,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促進社有資本與各層次、各類型資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健全社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十四)組織開展對社員和職工的教育和培訓,為成員社提供信息服務,指導精神文明和文化建設,積極參與農村和諧社區建設。
(十五)代表本區域供銷合作社參加上級社的活動,組織開展與國內外合作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簽訂合資合作協議,接受各種捐贈、資助。
(十六)承擔政府購買的涉農公益性服務、公共服務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一條 市總社根據職能和任務的需要,依法設立企事業單位,并實施領導和管理。社有資產收益統籌用于供銷合作事業發展:為農服務項目,產供銷經營服務,系統內會議、學習交流、培訓各類費用及相應后勤保障服務和鄉村振興配套資金等。
第三章 成員社
第十二條 基層供銷社是市總社的成員社。凡承認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項義務的市總社投資的企事業單位、組織關系在市總社的有關企業、市總社主管的行業協會、聯合會等,經申請并報市總社理事會批準,可成為市總社的成員單位(以下統稱成員社)。
第十三條 成員社的權利:
(一)享有市總社提供的各種服務;
(二)參加市總社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以市總社成員社的名義開展活動;
(四)選舉或推薦出席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
(五)請求市總社幫助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六)對市總社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進行監督。
第十四條 成員社的義務:
(一)承認并遵守本章程;
(二)執行市總社決議;
(三)維護市總社及其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市總社委托的任務;
(五)向市總社報告工作、反映情況;
(六)接受市總社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五條 成員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總社常務理事會決議,取消其成員社資格:
(一)喪失法人資格的;
(二)自動放棄成員社資格的;
(三)違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規定義務的;
(四)故意侵害市總社以及其他成員社合法權益的。
第四章 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是市總社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審議和通過代表大會的各項決議;
(二)審議和批準市總社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和批準市總社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通過或修改市總社章程;
(五)選舉市總社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
(六)選舉或罷免出席上一級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代表;
(七)審議批準理事會對成員社或個人的重大獎懲意見;
(八)討論并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各成員社選舉或推薦,所在鎮(街道)審核。
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市總社理事會制定。
第十九條 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市總社理事會召集。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認為有必要召開時;
(二)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成員社聯名請求召開時。
全市供銷合作社臨時代表會議行使代表大會職權。
第二十條 全市供銷合作社召開代表大會的時間和會議議程,由市總社理事會決定并提前通知各成員社。
第二十一條 成員社對代表大會的建議案,須在大會召開前三天提交市總社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代表大會須有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各項決議案須有出席會議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召開代表大會時,由出席會議的代表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二十四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應經常了解和征求社員對本社的批評和建議,并及時向理、監事會反映。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市總社設理事會,為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是本級社屬資產的所有權代表和管理者。
第二十六條 市總社理事會的職權:
(一)組織召開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執行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決議;
(二)代行閉會期間代表大會的職權,其中涉及修改章程、補選和罷免理事等重要事項須經代表大會追認;
(三)組織實施本《章程》規定的任務,履行政府授權的各項工作職能;
(四)研究部署供銷合作社工作,總結、交流成員社改革發展和為農服務的經驗,促進成員社之間的聯合與合作;
(五)選舉理事會主任、副主任;
(六)審查批準主任提出的本社發展規劃、資金投向和機構設置等重要事項。審查批準所屬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以及投資等重大項目;
(七)開展合作經濟理論的調查與研究;
第二十七條 市總社理事會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理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兼職的理事原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
市總社理事會正、副主任由市委提名,經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在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理事、副主任、主任有變動的,由理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市總社實行理事會主任負責制,理事會主任為市總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市總社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1-2次,由常務理事會召集。遇有常務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請求時也可召開。
理事會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是市總社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理事會主任、副主任組成。
第三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
(一)負責召集理事會全體會議,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市總社理事會的決議;
(三)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市總社常務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主任或受理事會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人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主任的職責:
理事會主任是市總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市總社和所屬企業的管理權,對代表大會負責;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負責。其職責:
(一)執行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決定;
(二)組織實施市委市政府、上級社和市總社確定的各項工作;
(三)領導協調成員社和所屬企業開展工作,組織相關會議,決定市總社資金、基金的使用和經營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任用管理工作人員;
(四)代表市總社對外簽訂協議、合同;
(五)履行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三十三條 市總社設監事會,為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由主任一人、監事若干人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市總社監事會主任,由市委提名,經監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外派監事,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外派監事由市委組織部委派,或向市委組織部報備,其身份和隸屬關系不變。外派監事實行單位替補制。
市總社理事會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在全市供銷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監事會監事、主任有變動的,由監事會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市總社監事會的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貫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對本章程和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各項工作任務完成情況;
(四)監督和維護供銷合作社及其成員社的合法權益;
(五)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會提出工作建議;
(六)指導成員社監事會開展工作;
(七)提議召開全市代表會議;
(八)選舉監事會主任;
(九)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市總社監事會會議每年召開1—2次,由監事會主任召集。
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舉行,會議決議須有出席會議的監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市總社理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報經宜興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宜興市供銷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通過施行,并報無錫市供銷合作總社備案。
關于《宜興市供銷合作總社章程》
修改的說明
這次《章程》修改,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意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基層合作社建設的意見》、《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無錫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宜興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和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江蘇省供銷合作總社章程和無錫市供銷合作總社章程為主要依據,圍繞“三農”工作大局,按照“改造自我、服務農民”的要求,積極適應全市現代農業建設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立足于供銷合作社的長遠發展,努力使供銷合作社成為黨和政府抓得住、用得上的為農服務的骨干力量。修改工作中,充分吸收和借鑒全市供銷合作社5年來改革與發展的經驗和不足,重視《章程》的整體性、連續性和實踐性,充分聽取采納各方意見建議,經市總社理事會和監事會討論審議,形成《章程》(修改稿)。
《章程》修改中,著重把握了四條原則:一是體現供銷合作社為農服務的宗旨和合作經濟的基本屬性;二是理順供銷合作社的領導管理體制、市總社的“雙線運行機制”和社社、社企、社資關系;三是突出開放辦社的工作方針;四是對具體問題的處理強調靈活性,增強可操作性。
修改后的《章程》框架由原來的7章34條修改為7章37條,修改的主要內容是:
2、充實完善了供銷合作社的主要職能任務。如組織實施冷鏈物流體系建設;推進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探索可回收再生資源網絡回收體系,并對5年來取得一些成功經驗逐步完善形成長效機制,如農藥零差率配送等。
3、在原來第十一條的基礎上,依據《江蘇省供銷合作社管理規定》,增加了社有資產收益主要使用的范圍,確保資金規范使用。
4、規范全市供銷合作社代表的推薦程序,要求成員社要與屬地鎮(街道)加強聯系,共同做好代表的推薦工作。
5、明確補充完善了常務理事會的組成、職權、會議召開等內容,以及對外派監事由市委組織部委派等進行了補充。
此外,對部分文字和條文序號進行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