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公開目錄>行政許可和其他管理服務信息 | 索引號 | 014046317/2025-05627 | 生成日期 | 2025-09-18 | 公開日期 | 2025-09-18 | |
| 文件編號 | 公開時限 | 長期公開 | ||||
| 發布機構 | 宜興市教育局 | 公開形式 | 網站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公開范圍 | 面向社會 | |||
| 效力狀況 | 有效 | 公開程序 | 部門編制,經辦公室審核后公開 | |||
| 主題(一) | 科技、教育 | 主題(二) | 教育 | 體裁 | 其他 | |
| 關鍵詞 | 教師,學生,培訓 | 分類詞 | 科技,教育 | |||
| 文件下載 | ||||||
| 內容概述 | 宜興市思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 | |||||
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決定書
宜教 罰字〔2025〕第3號
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宜興市思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
當事人地址或住址:宜興市宜城街道萬達廣場119號
當事人證件類型及編號:營業執照、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282MABT5DRD4R
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聯系方式:宗**、139213****
其他: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320282********3826
2025年8月15日上午,宜興市教育局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宜城分局、市公安局城東派出所、宜城街道辦事處農社辦對宜興市宜城街道萬達寫字樓1705室進行聯合檢查。
現場共發現學員57名、工作人員13人,機構工作人員正在對部分小學、初中學生進行數學、英語、物理等學科輔導培訓,教室白板上寫有數學、物理等學科內容的板書,培訓室課桌上擺放有“三角形、平行四邊形、梯形”、“認識負數”、“必修一 Unit1 知識背誦清單” 、“第10講 透鏡”等機構印制的學科類輔導講義資料。現場未發現有收費項目、標準等價格公示信息,經詢問該機構現場負責人趙**和舉辦者宗**了解,該托管機構是由宗**出資舉辦并擔任法定代表人,因暑期班報名學生人數比較多,原營業執照注冊住所宜興市宜城街道萬達廣場119號場地容納不了現有學員,于是從2025年7月5日開始,臨時租用相鄰的萬達寫字樓1705室用于暑期托管培訓,時間為每天上午8:00-11:30、下午1:00-5:00,每周休息1-2天,對小學、初中學生提供托管服務的同時對有需要的學生進行文化學科輔導培訓。
上述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等證據佐證,主要證據有: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證明了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宗**的自然人身份;
3、2025年8月15日,我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的現場檢查筆錄1份,反映了現場檢查相關情況;
4、我局對當事人機構現場負責人趙**所作詢問筆錄1份,反映了當事人參與開展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的相關情況;
5、我局對當事人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宗**所作詢問筆錄1份,反映了當事人開展隱形變異學科類培訓的相關情況;
6、2025年8月15日聯合執法檢查現場拍攝的照片10張,反映當事人開展學科類培訓的事實;
7、2025年8月15日聯合執法檢查現場登記的工作人員名單,反映當事人聘用工作人員情況;
8、當事人提供的宜興市思睿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宜興分公司2025年暑假學員名單及培訓收費清單1份,反映其有償從事學科類培訓活動的事實;
9、當事人提供的學員繳款的收款憑證若干,反映其有償從事學科類培訓活動的事實;
10、2025年8月15日聯合執法檢查現場發現的學科類培訓資料若干,反映其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的事實;
本單位于2025年9月10日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本單位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對被告知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均無異議,當事人聲明放棄陳述、申辯的權利,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規定,理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考慮到當事人違規情節不是特別嚴重,在本案調查期間,當事人能積極配合調查,主動改正違法行為,本機關認為當事人違法情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減輕行政處罰的規定,因此本機關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退還所收費用,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警告;
(2)罰款人民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整,上繳國庫。
限你(單位)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末日為節假日順延)帶紙質繳款通知書到江蘇宜興農村商業銀行任一網點繳清上述款項;若使用本票、匯票繳納上述款項的,請到該行營業部辦理繳付手續,營業部賬戶全稱:宜興市財政局,賬號:3202230011010091190014,開戶銀行:江蘇宜興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宜興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宜興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宜興市教育局
2025 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