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3〕2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開展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對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7月24日
關于開展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無錫市《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開展土地儲備考古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錫政辦發〔2021〕19號)文件精神,根據文物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工作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范圍及對象
(一)實施范圍為宜興市行政區域。
(二)擬儲備入庫的國有建設用地。
(三)前期已納儲或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項目開工前仍按相關規定進行申請,已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的地塊除外。
二、工作流程
(一)預先編制用地計劃,提前申請考古調查勘探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等土地權屬單位提前做好用地計劃,按照重點建設項目和民生項目優先考慮原則,統籌申請考古工作,按輕重緩急分步實施。對于用地計劃較明確,擬實施重大項目的建設地塊,應提前一年申請考古工作,并盡快做好清表工作,達到考古進場條件,保障考古工作順利開展,避免影響項目建設進度。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相關經費支出列入征收成本。
根據《江蘇省開發區區域評估工作方案(試行)》《文物資源區域評估工作實施細則》,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用地面積在1平方公里以上可直接申請開展整體性的“文物資源區域評估”。非省級及以上開發區的地區可提前列出用地計劃,成批次集中上報申請考古調查、勘探,按輕重緩急分步實施。
(二)考古調查勘探申請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等土地權屬單位應確定考古前置工作聯絡專員負責考古工作的協調、聯絡,相關工作提前向市考古和文物保護中心報備,市考古和文物保護中心將協助、指導申請單位開展工作。
面積在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地塊,土地權屬單位可以提前3個月向市考古和文物保護中心報備,市考古和文物保護中心指導土地權屬單位通過江蘇省政府服務平臺向江蘇省文化和旅游廳提交考古調查勘探申請。
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下的地塊,土地權屬單位可以提前1個月向市考古和文物保護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由市考古和文物保護中心向無錫市文物局申請考古調查。如在考古調查中發現文物遺存,則再向無錫市文物局申請考古勘探。市考古和文物保護中心在此過程中將進行相關業務協調。
以上所述考古調查勘探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文件(內容包含地塊位置、面積、四至范圍及土地性質、規劃用途等相關情況說明);已獲批準的土地儲備計劃;標注有四至范圍的現狀測繪紅線圖及電子版文件(比例不低于1∶2000);其他必要的相關資料。
(三)確定考古實施機構
考古實施機構由省文物行政部門委托無錫市文物行政部門確定。
(四)收費標準
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項目收費標準依據《江蘇省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經費預算辦法》(蘇文物博〔2012〕1號)執行。
占地面積5萬平方米以內的考古調查項目,面積不足1萬平方米的項目按1萬元收費,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按1元/平方米收費。
(五)考古進場條件
市自然資源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農村局、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等土地權屬單位完成必要的考古進場條件準備:
1.土地范圍的邊界樁點確定;
2.考古勘探區域的建(構)筑物拆遷,地表清理,居民、用戶遷出,果木、青苗補償及墳地遷移;
3.取得勘探區內地下設施現狀資料,與考古單位進行安全交底,必要時完成考古勘探區域地下管線遷移,或協調現場監護;
4.排除妨礙考古工作的其他因素;
5.清表工作短期內無法完成的地塊,土地權屬單位可先向無錫市文物局提出考古調查申請,經考古調查盡可能排除較為重要的地下文物埋藏,出具考古調查報告后可先行拍地。待確定土地使用方后配合文物部門開展清表工作,在正式開工建設前預留出必要時間,完成后續考古工作后實施建設。
(六)程序周期
考古單位自進場之日起,用地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內的,原則上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勘探工作;5萬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00平方米增加1個工作日。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出申請延期1次,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主要指以下影響考古工作的情形:
1.雨雪冰凍等不良天氣,以及地質災害等不可抗力;
2.發生人為阻工、擾工;
3.地層堆積情況特別復雜;
4.文化遺存復雜;
5.因考古經費未及時到位而影響進度;
6.其他不確定因素嚴重影響考古施工的情形。
考古調查勘探結束后,考古單位將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考古工作報告,提交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驗收。在提交申請后需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開展驗收工作。
三、其他事項
(一)鑒于地下埋藏文物的復雜性和考古手段的局限性,如在施工過程中發現文物,應立即停工,報文物行政部門處理。
(二)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工作流程圖及申報資料模板
1.考古前置工作流程圖
2.向省廳申請考古調查、勘探的工作流程及資料模板
3.省級以上開發區文物資源區域評估申請流程圖
4.向無錫市文物局申請考古調查的請示模板(用地面積低于5萬平方米的項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