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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招管發〔2022〕7 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關于印發江蘇省優化營商環境行動計劃的通知》(蘇發〔2022〕9號)和《關于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推行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工作的通知》(錫建建市〔2022〕18號)、《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在全市交通建設項目推行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工作的通知》(錫交計發〔2022〕19號)和《無錫市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錫水規〔2022〕1號)要求,進一步深化我市工程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經研究,決定在我市工程項目推行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適用范圍
全市范圍內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
二、發布內容
招標計劃應當包括:項目名稱、招標人名稱、項目概況、招標范圍概述、投資估算、資金來源、預計招標時間、信息發布時間等內容,詳見附件《宜興市工程項目招標計劃(樣稿)》。
三、發布媒介
招標人登錄“宜興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按要求填寫《宜興市工程項目招標計劃》,加蓋電子簽章并提交后,在宜興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網站相關欄目發布。
四、發布時間
招標人應按照《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在項目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至少30日發布招標計劃。
五、工作要求
(一)推進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工作是落實國家和省政府關于優化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便于市場主體提前獲知招標信息,激發市場活力,提高招標投標活動透明度,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工作按要求落實到位。
(二)招標計劃發布內容僅作為市場主體提前了解項目招標計劃安排的參考,招標項目實際內容以招標人發布的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為準。
(三)招標人作為招標計劃發布的責任主體,應提早謀劃梳理招標項目,按要求及時發布招標計劃。若因招標人不按要求發布招標計劃導致項目招標暫停、延期等后果,由招標人自行承擔。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0月1日前為過渡期,過渡期內招標項目的招標計劃至少應在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發布。
附件: 宜興市工程項目招標計劃(樣稿)
宜興市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宜興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宜興市工程項目招標計劃(樣稿)
發布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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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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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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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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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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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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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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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劃招標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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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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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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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開的招標計劃是本項目的初步安排,僅供各方提前知悉,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后期存在因故取消、變更的可能,具體情況以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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