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1〕5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2-03-31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9月26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國有資產安全,維護所有者權益,加強和規范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責任追究工作,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的意見》(國辦發〔2016〕63號)等文件精神,參照《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務院國資委第37號令)、《江蘇省省屬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試行辦法》(蘇政辦發〔2017〕35號)和《無錫市市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錫國資委〔2020〕19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政府國資辦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以及市政府國資辦依照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市屬企業)及其各級全資、控股或有實際控制權的子企業(以下簡稱:各級子企業)。市屬企業及其下屬子企業統稱為企業。
第三條 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在經營投資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經調查核實和責任認定,應當按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前款所稱規定,包括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前款所稱未履行職責,是指未在規定期限內或正當合理期限內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不作為、拒絕履行職責、拖延履行職責等;未正確履行職責,是指未按規定以及崗位職責要求,不適當或不完全行使職權、承擔責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職權、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
第四條 責任追究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依法依規問責。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繩,按照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等,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嚴肅追究責任,實行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
(二)堅持客觀公正定責。貫徹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調查核實違規行為的事實、性質及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既考慮量的標準也考慮質的不同,認定相關人員責任,保護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恰當公正地處理相關責任人。
(三)堅持分級分層追責。市政府國資辦和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界定責任追究工作職責,分級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分別對企業不同層級經營管理人員進行追究處理,形成分級分層、有效銜接、上下貫通的責任追究工作體系。
(四)堅持懲治教育和制度建設相結合。在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嚴肅問責的同時,加強案例總結和通報警示教育,不斷完善規章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 在責任追究工作過程中,發現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紀或職務違法的問題和線索,應當移送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二章 責任追究范圍
第六條 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七條所列情形,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條 集團管控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重大經營投資事項,或決定、批準和組織實施的重大經營投資事項違反國家方針政策和各級政府決策部署以及有關規定。
(二)對有關集團管控的規定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致使發生重大資產損失對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
(三)對集團重大風險隱患、內控缺陷等問題失察,或雖發現但沒有及時報告、處理,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四)各級子企業發生重大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重大資產損失且對集團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或影響企業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企業資不抵債、關閉破產、拖欠巨額債務、職工群體性上訪事件等其他嚴重不良后果。
(五)對監管機構就經營投資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絕整改、拖延整改等。
第八條 風險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建設職責,導致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缺失,內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內控及風險管理制度未執行或執行不力,對經營投資重大風險未能及時分析、識別、評估、預警、應對和報告。
(三)未按規定對企業規章制度、經濟合同和重要決策等進行法律審核。
(四)未執行國有資產監管有關規定,過度負債導致債務危機,危及企業持續經營。
(五)惡意逃廢金融債務。
(六)瞞報、漏報、謊報或遲報重大風險及風險損失事件,指使編制虛假財務報告,企業賬實嚴重不符。
第九條 購銷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訂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合同標的價格明顯不公允。
(二)未正確履行合同,或無正當理由放棄應得合同權益。
(三)違反規定開展融資性貿易業務或“空轉”“走單”等虛假貿易業務。
(四)違反規定利用關聯交易輸送利益。
(五)未按規定進行招標或未執行招標結果。
(六)違反規定提供賒銷信用、資質、擔保(含抵押、質押)或預付款項,利用業務預付或物資交易等方式變相融資或投資。
(七)違反規定開展商品期貨、期權等衍生業務。
(八)未按規定對應收款項及時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第十條 工程承包建設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對合同標的進行調查論證或風險分析。
(二)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未經授權和超越授權投標。
(三)違反規定,無合理商業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報價中標。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簽訂或變更合同。
(五)未按規定程序對合同約定進行嚴格審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按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未招標或規避招標。
(七)違反規定轉包、分包等。
(八)工程組織管理混亂,致使工程質量不達標、工程成本嚴重超支。
(九)違反合同約定超計價、超進度付款。
第十一條 資金管理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違反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權限籌集和使用資金。
(二)違反規定以個人名義留存資金、收支結算、開立銀行賬戶等。
(三)設立“小金庫”。
(四)違反規定集資、發行股票或債券、捐贈、擔保、委托理財、拆借資金或開立信用證、辦理銀行票據等。
(五)虛列支出套取資金。
(六)違反規定超發、濫發職工薪酬福利。
(七)因財務內控缺失或未按照財務內控制度執行,發生資金挪用、侵占、盜取、欺詐等。
第十二條 轉讓產權、上市公司股權、資產等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或超越授權范圍轉讓。
(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違反相關規定。
(三)隱匿應當納入審計、評估范圍的資產,組織提供和披露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鑒證結果及法律意見書等。
(四)未按相關規定執行回避制度。
(五)違反相關規定和公開公平交易原則,低價轉讓企業產權、上市公司股權和資產等。
(六)未按規定進場交易或進場后未按規定轉讓。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進行可行性研究或風險分析。
(二)項目概算未按規定進行審查,嚴重偏離實際。
(三)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擅自投資。
(四)購建項目未按規定招標,干預、規避或操縱招標。
(五)外部環境和項目本身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未按規定及時調整投資方案并采取止損措施。
(六)擅自變更工程設計、建設內容和追加投資等。
(七)項目管理混亂,致使建設嚴重拖期、成本明顯高于同類項目。
(八)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四條 投資并購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開展盡職調查,或盡職調查未進行風險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等違反相關規定。
(三)投資并購過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機構或有關單位出具虛假報告、法律意見書。
(四)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決策未充分考慮重大風險因素,未制定風險防范預案。
(五)違反規定以各種形式為其他合資合作方提供墊資,或通過高溢價并購等手段向關聯方輸送利益。
(六)投資合同、協議及標的企業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或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七)違反合同約定提前支付并購價款。
(八)投資并購后未按有關工作方案開展整合,致使對標的企業管理失控。
(九)投資參股后未行使相應股東權利,發生重大變化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十)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投資項目。
第十五條 改組改制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履行決策和審批程序。
(二)未按規定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
(三)故意轉移、隱匿國有資產或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機構出具虛假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與資產評估、法律意見書等鑒證結果。
(四)將國有資產以明顯不公允低價折股、出售或無償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在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破產重整或清算等改組改制過程中,違反規定,導致發生變相套取、私分國有資產。
(六)未按規定收取國有資產轉讓價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損國有權益的條款或國有權益保護條款缺失。
第十六條 境外經營投資方面的責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規定建立企業境外投資管理相關制度,導致境外投資管控缺失。
(二)違反規定開展列入負面清單的境外投資項目。
(三)未按規定進行風險評估并采取有效風險防控措施對外投資或承攬境外項目。
(四)違反規定采取不當經營行為,以及不顧成本和代價進行惡性競爭。
(五)違反本章其他有關規定或存在國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經營投資行為的。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責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 資產損失認定
第十八條 對企業違規經營投資造成的資產損失,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規定認定資產損失金額,以及對企業、國家和社會等造成的影響。
第十九條 資產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與相關人員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的損失金額及影響;間接損失是由相關人員行為引發或導致的,除直接損失外、能夠確認計量的其他損失金額及影響。
第二十條 資產損失分為一般資產損失、較大資產損失、重大資產損失,按以下絕對值或相對值孰低原則確定。
(一)一般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下,或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總額1%以下。
(二)較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總額1%以上10%以下。
(三)重大資產損失,是指單筆資產損失價值在5000萬元以上,或占發生損失企業追索責任認定年度上年末資產總額10%以上。
前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涉及違紀違法和犯罪行為查處的損失標準,遵照相關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資產損失金額及影響,可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等依法出具的書面文件,具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專業技術鑒定機構等專業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評估或鑒證報告,以及企業內部證明材料等,進行綜合研判認定。
第二十二條 相關違規經營投資雖尚未形成事實資產損失,但確有證據證明資產損失在可預見未來將發生,且能可靠計量資產損失金額的,經中介機構評估可以認定為或有損失,計入資產損失。
第四章 責任認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其相應責任。違規經營投資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劃分為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
第二十四條 直接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起決定性直接作用時應當承擔的責任。
企業負責人存在以下情形的,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本人或與他人共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監管規章制度和企業內部管理規定。
(三)未經規定程序或超越權限,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四)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
(五)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制度應作為第一責任人(總負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授權(委托)其他領導人員決策且決策不當或決策失誤等。
(六)其他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主管責任是指相關人員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領導責任是指企業主要負責人在其工作職責范圍內,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子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致使發生下列情形的,上級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重大資產損失且對企業生產經營、財務狀況產生重大影響的。
(二)多次發生較大、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級企業有關人員外,更高層級企業有關人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包括:
(一)發生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
(二)在一定時期內多家所屬子企業連續集中發生重大資產損失,或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條 企業違反規定瞞報、漏報或謊報重大資產損失的,對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比照領導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對企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比照領導責任、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進行責任認定。
第三十條 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以集體決策形式作出違規經營投資的決策或實施其他違規經營投資的行為,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應當承擔集體責任,有關成員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有證據表明集體決策時反對該項決策且未實施該違規經營投資行為的成員除外。
第五章 責任追究處理
第三十一條 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方式包括組織處理、扣減薪酬、禁入限制、黨紀政務處分、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等,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組織處理。包括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
(二)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績效年薪或任期激勵收入及其他獎勵,終止或收回其他中長期激勵收益,取消參加中長期激勵資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直至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黨紀政務處分。由相應的紀檢監察機構查處。
(五)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依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三十二條 企業發生資產損失,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除依據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構或司法機關處理外,應當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發生一般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等處理,可以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以下的績效年薪。
(二)發生較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5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5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及其他獎勵,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7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7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及其他獎勵,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三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三)發生重大資產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和主管責任人給予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及其他獎勵,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對領導責任人給予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7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7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及其他獎勵,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三條 各級子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按照本辦法應當追究上級企業有關人員責任時,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誡勉、停職、調離工作崗位、降職、責令辭職、免職和禁入限制等處理,同時按照以下標準扣減薪酬: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30%—100%的績效年薪、扣減和追索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30%—100%的任期激勵收入并延期支付績效年薪及其他獎勵,終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長期激勵權益、上繳責任認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長期激勵收益、三至五年內不得參加企業新的中長期激勵。
第三十四條 對承擔集體責任的企業有關經營決策機構,給予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等處理;對造成資產損失金額巨大且危及企業生存發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別嚴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規定程序予以改組。
第三十五條 責任認定年度是指責任追究處理年度。有關責任人在責任追究處理年度無任職或任職不滿全年的,按照最近一個完整任職年度執行;若無完整任職年度的,參照處理前實際任職月度(不超過12個月)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同一事件、同一責任人的薪酬扣減和追索,按照黨紀處分、政務處分、責任追究等扣減薪酬處理的最高標準執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七條 相關責任人受到誡勉處理的,六個月內不得提拔;受到調離工作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級的職務;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違規經營投資未造成資產損失,但造成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經過查證核實和責任認定后,對相關責任人參照本辦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責任人從重或加重處理:
(一)資產損失頻繁發生、金額巨大、后果嚴重的。
(二)屢禁不止、頂風違規、影響惡劣的。
(三)強迫、唆使他人違規造成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時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導致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擴大的。
(五)瞞報、漏報或謊報資產損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擾、抵制責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應當從重或加重處理的。
第四十條 對企業經營管理有關人員在企業改革發展中所出現的失誤,不屬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當謀利、主觀故意、獨斷專行等的,根據有關規定和程序予以容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對違規經營投資相關責任人從輕或減輕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
(二)以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或履行企業經濟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為目標,且個人沒有謀取私利的。
(三)黨和國家方針政策、黨章黨規黨紀、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等沒有明確限制或禁止的。
(四)處置突發事件或緊急情況下,個人或少數人決策,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并得到追認,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
(五)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挽回資產損失并消除不良影響的。
(六)主動反映資產損失情況,積極配合責任追究工作的,或主動檢舉其他造成資產損失相關人員,查證屬實的。
(七)其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理的。
第四十一條 對于違規經營投資有關責任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或誡勉處理,但是具有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處理。
第四十二條 符合《宜興市市屬國有企業改革創新容錯糾錯機制實施辦法(試行)》所列的情形和事項,經綜合評估后,可免予責任追究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違規經營投資的市屬企業領導人員有關責任人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市政府國資辦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對違規經營投資的市屬企業內設機構有關責任人、各級子企業有關負責人減輕或免除處理,須由市屬企業的紀檢監察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國資辦批準。
第四十四條 相關責任人已調任、離職或退休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給予相應處理。
第四十五條 相關責任人在責任認定年度已不在本企業領取績效年薪的,按離職前一年度全部績效年薪、前三年任期激勵收入及其他獎勵總和計算,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條 對違反規定,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國有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企業董事、監事以及其他有關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等對其進行相應處理。
第六章 責任追究工作職責
第四十七條 市政府國資辦和企業原則上按照國有資本出資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國資辦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市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的責任追究工作。涉及市屬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按干部管理權限進行處理。
(三)認為有必要時,直接組織開展市屬企業及各級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對市屬企業存在的共性問題進行專項核查。
(五)對需要企業整改的問題,督促市屬企業落實有關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導、監督和檢查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七)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政府國資辦受理有關方面按規定程序移交的企業違規經營投資的有關問題和線索,初步核實后進行分類處置,并采取督辦、聯合核查、專項核查等方式組織開展有關核查工作,認定相關人員責任,研究提出處理的意見建議,督促企業整改落實。
第五十條 市屬企業在責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本企業責任追究有關制度。
(二)組織開展本級企業發生的一般或較大資產損失,二級子企業發生的重大資產損失或產生嚴重不良后果的較大資產損失,以及涉及二級子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工作。
(三)認為有必要時,直接組織開展各級子企業責任追究工作。
(四)指導、監督和檢查各級子企業責任追究相關工作。
(五)按照市政府國資辦要求組織開展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六)其他有關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條 市屬企業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其他相應的職能部門做好協同配合。
第五十二條 市屬企業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工作報告制度,對較大和重大違規經營投資的問題和線索,及時向市政府國資辦、市紀委監委機關和市委組織部書面報告,并按照有關工作要求定期報送責任追究工作開展情況。
第五十三條 市屬企業未按規定和有關工作職責要求組織開展責任追究工作的,市政府國資辦依據相關規定,對有關企業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敷衍不追、隱匿不報、查處不力等失職瀆職行為的,嚴格依紀依規追究紀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查處。
第七章 責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造成資產損失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受理。資產損失一經發現,應當立即按管轄規定及相關程序報告。受理部門應當對掌握的資產損失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屬于責任追究范圍的,應當及時啟動責任追究工作。
(二)調查。受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組織開展調查,核實資產損失及相關業務情況,核實損失金額和損失情形,查清損失原因、認定相應責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時可經批準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核查,并出具資產損失情況調查報告。
(三)處理。根據調查事實,依照管轄規定移送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相關程序對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相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有異議的,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責任追究調查情況及處理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四)整改。發生資產損失的企業應當認真總結吸取教訓,落實整改措施,堵塞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損失的長效機制。
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國資辦要加強與外派監事會、巡察組、審計機關、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協同配合,充分發揮外派董事和監事的作用,共同做好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企業要充分發揮黨組織、監事會、審計、財務、法律、人力資源、紀檢監察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形成聯合實施、協同聯動、規范有序的責任追究工作機制,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各鎮(園區、街道)所屬國有企業由其出資人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所屬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 國有參股企業責任追究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向國有參股企業股東會提請開展責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九條 市屬企業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細化責任追究的范圍、資產損失程度劃分標準等,研究制定責任追究相關制度規定,并報市政府國資辦備案。
第六十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環境污染責任事故和不穩定事件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另行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國資辦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