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1〕28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1-05-19 |
| 文件類別 | 意見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健全本市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加快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及時救助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醫療費用的急重危傷病患者,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3〕125號)及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錫政辦發〔2014〕174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為目標,按照層級管理和屬地負責原則,配合省、市人民政府建立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明確基金管理機構,規范籌資機制和疾病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地對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無能力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患者實施應急醫療救助,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設立、籌集與管理
(一)基金設立。市人民政府組織設立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市級應急救助資金的募集和向市內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的功能。
(二)資金籌集。市級政府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我市常住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我市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三)基金管理。堅持公開、透明、專業化、規范化的原則,強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由衛健部門管理?;鸸芾磙k法由衛健部門、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四)基金監管。由衛健、財政部門牽頭,組織成立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參加的基金監督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管基金運行?;饘嵭袑m椇怂?,并進行外部審計。基金使用、救助的具體事例、費用以及審計報告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疾病應急救助的對象和范圍
(一)救助對象。為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且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具體包括:無法查明身份或者雖然身份明確但無負擔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以及由突發公共事件導致的經人民政府認定或者由衛健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共同認定可納入本基金救助范圍的傷病患者。身份明確無負擔能力的危重疾病患者,是指我市低保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及低收入人口家庭成員(低收入人口家庭是指家庭成員月人均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上、1.5倍以內,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相關政策規定的家庭。家庭收入和財產的核實與計算,參照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患者施行緊急醫療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二)救助基金支付范圍。
支付范圍:1.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2.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醫療費用。3.政府明確由財政負擔的急救醫療費用。其中因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傷病患者應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按照一事一議的方式,確認責任方、醫療保障制度、醫療救助制度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支付責任,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明確的支付責任安排補助。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醫療費用。
支付程序:先由責任人、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以及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民政深度救助基金等渠道支付。無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費用支付有缺口,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我市衛健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民政、財政、醫保等部門結合實際,明確、細化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確認辦法、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范圍和施行時間等。
四、疾病應急救助的工作機制
(一)部門職責
1.衛健部門: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的《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會同相關部門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行為。
2.財政部門: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政府專項管理,加強監督。會同衛健部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籌集、支付、監管等工作。
3.醫保、人社部門:按規定協助衛健部門核實救助對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等相關情況,做好醫保政策與應急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4.民政部門:協助基金管理機構共同做好對患者有無負擔能力的鑒別工作;進一步完善現行醫療救助制度,將救助關口前移,加強與醫療機構的銜接,主動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患者進行救助。
5.公安部門: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身份。
對未履行職責的,由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予以糾正。
(二)醫療機構職責
1.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及時、有效地對急重危傷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
2.醫療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所發生的急救費用按程序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申請補償,并實行專賬管理。
3.公立醫院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
4.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核銷救助對象的救治費用。
(三)基金管理機構職責
1.負責社會資金募集、救助資金核查與撥付,以及其他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2.編制基金預決算,由同級財政、衛健部門報同級政府批準。
3.充分利用籌集資金,定期向醫療機構支付疾病應急救治醫療費用,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采用先部分預撥后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五、實施要求
(一)加強領導,狠抓落實。各有關單位要充分認識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結合實際,研究制訂具體實施方案和工作細則,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健全機制,強化保障。各有關單位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制度與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有機銜接。要在實踐中及時總結經驗,研究解決發現的新問題,逐步完善政策,進一步健全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升民生服務水平。
(三)創新探索,確保長效。各有關單位要不斷強化責任共擔與多方聯動機制,密切配合、積極探索、創新機制,建立健全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確保急需救助的困難患者及時得到救治。
附件:1.關于做好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2.關于下發宜興市疾病應急救助申請與辦理流程的通知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19日
附件1:
關于做好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有關部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醫學會:
為貫徹落實《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蘇政辦發〔2013〕125號)、《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蘇財規〔2014〕27號)、《省衛生計生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省人社廳關于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蘇衛醫〔2014〕73號)、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錫政辦發〔2014〕174號),進一步做好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各司其職,加強協調,積極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要將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政府專項管理,并加強監督。
各級衛健行政部門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醫保部門根據醫療機構委托通過醫保管理信息平臺核查企業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工傷保險等參保和支付情況。
公安機關要積極協助醫療機構和基金管理機構核查患者身份。對患者所提供身份、地址信息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由救治醫療機構提供給該機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托公安機關的信息系統積極協助核查,并及時反饋。涉及交通事故、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患者及責任人的身份信息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由救治醫療機構提供給負責調(偵)查的公安機關辦案部門核查,相關辦案部門應及時將核查結果反饋救治醫療機構。
民政部門協助醫療機構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對象的審核工作。具有本市戶籍的應急救助申請人,經其家庭授權,醫療機構向民政部門提交其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委托書,經民政部門核實,將核實結果反饋至醫療機構。
醫保和人社部門協助核查應急救助對象基本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參保和支付情況。
二、建立管理組織,規范基金申請程序
醫療機構應當成立由醫療、藥學、護理、影像、檢驗、財務、監察、醫保、信息等管理部門及臨床各科室主要負責同志組成的疾病應急救助管理委員會,并由院領導擔任主任。疾病應急救助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負責疾病應急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收集匯總各臨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請材料;組織定期召開疾病應急救助管理委員會會議,對材料進行集中審核;將審核通過的材料提交到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等。
各醫療機構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印發的《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范》,對需要緊急救治,但無法查明身份或身份不明無力繳費的患者進行及時救治,并定期向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提出基金申請支付。醫療機構對自行前往或公安機關、群眾送至醫療機構就診又確需實施醫學應急救治的患者,如無法繳納急救費用的,在實施醫學應急救治之后,應當如實登記患者的居民身份證信息?;颊呶磾y帶居民身份證的,要詳細詢問其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身份信息,并認真做好記錄。對患者拒絕或無法提供身份信息的,以無法查明身份信息處理。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執行每年兩次核銷制度。醫療機構每年度7月20日前完成本年度1月至6月發生的醫療費用支付申請,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7月至12月發生的醫療費用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按照相應時段未發生該項費用處理。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每年7月25日和1月25日前填寫《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情況統計表》報送市衛生健康委。
醫療機構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醫療機構對救助對象進行救治的情況摘要及診斷證明;《宜興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表》(附件1);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患者提供的身份證或者戶口籍的復印件、《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或民政部門出具符合救助對象條件的證明復印件等;醫療費用清單;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核同意申請救助基金證明等材料。
三、指定經辦機構,嚴格基金審核支付
宜興市衛生健康委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委托宜興市醫學會承擔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工作,并設立辦公室,負責接受醫療機構申請、材料審核、依法開展募捐、開展調查研究等工作。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要按照標準,嚴格及時審核,并快速支付基金。在收到醫療機構的申請后5日內,要按照急危重傷病診療規范、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及《關于印發江蘇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組織完成審核工作。審核主要內容包括:是否符合疾病應急救助對象條件;醫療費用是否真實、合理。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在審核完畢后,將審核結果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對審核未通過的,應當向醫療機構說明理由。
對于經審核符合救助基金支付規定的,經衛健部門醫政科、財務科審核后,由衛健部門財務科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財政部門審定后30日內,將應急救助資金及時撥付。
四、加強監督管理,確?;鸢踩\行
衛健、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疾病應急救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嚴格按照《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江蘇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及財務管理制度,指導經辦管理機構和醫療機構開展基金的申請、審核、支付、核銷等工作。衛生健康委員會每年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督導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基金運行接受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審計部門等的監督,并做好相關救助信息的公示。申請機構和患者騙取和套取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醫療機構應當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附件:1.《宜興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表》
2.《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情況統計表》
附件1-1:
宜興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申 請 表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患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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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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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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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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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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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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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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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住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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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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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診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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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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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救助金額(元) |
大寫: 小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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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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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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貧困證件及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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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參加基本醫療、工傷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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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救助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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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情摘要 |
主管領導(簽字): 主管醫師(簽字): 經辦人(簽字): (單位公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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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 核查結果 |
經辦人(簽字)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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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門 核查結果 |
經辦人(簽字)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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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 社會保障部門 核查結果 |
經辦人(簽字)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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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部門核查 結果 |
經辦人(簽字)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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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健行政部門 核查結果 |
經辦人(簽字) (單位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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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
經辦人(簽字) (蓋章)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
附件1-2:
宜興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情況統計表
宜興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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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 |
年齡 |
性別 |
診斷 |
救助醫療機構 |
救助類別 |
患者總費用 |
申請基金支付費用 |
基金實際支付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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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不明 |
無力支付 |
突發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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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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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時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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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基金總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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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央財政撥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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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級財政撥款: |
市級財政撥款: |
募集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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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關于下發宜興市疾病應急救助申請與
辦理流程的通知
各相關部門、醫院、急救中心、醫學會: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及《關于做好我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現就有關本市疾病應急救助申請與辦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疾病應急救助申請
各相關醫院負責收集匯總本院各臨床科室提交的救助基金申請材料,并填寫《宜興市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表》;定期組織召開疾病應急救助管理委員會會議,對材料進行集中審核,并將審核通過的材料提交到醫學會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辦公室初審。申請受理工作每年2次,分別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
二、疾病應急救助辦理
(一)醫學會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辦公室受理
醫學會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醫學會辦公室”)負責對本市相關醫院上交的救助基金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分別報送市公安局行政服務窗口、市民政局救災和社會救助科、市醫保局醫保中心進行審核確認后報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科、財務科申請撥款,并將確認材料妥善保管。
(二)公安局審核
公安局行政服務窗口接到市醫學會辦公室報送的市屬醫院疾病應急救助申請材料后,應對患者是否具有本市戶籍進行審核,并核查其是否涉及交通事故、治安(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對患者及責任人的身份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后蓋章,并及時將情況反饋至醫學會辦公室。
(三)民政局審核
市民政局救災和社會救助科接到市醫學會辦公室報送的市相關醫院疾病應急救助申請材料后,審核患者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困難程度以及是否屬于低保對象等信息,并將核實結果確認蓋章后,匯總后反饋至醫學會辦公室。
(四)人社局、醫保局審核
市人社局、醫保局接到市醫學會辦公室報送的市相關醫院疾病應急救助申請材料后,應負責核查疾病應急救助申請人是否具備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各類保險,并及時將情況反饋至醫學會辦公室。
(五)衛生健康委員會審核與撥款
衛生健康委員會醫政科負責審核醫學會辦公室不能確定的疾病就治范圍、診療過程及治療是否規范等;醫政科、財務科負責對申請單位、經辦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財務科會同財政部門核準并撥付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附件:疾病應急救助申請與辦理流程圖
附件:
疾病應急救助申請與辦理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