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21〕1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1-03-24 |
| 文件類別 | 意見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各開發區管委會(管理辦),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共宜興市委辦公室、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興市推進基層整合審批服務執法力量實施方案>的通知》(宜辦發﹝2020﹞26號)要求,規范我市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現就建立市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圍繞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執法工作的統籌協調指揮職能,按照分工科學、權責明確、銜接有序、運行順暢的原則,以加強鎮(街道)和業務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協作配合為重點,規范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行為,建立健全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運行機制,形成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作通暢的工作格局,為建立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提供有力保障。
二、厘清職責邊界
鎮(街道)與業務主管部門要圍繞建立健全市鎮(街道)之間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厘清源頭監管、后續監管、末端執法的界限。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管理工作,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加強源頭監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審查審批、批后監管、業務指導等職責,不得以行政處罰權已賦予鎮(街道)為由拒不履行監管職責;要積極配合做好綜合行政執法職權行使所涉及的檢驗、檢測、鑒定、認定等技術支撐工作。各鎮(街道)要依法履行行政處罰及與之相關的行政監督檢查、后續監管、行政強制措施等職責。
(一)理順層級關系
1、鎮(街道)與業務主管部門
各鎮(街道)在鎮(街道)區域范圍內承接賦權事項,接受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業務主管部門要繼續全面履行監管職責,根據賦權范圍,提供業務培訓、政策指導和技術支持,積極研究制定與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會同屬地鎮(街道)協調基層執法行動,組織跨區域、重大執法行動。
2、鎮(街道)與相關部門派駐執法機構
除黨中央明確要求實行派駐體制的機構外,市相關部門派駐鎮(街道)的執法機構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繼續實行派駐體制的,納入鎮(街道)統一指揮協調體系。各鎮(街道)負責派駐執法隊伍的統一考核、統一管理,加強與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的聯系。各鎮(街道)要加強組織領導,統籌轄區內各派駐機構和執法力量,完善執法聯動機制,消除監管盲區,實施區域內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
(二)加強執法協作
業務主管部門要和各鎮(街道)加強溝通,強化執法協作,建立健全無縫銜接的監管機制,避免監管漏洞。
1、加強信息資源共享。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將與各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事項相關的管理信息提供給各鎮(街道),及時轉送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執法解釋,以及上級主管部門出臺的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動態信息。各鎮(街道)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及時書面抄告市級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2、加強部門聯動協作。屬地鎮(街道)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需要業務主管部門認定、技術鑒定或提供咨詢意見的,應向業務主管部門提交執法協作文書。業務主管部門應自收到執法協作文書后3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認定、鑒定或咨詢意見;對于情況緊急或證據可能滅失的,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派員現場處置;需技術鑒定、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反饋意見期限。屬地鎮(街道)在執法活動中發現有重大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通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并可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案情,商討對策,聯合執法。業務主管部門應及時分析研究,提出建議,采取有效措施。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監督檢查、行政審批、行政確認等工作,需要屬地鎮(街道)參與的,應向屬地鎮(街道)出具書面通知。情況緊急的也可先電話通知,事后補辦書面手續。
3、加強業務指導和技術保障。在賦權初期,業務主管部門可采取集中培訓的形式,指導鎮(街道)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鎮(街道)需要業務指導的,業務主管部門應采取上門輔導、座談、咨詢等方式,指導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熟悉相關業務、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正確使用執法設備,熟練掌握相關技能。業務主管部門應做好檢驗、檢測等必需的技術保障,為鎮(街道)開展執法活動提供技術支撐。
三、建立工作制度
1、建立案件移送協調協作制度。業務主管部門執法權限下放前已結案事項,相關案件資料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歸檔保存。
業務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下放后,應與鎮(街道)建立案件移送相互抄告制度。案件移送應以業務主管部門、鎮(街道)的名義進行,不得以內設機構的名義移送,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除外。應確定負責辦理案件移送、受理等工作的具體聯系部門及聯系人,相互配合,并定期溝通案件進展和處理情況。鎮(街道)、業務主管部門在移送案件時,應形成基本違法事實的書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違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舉報投訴材料等)、初步證明違法行為事實情況的相關證據材料等。移送的案件應經單位主要領導批準、書面移送。
賦權后,鎮(街道)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管轄的,或業務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屬于鎮(街道)管轄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因調查核實等客觀原因確需延長移送期限的,應事先告知有管轄權的一方,但移送期限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發現違法行為正在進行的,應立即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或采取相關措施及時制止,防止違法行為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告知有管轄權的一方處理。受移送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移送單位受理情況;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報請市人民政府決定,不得再行移送。
鎮(街道)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現重大疑難違法行為,需移送業務主管部門的,征得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后,參照上述要求辦理。
2、建立舉報投訴信訪受理制度。對于涉及賦權事項的舉報、投訴、信訪,適用首問負責制,率先接到舉報、投訴、信訪的單位作為第一責任人予以受理。但明確不屬于本單位職能、并征得受移送方同意的,應告知舉報人、投訴人或信訪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鎮(街道)接到舉報、投訴、信訪的,應及時受理。經初步核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由鎮(街道)直接答復舉報人、投訴人或信訪人;經核實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職責權限及時立案調查并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需要移送的,以及主要涉及管理問題的,形成相關書面資料移送相應業務主管部門處理。
業務主管部門接到舉報、投訴、信訪的,應及時受理。經初步核實未發現違法行為的,由部門直接答復舉報人、投訴人或信訪人;經核實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按職責權限及時立案調查并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需要移送的,形成相關書面資料移送屬地鎮(街道)處理。
3、建立執法案件協調會商制度。各鎮(街道)與業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協調會商制度,協調處理行政執法中的普遍性問題和熱點難點問題,會商研討綜合執法和聯合執法的主體、程序、權限等業務問題,協商解決監管、處罰有關管理、技術和法律適用問題。對發現的重大案件線索,專題研究案情,組織協調推進聯合執法。
協調會商形式可分為例行會議和專題會議,例行會議由業務主管部門召集,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專題會議由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參加對象為業務主管部門分管領導、責任科室負責人,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有關業務人員,并可視情邀請市司法局及其他相關單位參加。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形成會議紀要,相關單位應貫徹落實會議紀要有關要求。
4、建立“兩法”銜接制度。建立鎮(街道)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制度,實現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無縫對接。屬地鎮(街道)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罰代刑。當事人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屬地鎮(街道)應依法強制執行或向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建立職責分工爭議協調制度。業務主管部門與鎮(街道)發生職責分工爭議的,由雙方在對違法行為先予協同處置的前提下,按照統一效能、權責一致、不推諉、不扯皮原則進行協商解決。不能協調解決的,按照《宜興市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處理。
四、組織實施
1、加強組織領導。鎮(街道)和業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把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工作機制擺上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協調處理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確保鎮(街道)綜合行政執法工作順利推進。
2、狠抓工作落實。鎮(街道)和業務主管部門應按照本實施意見并結合工作實際,建立完善相關工作機制。鎮(街道)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基層社會治理多種優勢,增強監管合力,提高行政執法效能。
3、強化執法監督。要強化對綜合行政執法協作配合責任的剛性約束,制定并落實鎮(街道)和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責任追究制度,將鎮(街道)和業務主管部門協作配合落實情況納入法治政府考核內容。對部門不按照職責分工履行職責,拒不履行業務指導、技術支撐、信息共享、執法協助等協作配合義務的,按規定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責任。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