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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項目審查現場踏勘行為,減少標后變更,提工作效率與質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現場踏勘工作應遵循依法高效、實事求是、清正廉潔的原則。
第三條 宜興市政府投資類項目審查前,必須進行現場踏勘,不同專業審查人員對同一項目進行審查的,現場踏勘時應一并前往。
第四條 現場踏勘的目的在于了解項目現場情況,具體表現在標高、地形地貌、水文地質、交通條件、施工環境等方面,并核實確認現場是否與設計相符。
第五條 現場踏勘須核實檢查是否存在未招先建、邊招邊建等虛假招標的違法現象。
第六條 代理機構應通知項目相關造價人員及甲方代表參加現場踏勘,審查科將督促代理機構在踏勘后對圖紙、清單和造價進行調整。
第七條 現場踏勘過程中,須耐心向甲方代表做好招投標法律法規的宣傳解釋工作,若發現異常情況,須及時向領導匯報,集中商量后再行處理。
第八條 現場踏勘時必須做好相關文字記錄或進行拍照攝像。
第九條 現場踏勘完成后,審查科應該及時對圖片、錄像等文件做好歸檔保存工作,以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