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10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20-09-23 |
| 文件類別 | 政府令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
第102號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清理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20 年10 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陳壽彬
2020年9月23日
宜興市規范性文件清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設質量,推進依法行政,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無錫市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規定》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規范性文件的清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由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規定、辦法、細則、意見、通告等文件的總稱。
本規定所稱清理是指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或者實施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并作出清理決定的活動。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堅持程序規范、民主科學、注重實效的原則。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為定期清理和實時清理。
第五條 市司法局負責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等工作。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負責規范性文件具體清理工作。
第六條 實行規范性文件清理信息公開和反饋制度。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應當在其門戶網站上及時發布規范性文件清理等信息并即時更新相關文件數據庫。
第七條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每隔兩年開展一次。市司法局負責清理工作具體業務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整理匯總等工作。市各相關單位按照清理工作通知要求開展清理工作并及時向市司法局報送清理建議并作出相關說明,市司法局對清理建議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
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和實施機關負責規范性文件實時清理工作。市各相關單位在工作實踐中發現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存在確需清理的情形,應當及時向市司法局報送清理建議和相關說明,由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對規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見和建議。相關單位收到清理意見和建議后,應當進行研究論證。確需清理的按照規定向市司法局報送相關材料并對提出意見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時反饋清理結果。
第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制定機關組織清理,并作出清理決定后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市司法局對各相關單位報送的清理建議進行合法性、合理性審查后經過匯總整理起草清理決定。每隔兩年進行的全面清理工作形成的清理決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以政府令的形式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實時清理工作形成的清理決定應當在每月月底前向市政府統一匯報,經市政府批準后及時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建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清理建議的依據和理由;
(二)清理建議征求意見和意見采納情況;
(三)清理建議有關問題的說明。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清理:
(一)上級行政機關對規范性文件提出清理要求的;
(二)制定機關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重大問題的;
(三) 制定機關認為規范性文件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及時清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按照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方式作出清理決定。
第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規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需要繼續適用的,應當決定繼續有效。
第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修改:
(一)不符合上位法規定的;
(二)與國家現行政策不相適應的;
(三)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四)執行程序不規范、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
(五)規范性文件之間規定不一致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廢止:
(一)依據的上位法廢止的;
(二)主要內容與新頒布實施的上位法相抵觸的;
(三)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訂后的上位法涵蓋的;
(四)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替代的;
(五)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廢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宣布失效:
(一)有效期已滿的;
(二)調整對象已消失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應當納入年度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工作考核范圍。
第十九條 未履行清理職責的實施機關和制定機關,由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出處理意見,經市政府批準后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清理;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給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