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9〕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9-12-12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正在執行 |
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2日
宜興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體系,促進城鄉統籌與和諧發展,保障城鄉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實現老有所養的社會建設目標,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遵循下列原則:
(一)全覆蓋、保基本、有彈性、可持續;
(二)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參保相結合,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三)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金統一管理、分級負擔。
第三條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中斷繳費的城鄉居民,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人員)。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擬訂、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審核、賬戶管理等具體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市鎮兩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歸集和監督管理。
市稅務部門負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收。
市民政、殘聯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相關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保人員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省規定以及我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情況設定若干檔次,并適時調整;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多繳多得。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社區)應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社區)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繳費提供資助。補助、資助金額不超過設定的最高繳費檔次標準。
(三)政府補貼。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政府全額支付居民基礎養老金,并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多繳多補(不含補繳),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者重度殘疾等繳費困難群體,其個人繳費由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檔次給予全額補貼。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政府補貼、集體補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國家規定計息。
第七條 參保人員符合下列條件,可以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一)具有本市戶籍;
(二)年滿60周歲;
(三)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
(四)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2011年1月1日起參保人員(含戶籍遷入前未按規定每年繳費人員)距待遇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當逐年不間斷繳費;未按照規定逐年繳費的,可以一次性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后,辦理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2011年1月1日起距待遇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第八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實行全市統一標準。對65周歲以上的參保老年居民予以適當傾斜。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年,基礎養老金增發1%;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
建立健全與居民收入、物價水平、財政能力等因素相關聯的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
第九條 參保人員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期間或者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申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者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十一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以轉移接續,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年度收支預算,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三條 政府補貼所需資金由市鎮兩級共同承擔,統一歸集市級財政專戶。市鎮兩級財政部門要及時足額將政府補貼費用劃轉到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建賬和核算,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每年對參保人員待遇領取資格進行認證,并加強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冒領、騙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七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市稅務部門、市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存儲、上解、劃撥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另行制訂。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0月30日《市政府關于印發〈宜興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宜政規發〔2010〕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