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8]120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8-10-1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0月12日
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2 事件分級
2.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2.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2.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2.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3 組織體系
3.1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3.2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3.3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3.4 鎮(街道、園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小組
3.5 專家小組
3.6 現場指揮部
3.7 專業技術機構
4 監測、報告與預警
4.1 監測
4.2 報告
4.3 預警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原則
5.2 應急響應措施
5.3 分級響應
5.4 應急結束
6 后期處理
6.1 善后處理
6.2 社會救助
6.3 后期評估
6.4 撫恤、補助與補償
7 保障措施
7.1 技術保障
7.2 通訊與交通保障
7.3 物資保障
7.4 資金保障
7.5 宣傳教育
8 獎懲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9.2 預案管理
9.3 預案解釋部門
9.4 預案實施時間
10 附件
10.1 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結構圖
10.2 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名單
10.3 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通訊錄
10.4 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名單
10.5 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流程圖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范各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對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宜興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主要適用于宜興市范圍內一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包括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職業中毒以及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社會安全等事件引起的嚴重影響公眾身心健康的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區域,或超出本市處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國務院、省政府、無錫市政府負責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依據《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江蘇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處置。
1.4 工作原則
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明確職責、屬地管理,依法規范、快速反應,依靠科學、加強協作,平戰結合、資源共享的原則。
2 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涉及范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劃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2.1 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有擴散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在我市發生并波及2個以上省份,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擴散趨勢;
(3)包括我市發生,涉及多個省份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擴散趨勢;
(4)發生新傳染病或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市發生或傳入,并有擴散趨勢,或發現我國已消滅的傳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5)發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丟失事件;
(6)周邊以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特大傳染病疫情,并在我市出現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及我市公共衛生安全的事件;
(7)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2 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我市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關聯的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內的2個以上市(縣)、區;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無錫市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多點連續發病20例以上,并波及我市,或流行范圍波及包括無錫市在內的2個以上地級市;
(3)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亂在無錫市范圍內流行并波及我市,1周內發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包括無錫市在內的2個以上地級市;
(5)乙類、丙類傳染病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內的2個以上市(縣)、區,1周內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國尚未發現的傳染病在我省發生或傳入我省,尚未造成擴散;
(7)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擴散到無錫市以外的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事件;
(9)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人員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并出現死亡病例,或出現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內外隱匿運輸、郵寄烈性生物病原體、生物毒素造成我市人員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危害嚴重的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3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
(1)在我市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6天)發生不超過5例肺鼠疫、肺炭疽病例;
(2)腺鼠疫發生流行,在我市范圍內,1個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圍波及包括我市在內的2個以上市(縣)、區;
(3)霍亂在我市范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包括我市在內的2個以上市(縣)、區;
(4)1周內在我市范圍內,乙類、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超過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我市范圍內發生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預防接種或群體預防性服藥出現群體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或出現死亡病例;
(8)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無錫市級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4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
(1)腺鼠疫在我市范圍內發生,1個平均潛伏期內病例數未超過10例;
(2)霍亂在我市范圍內發生,1周內發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數30—99人,未出現死亡病例;
(4)一次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未出現死亡病例;
(5)我市以上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3 組織體系
3.1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
市政府成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領導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總指揮由市長或分管副市長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市衛計委主任擔任,成員由市衛計委、市委宣傳部、市臺辦、市僑聯、市紅十字會、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安監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社局、市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林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新局、市市場監管局、市環保局、市旅游園林局、市物價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高鐵辦、海關宜辦等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組成。
主要職責:建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專家小組,確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級別,做好預測、預警、預防工作;領導和指揮一般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上報有關信息;開展相應的演習、演練、科研、培訓、宣傳教育等工作。
3.2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成員單位,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報告市政府啟動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負責組織制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控技術方案;統一組織實施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和各項預防控制措施,并進行檢查、督導;進入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性用藥和群體防護措施,對相關人員采取醫學隔離觀察,對現場采取消毒隔離措施;根據預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離、封鎖有關地區等建議;依法及時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組織人員培訓和提供技術支持等。
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新聞媒體按有關規定及時、準確、全面報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布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積極主動地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宣傳報道,大力普及疫病防治知識。
市發改委、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治體系建設經費、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
市經信委、物價局、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應急疫苗、藥品、醫療設備和器械、消毒防護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儲備、調度和供應工作;加強對食品安全事故和藥品生產流通領域的監督管理,嚴肅查處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發布虛假廣告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持物價穩定;組織協調應急無線電頻率的調配使用。
市教育局、建設局、文廣新局、旅游園林局:負責組織所轄學校、建筑工地、文化娛樂場所、旅游景區、星級飯店等人群密集場所落實各項控制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防范工作。
市科技局:負責推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治技術研發和應用示范項目,組織開展科研合作與交流。
市公安局:負責密切注視與疫情有關的社會動態,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配合衛生和海關依法落實封鎖、控制、隔離等措施。
市安監局:負責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用人單位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相關職業衛生檢查等管理制度的落實情況;檢查督促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健康損害與職業史、職業危害接觸關系等相關證明材料。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加強戶外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
市民政局:負責組織做好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負責對特困群眾進行生活救助;組織并管理社會捐助工作,做好捐贈款物的接收和發放工作;組織和動員社區、村委會力量,參與群防群控群治;協調做好死亡人員的遺體接運火化工作。
市人社局:負責落實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人員的工傷保險政策和職工醫療保險政策。
市環保局:負責環境質量監測與環境保護監督執法。
市交通運輸局、高鐵辦:負責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督促公共交通行業、出租汽車行業等做好從業人員宣傳、登記、防范工作,防止傳染病通過交通運輸環節傳播;負責對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進行檢疫、查驗工作,組織制訂并實施檢疫、留驗、調查、處置方案,將發現的傳染病病人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移交指定的醫療機構處置。
市農林局:負責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開展對與人類接觸密切的動物相關傳染病的監測和管理工作;對食用農產品的養殖和種植進行監督與管理。
市商務局:負責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期間,做好參加商務活動人員和菜場、商場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宣傳、登記、防范工作,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商務活動期間跨地區傳播擴散。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隔離區垃圾、污水等生活廢棄物的消毒處理;保障全市生活飲用水的安全。
市臺辦、僑聯:負責為在我市的外籍人士和港澳臺同胞提供健康服務咨詢,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市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群眾開展現場自救和互救,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提供急需的人道主義援助。
海關宜辦:負責做好國境口岸的出入境衛生檢疫查驗、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置工作,及時收集和通報國外傳染病疫情信息。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的需要,組織做好緊急物資的調運、市場監督管理、污染擴散的控制、相關法規的制定以及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交辦的相關工作等。
3.3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作為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市衛計委,辦公室主任由市衛計委分管副主任擔任。主要職責是:及時了解、收集和匯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并向市政府和無錫市衛計委報告、通報;建立完善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治體系、應急指揮信息平臺;負責編制、修訂市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指導各鎮(街道、園區)和有關部門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和應急處置措施的會商,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承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4 鎮(街道、園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小組
鎮(街道、園區)成立相應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小組,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依照職責和本預案的規定,配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各鎮(街道、園區)要結合各自實際情況,指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的日常管理、協調工作。
3.5 專家小組
市衛計委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小組。主要職責是: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分級以及采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提出建議;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準備提出咨詢建議;參與制定、修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技術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進行技術指導,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咨詢意見;承辦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3.6 現場指揮部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視情況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事件發生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小組有關人員組成,下設應急小組,必要時吸收相關專家參與現場指揮工作。現場總指揮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委派,各應急小組組長由市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有關負責人擔任。現場指揮部的主要職責是:確定現場應急處置方案,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調動和調配各類應急資源,組織應急現場的各類保障工作,負責現場信息的收集、研判和上報工作,撰寫災情疫情評估報告。現場指揮部下設應急小組:
信息收集評估組:由市衛計委、公安局等組成。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流行病學等技術調查,組織各類醫療救治機構開展監測與救治工作,了解、掌握、報告各項現場應急處置措施的落實情況,指導有關部門依法落實應急報告制度和通報制度,評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能的發展趨勢和影響,向現場指揮部提出應急措施建議。市公安局負責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社會穩定和治安狀況進行調查了解,及時向現場指揮部匯報,對采取進一步的應對措施提出建議。
預防控制組:由市衛計委、公安局、交通運輸局、教育局、海關宜辦等組成。市衛計委負責組織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及相關技術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防控工作,包括進入現場進行調查、采樣、技術分析和檢驗,對易受損害的人群采取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性用藥和群體防護等措施,對相關人員采取醫學隔離措施,對現場采取消毒、隔離措施,向現場指揮部提出進一步的預防控制措施建議,對參加現場應急處置的各類工作人員采取衛生防護措施等。市公安局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和現場指揮部的指令,協助對人員進行疏散或者隔離,必要時依法對傳染病疫區進行封鎖。市交通運輸局負責為人員疏散提供交通保障,同時對需要采取防控措施的交通工具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規定采取相應控制措施。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學校的預防控制工作。海關宜辦負責做好出入境口岸的衛生檢疫查驗、衛生監督和衛生處理工作。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計委組成。負責組織、協調市級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傳染病集中收治醫院、有關綜合醫院、集中臨床觀察醫院、急救醫療機構等應急醫療救治機構及其相關專業人員,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醫療救治工作,向現場指揮部提出進一步加強應急醫療救治的措施建議。
安全保衛組:由市公安局組成。負責掌握、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社會治安動態,組織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區域的治安管理,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及時、妥善處置突發事件,維護現場指揮部的工作安全。
后勤保障組:由市經信委、衛計委、財政局、市場監督管理局、交通運輸局等組成。由市經信委牽頭,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組織、協調、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醫療救護設備、救治藥品、醫療器械等資金、物資的調度、生產和供應工作。負責現場指揮部及其相關人員的生活保障、交通保障、通信保障、衛生防護和醫療保障等各項后勤保障工作。
基層工作組:由市民政局、衛計委、農林局、公安局和事發地政府等組成。由市民政局牽頭,督促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政府組織鎮村兩級和城市社區管理組織,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做好維護基層社會秩序穩定工作。
救助捐贈組:由市民政局、財政局、紅十字會等組成。由市民政局牽頭,負責協調、組織接受有關方面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捐贈,研究制定對困難人群的救助計劃并組織實施。
宣傳報道組:由市委宣傳部、衛計委等組成。由市委宣傳部牽頭,依據有關規定,負責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
3.7 專業技術機構
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專業技術機構,要根據本單位的職責,開展專業技術人員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培訓,提高快速反應能力和技術水平。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后,醫療衛生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服從市衛計委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醫療機構:主要負責病人的現場搶救、運送、診斷、治療、醫院內感染控制,檢測樣本的采集,配合進行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要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處理(包括對有關人員采取觀察和隔離措施,采集病人和環境標本,環境和物品的衛生學處理等),開展病因現場快速檢測和實驗室檢測,加強疾病和健康監測。
市衛生監督所:主要協助市衛計委對事件發生地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疫情報告、醫療救治、傳染病防治等進行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主要做好病人的發現和報告,配合做好對病人的流行病學調查、疫點處置、隔離留觀等。
海關宜辦:主要負責口岸出入境集裝箱及貨物的衛生檢疫查驗、衛生處理和宣傳教育等;在收到口岸海關轉來的來自疫區的轄區入境人員信息時,及時通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共同開展后續處置工作。
4 監測、報告和預警
4.1 監測
建立統一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與報告網絡體系,包括法定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網絡、癥狀監測網絡、實驗室監測網絡等。各級醫療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監督所和海關宜辦負責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監測工作。
市衛計委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組織開展重點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主動監測,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監測、自然災害后的重點傳染病和衛生事件監測、主要癥狀和重點疾病的醫院哨點監測等,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
4.2 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4.2.1 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市人民政府,市衛計委,市衛計委指定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機構,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其他有關單位(主要包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單位、與群眾健康和衛生保健工作有密切關系的機構,如海關、市場監督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監測機構、教育機構等)。
(2)責任報告人:執行職務的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衛生人員,個體開業醫生和責任報告單位的相關工作人員。
4.2.2 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報告機構、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當在1小時以內向市衛計委報告。市衛計委接到報告后,應當在2小時以內向市政府和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對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1小時以內報至無錫市政府。
市衛計委與周邊市、縣(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視情況及時互通信息。
4.2.3 報告內容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分為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首次報告未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存在隱患的相關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危害范圍、事件性質的初步判定和擬采取的措施,以及報告人姓名和通訊聯系方式。
經調查確認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應包括事件性質、波及范圍、危害程度、流行病學分布、事態評估、控制措施等內容。
4.2.4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各級各類醫療機構以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通過網絡直報系統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提高信息報告的及時性。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接收到報告信息后,應及時審核信息,確保信息的準確性,并及時進行統計匯總、動態分析,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市衛計委。
4.2.5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通報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衛計委應當經無錫市衛計委和市政府同意,視情況及時向毗鄰和可能波及的有關地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通報。
市衛計委在接到有關地區關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后,應當視情況及時通知醫療衛生機構,并上報市政府。
市政府有關部門對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發現可能引起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情形時,應當及時通報市衛計委。
4.3 預警
市衛計委根據各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其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作出相應級別的預警。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原則上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危害公眾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響的范圍等,按照以下權限確定:
特別重大(Ⅰ 級,紅色)預警和重大(Ⅱ級,橙色)預警,由國家和省發布;
較大(Ⅲ級,黃色)預警,由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部請示無錫市政府和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后發布;
一般(Ⅳ 級,藍色)預警,由市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指揮部請示市政府和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后發布。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響應原則
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時,市政府、市各有關部門和事件發生地政府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做出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以有效控制事件,減少危害和影響。要根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對事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事件,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對范圍局限、不會進一步擴散的事件,應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及時撤銷預警。
對在學校、地區性或全國性重要活動期間等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可相應提高報告和響應級別,確保迅速、有效控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搶救、邊核實的方式,以有效措施來控制事態發展。
我市以外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市衛計委接到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情況通報后,要及時通知相應的醫療衛生機構,組織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市內發生,并服從無錫市衛計委的統一指揮和調度,支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區的應急處置工作。
5.2 應急響應措施
5.2.1 市人民政府
(1)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
(2)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調集本市內各類人員、物資、交通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參加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危險化學品管理和運輸安全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相關規定,防止事故發生。
(3)劃定控制區域。甲類、乙類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經市政府報無錫市政府決定,可以宣布疫區范圍;經省政府決定,可以對甲類傳染病疫區實施封鎖;其中封鎖跨省(區、市)的疫區,以及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干線交通的,由省政府報國務院決定。對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事故,根據污染食品擴散范圍和職業危害因素波及范圍,劃定控制區域。
(4)采取疫情控制措施。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會、影劇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動;停工、停業、停課;封閉或者封存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等緊急措施;臨時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和設備。
(5)加強流動人口管理。對流動人口采取預防工作,落實防控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離、就地觀察、就地治療的措施,對密切接觸者根據情況采取集中或居家醫學觀察。
(6)實施交通衛生檢疫。組織鐵路、交通、海關等部門在交通站點和出入境口岸設置臨時交通衛生檢疫站,對出入境、進出疫區和運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運人員和物資、宿主動物進行檢疫查驗,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實施臨時隔離、留驗和向市衛計委指定的機構移交。
(7)發布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組織對事件相關信息的收集匯總后報市政府及無錫市衛計委,信息發布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負責。
(8)開展群防群控。各鎮(街道、園區)以及居委會、村委會要協助市衛計委和其他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報告、人員分散隔離以及公共衛生措施的實施工作。
(9)維護社會穩定。組織有關部門保障商品供應,平抑物價,防止哄搶;嚴厲打擊造謠傳謠、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售假等違法犯罪和擾亂社會治安的行為。
5.2.2 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1)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衛生監督所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調查與處置。
(2)組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家小組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進行評估,提出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級別的建議。
(3)根據需要組織開展應急疫苗接種、預防性用藥等應急控制工作。
(4)組織對我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督導和檢查。
(5)針對新發現的突發傳染病、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在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力量制訂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組織開展相應的培訓工作。
(6)根據事件性質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知識宣教,提高公眾健康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消除公眾心理障礙,開展心理危機干預工作。
(7)組織專家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置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評價等。
5.2.3 醫療機構
(1)開展病人接診、收治和轉運工作,實行重癥和普通病人分開管理,對疑似病人及時排除或確診。
(2)協助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標本的采集、流行病學調查工作。
(3)做好醫院內現場控制、消毒隔離、個人防護、醫療垃圾和污水處理工作,防止院內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傳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報告。對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而引起身體傷害的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拒絕接診。
(5)做好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發傳染病病例分析與總結,積累診斷治療的經驗。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現場救援、病人轉運、后續治療相結合的原則進行處置。
(6)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藥品、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2.4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要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信息收集、報告與分析工作。
(2)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疾病預防控制人員到達現場后,盡快制定流行病學調查計劃和方案,專業技術人員按照計劃和方案,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累及人群的發病情況、分布特點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并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并向相關地方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通報情況。
(3)進行實驗室檢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按有關技術規范采集足量、足夠的標本,進行實驗室檢測或送上級實驗室進行檢測,查找致病原因。
(4)開展科研與國內外交流。開展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診斷試劑、消毒方法、醫療衛生防護用品等方面的研究。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加快病源查尋和病因診斷。
(5)開展技術培訓: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負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
5.2.5 市衛生監督所
(1)在市衛計委的領導下,開展對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
(2)圍繞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等的衛生監督和執法稽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5.2.6 海關宜辦
(1)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時,調動海關技術力量,配合市衛計委做好口岸的應急處置工作。
(2)及時上報口岸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信息和情況變化。
5.2.7 非事件發生地的應急響應措施
應根據其他地區發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我市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事件發生地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市應急處置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加強相關疾病與健康監測和報告工作,必要時建立專門報告制度。
(4)開展重點人群、重點場所和重點環節的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燃。
(5)開展防治知識宣傳和健康教育,提高公眾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6)根據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決定,開展交通衛生檢疫等。
5.3 分級響應
對本市發生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屬于一般的,由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宜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時、果斷處置,并及時向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作出報告,接受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指導;發生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決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統一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5.3.1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
在省政府啟動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后,市政府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協調本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如為非事件發生地,要服從上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調度,積極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市發生。
5.3.2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II級)的應急響應
(1)市政府應急響應
在無錫市政府啟動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后,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按照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有關預防控制措施。如我市為非事件發生地,要服從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調度,支援事件發生地的應急處置工作,同時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在本市內發生。
(2)市衛計委應急響應
接到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立即報告市政府和無錫市衛計委,在無錫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同時,迅速組織應急衛生救治隊伍和有關人員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進行采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實施醫療救治、病人隔離、人員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同時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工作建議,并按照規定向市政府、無錫市衛計委、省衛計委報告調查處理情況。
5.3.3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IV級)的應急響應
(1)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應急響應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全面啟動,統一領導指揮,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落實應急響應措施,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類別和處置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迅速組織由市有關部門組成的各應急小組和專家小組趕赴事件發生地,緊急調集和征集有關人員、物資、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施、設備;進行人員疏散安置,現場隔離、依法進行疫區的確定與封鎖;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的醫療救治和預防用防護設備、藥品、醫療器械等物資供應和資金保障。組織相關部門協助市衛計委進行病人及密切接觸者的隔離、傷員救治和人員疏散;及時做好信息收集、生產生活保障和輿論宣傳,保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及時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與應急處置情況報告無錫市政府,必要時向無錫市和省政府提出救援申請。
市有關部門根據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啟動本部門、本系統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專項實施方案,負責做好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2)市衛計委應急響應
接到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報告后,立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并對疫情進行綜合評估,落實應急響應措施,迅速組織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衛生監督所到達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現場處置工作,進行采樣與檢測、流行病學調查與分析,組織實施醫療救治、密切接觸者的隔離觀察、環境生物樣品采集和消毒處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向市政府和無錫市衛計委報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有關情況和應急處置建議。必要時在全市范圍內統一指揮調度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的人員和設備,用于應急預防、控制和應急醫療救治工作。必要時請求無錫市衛計委予以支持。
(3)各鎮(街道)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小組,在市政府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后,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部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認真履行職能,負責配合與協調本轄區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3.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應急處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可能導致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的發生。公安部門要及時掌握分析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的治安動態,有針對性地采取預防措施,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控制各類治安事件和刑事案件的發生;由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市場監督管理局、經信委、公安、宣傳等部門要及時開展公眾宣傳教育,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活動,耐心說服、疏導,穩定人心,防止因公眾恐慌所致搶購商品、群體性上訪等社會安全事件。
5.4 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末例傳染病病例發生后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國家或省衛計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較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無錫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無錫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省衛計委報告。
一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由市衛計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無錫市衛計委報告。
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領導機構批準,宣布解除應急狀態。
6 后期處理
6.1 善后處置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市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迅速采取措施,救濟救助受災人員,恢復正常的經濟社會秩序。市有關部門聯合組成善后處置工作小組,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現場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置工作。災后恢復重建工作由市政府及事發地政府負責。
6.2 社會救助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組織動員社會各界開展捐贈活動。民政部門、紅十字會和慈善機構發動社會、個人或境外機構展開救援,并按有關規定負責管理捐贈款物的接收、分配、發放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實行全過程監管,確保救助資金和物資用于災區和受災群眾。
6.3 后期評估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市衛計委應在市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情況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事件概況、現場調查處理概況、病人救治情況、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評價、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取得的經驗及改進建議。評估報告上報市政府和無錫市衛計委。
6.4 撫恤、補助與補償
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制訂合理的補助標準,給予補助。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結束后,市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應急處置期間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評估,及時給予補償。
7 保障措施
7.1 技術保障
7.1.1 信息系統
市衛計委在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的基礎上,努力建設衛生應急信息網絡,實現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醫療救治機構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之間的信息共享。
7.1.2 疾病預防控制體系
建立現代化的疾病預防控制體系。要高標準建設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強化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的責任;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機制;加強疾病預防控制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流行病學調查、現場處置和實驗室檢測檢驗能力。
7.1.3 應急醫療救治體系
(1)急救醫療機構:新建120急救指揮中心,二級以上醫院均設立急診科,一級醫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設立急診室。
(2)傳染病救治機構:設立市人民醫院川埠分院為傳染病專科醫院。
(3)職業中毒醫療救治基地:依托市人民醫院建立中毒類緊急醫學救援基地。
7.1.4 衛生執法監督體系
建立職責明確、行為規范、執法有力、保障到位的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完善監督機制,健全監督職能,實行綜合執法,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強衛生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嚴格人員準入,實行培訓考核制度,全面提高衛生監督人員的綜合素質、執法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
7.1.5 衛生應急隊伍
市衛計委建立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家小組、專業技術指導小組和專家庫,根據應對事件類型,抽調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建相應的衛生應急隊伍,負責全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現場應急處置與醫療救治工作。專業技術骨干隊伍主要組成以下工作小組:緊急醫學救援隊、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隊、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處置隊等。
7.1.6 培訓與演練
加強對相關領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警應急管理人員、衛生應急隊伍等應急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培訓,熟悉應急處置流程,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在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全員培訓,提高衛生人員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現能力和應急處置能力。市衛計委要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演練。任何演練需要公眾參與的,必須報市政府同意。
7.1.7 科研與交流
有計劃地開展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的科學研究,包括現場流行病學調查方法、實驗室病因檢測技術、藥物治療、應急反應裝備、中醫藥及中西醫結合防治等,做到技術上有所儲備。同時,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技術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引進先進技術、裝備和方法,提高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整體水平。
7.2 通信與交通保障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隊伍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通信設備和交通工具。
7.3 物資保障
市衛計委、發改委、財政局要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建立儲備管理制度,加強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物資儲備和流通儲備。
7.4 資金保障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保證及時足額到位,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7.5 宣傳教育
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形式對社會公眾廣泛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群眾以科學的行為和方式對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特別在應急的狀態下,要引導媒體客觀報道,營造良好輿論氛圍,避免引起社會恐慌。
8 獎懲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市政府、人社局和衛計委對參加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民政局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表現突出而英勇獻身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追認為革命烈士。
市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定,根據本預案要求認真履行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力、造成應急處置工作延誤的,要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解釋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重大傳染病疫情是指某種傳染病在短時間內發生、波及范圍廣泛,出現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發病率遠遠超過常年發病率水平的情況。
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時間內,某個相對集中的區域內同時或者相繼出現具有共同臨床表現的病人,且病例數不斷增加,范圍不斷擴大,又暫時不能明確診斷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職業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數眾多或者傷亡較重的中毒事件。
新傳染病是指全球首次發現的傳染病。
9.2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市衛計委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有關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本預案的規定,制定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工作預案,報市政府備案。
9.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9.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10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