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7]12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 成文日期 | 2017-09-3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預防重大動物疫病發生,保護自然生態環境,保障“放心肉”供應,根據農業部《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規定要求,現就進一步加強我市養殖和屠宰環節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無害化處理方式方法。全市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所有畜禽屠宰場必須配備與其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病死及病害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并按照農業部《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范》(農醫發[2017]25號)規定的工藝進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其它畜禽養殖單位則要按照“無害化”的基本要求,因地制宜處置產生的病死畜禽。
二、進一步明確無害化處理支持政策。充分發揮財政補貼和政策性保險的杠桿作用,引導推動畜禽養殖、屠宰經營主體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無害化處理病死畜禽。養殖和屠宰環節病死生豬無害化處理按照“誰處理,補給誰”的原則,實行財政補貼,補貼標準為80元/頭;保險機構將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作為理賠前提條件,無法確認按標準要求實施無害化處理的,保險機構對發生的病死畜禽將不予賠償。
三、進一步落實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的法人或自然人作為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的第一責任人,對病死畜禽要及時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向鄉鎮畜牧獸醫部門報告畜禽死亡和處置情況。鄉鎮畜牧獸醫部門要及時派員赴現場監督病死動物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過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拋棄、收購、販賣、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四、進一步強化無害化處理監督管理。各鎮(街道)要堅持守土有責,進一步完善監管網絡、落實監管責任,采取駐場督導、動態巡查等措施,督促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和所有畜禽屠宰場健全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臺賬,規范處理行為,實現網格化管理;對發現的病死畜禽,要立即組織力量查明原因,并報市動物衛生監督所;對轄區內畜禽出現重大病死情形的,要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嚴控畜禽流動,落實消殺措施,嚴防疫病擴散蔓延。要注重社會監督,積極鼓勵引導群眾參與,及時舉報隨意拋棄或偷埋病死畜禽行為。
五、進一步嚴懲無害化處理違法行為。要按照《動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隨意拋棄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產品等違法犯罪行為,確保全市病死畜禽處置規范化、無害化。要嚴肅責任追究,對監管不力、處置不當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