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7]5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7-04-1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宜興市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切實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不斷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江蘇省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強化食品安全黨政同責意識,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將食品安全工作作為領導班子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
第三條 實施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與責任追究,堅持依法依規、權責一致、過罰相當、懲處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鎮、園區、街道及其承擔食品安全相關職責的行政機關和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托承擔食品安全監管、檢驗檢測等職責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食品安全責任制
第五條 各鎮、園區、街道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六條 各鎮、園區、街道實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負直接領導責任;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對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具體工作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七條 市食品安全相關職能部門要建立系統內部監督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堅持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劃定監管責任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具體獎勵與懲罰辦法,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層層落實到位。
第八條 各鎮、園區、街道在市政府領導下,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主要職責有:
(一)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等隊伍,協助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隱患排查;
(三)報告食品安全信息;
(四)加強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五)上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責任。
第九條 市食品安全相關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地實際,明晰工作職責,實現食品安全監管無縫銜接。
第三章 食品安全責任追究
第十條 各鎮、園區、街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追究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一條 各鎮、園區、街道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追究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二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追究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并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追究失職失責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干部的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十四條 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情形,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責:
(一)在追責調查中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
(二)干擾、阻礙追責調查;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五條 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列情形,同時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追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
(二)建立健全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權責統一、權責明晰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方式、程序依法履職;
(三)積極配合責任追究調查并主動承擔責任;
(四)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輕、減輕情節。
第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責任:
(一)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不當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在處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中,出于維護國家、集體或人民利益考慮,因事情緊迫、臨機決斷而出現失誤和錯誤,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三)依法可以免予追究責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事故責任調查,督促有關部門履行職責,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對需要追究責任的,將相關材料移送監察機關,監察機關對移送的案卷材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提出追責建議,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提請責任追究決定機關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商市監察局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