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7]26號 |
| 制發機關 | |
| 成文日期 | 2017-02-2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 [2014]25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蘇政發[2014]138號)和無錫市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錫政發[2015]260號)文件精神,為認真落實“放寬戶口遷移條件、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的工作要求,對照《無錫市戶籍準入登記規定》(錫政發[2014]55號),結合本市實際,現就調整我市現行戶籍準入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放寬戶籍準入政策
1、降低投資落戶投資額度。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達50 萬元且連續2年年納稅 5萬元以上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投資者,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宜落戶。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達50萬元且連續2年年納稅 10 萬元以上的外省市駐宜企業,其法人代表、大專以上學歷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準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宜落戶。
2、取消購房落戶政策的購房面積標準。在本市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且在本市申領《江蘇省居住證》滿一年,有合法穩定就業的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個月以上),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宜落戶。
3、放寬外來務工人員落戶參保繳費年限。被我市企業依法錄(聘)用并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有助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四級或大專及以上學歷者實際繳費年滿1年,員級職稱、國家職業資格五級或中專、技校畢業學歷者實際繳費年滿2年,其他學歷實際繳費年滿3年,在本市申領《江蘇省居住證》滿一年,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外來務工人員,準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宜落戶。我市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生落戶根據人社部門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4、放寬父母投靠子女落戶的年齡限制。在本市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滿 60 周歲、女性滿 55 周歲(不到年齡的,憑退休證明或領取基本養老金證明),父母雙方同時投靠來宜落戶。
5、放寬退休回原籍落戶的年齡限制。原籍本市,現夫妻已離、退休來宜居住,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持退休證明,男性滿 60 周歲、女性滿55周歲(不到年齡的,憑退休證明或領取基本養老金證明),夫妻雙方同時申請來宜落戶。
二、本意見中合法穩定住所指購買、自建、繼承、受贈的產權房和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在建制鎮和小城市還包括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租賃房屋;合法穩定就業,指有合法職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或取得營業執照、具有穩定收入并依法納稅。
三、本意見于2017年1月20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關戶籍準入規定與本意見不符合的,以本意見為準。
本意見由宜興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