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6]3號 |
| 制發機關 | |
| 成文日期 | 2016-12-1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16年11月5日十三屆市委第6次常委(擴大)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2日
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農村農戶建房的規劃和用地管理,優化鎮村空間布局,集約節約利用土地,保護農村農戶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除城鎮建成區外的農戶在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農戶建房”)規劃及其相關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戶是指具有所在地村、組常住戶口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該集體經濟組織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等義務的村民,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享受宅基地的所在地村民。
第三條 市規劃局是本市農戶建房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轄區內農戶建房規劃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農戶建房用地監督管理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負責全市農戶建房用地的審批、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農戶建房監督檢查,并協助各鎮人民政府依法查處相關違法建設行為。
各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鎮政府”)受市規劃局委托,負責本轄區內農戶建房《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農戶建房日常監督管理。同時對轄區內的農戶建房的違法建設進行查處。
第四條 村莊規劃由各鎮政府負責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報市政府審批。經市政府批準的村莊規劃不得隨意調整。
第五條 農戶建房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宜興市優化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實行統一規劃、一戶一宅、節約用地、依法建設。
各鎮政府應當積極引導農戶建房向《宜興市優化鎮村布局規劃(2015-2030)》(以下簡稱鎮村布局規劃)確定的重點村、特色村和重點(特色)村三類優先發展村莊集中。符合農戶建房條件,且所在區域為經批準的優先發展村莊的,農戶可依據村莊建設詳細規劃提出宅基地申請;所在區域已規劃確定統一集中建房的,不再接受農戶分散建房申請。
依據鎮村布局規劃,對列入一般村的村莊,允許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新增宅基地申請原則上引導向重點村、特色村和重點(特色)村。
對未列入一般村的零星農戶原則上不再審批農戶建房,引導遷建至優先發展的重點村、特色村和重點(特色)村。
第六條 有下列的情形之一的,暫停農戶建房審批,已經提交的申請不予批準: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的;
(二)列入近期拆遷計劃的村莊。
(三)違法建設未按規定處理或未處理完畢的;
(四)拆舊另建新房未交出原有宅基地的,在集體土地范圍內一戶多宅的,有非法轉讓、贈與宅基地或者房屋行為的,農戶建房未辦理用地手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批準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農村農戶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房屋建筑占地面積(含居住用房、附屬用房建筑占地及陽臺垂直投影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
第八條 農戶建房應當按照規劃批準的內容進行建設,戶內人數在三人以下(含三人)的,原則上以建兩層為主,建筑占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240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超過7米;需建三層的,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0米。戶內人數在四人以上(含四人)的,建筑層數不得超過三層,建筑占地面積不超過12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過10米。建筑外觀樣式應當符合村莊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農戶建房規劃管理實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正、副本及規劃核實制度。
第十條 農戶建房規劃管理審批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建房農戶向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建房申請,并寫明戶內人口、現有房屋面積、申請建房面積、申請建房地點、建造層次等,同時提供其他相關文件資料。申請易地建房的,需提供老房已拆除到位,宅基地已退還給集體經濟組織的相關資料。
(二)村民委員會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農戶提供的建房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組織集體討論。集體討論通過后,張榜公示,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通知申請人填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將申報材料轉送鎮政府審核。審核未通過或異議成立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鎮政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農戶建房材料的初步審查,并會同市規劃、國土、城管、公安等相關部門進行實地核查。審查、核查重點包括申請人是否符合建房條件、選址是否符合規劃要求、擬建房層數、高度是否符合標準和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等。對不符合建房條件的,退回申請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
(四)對于新增宅基地的申請,市規劃局在10個工作日內,依據鎮村布局規劃和村莊規劃,對初審符合條件的農戶建房申請出具規劃選址紅線圖。其中按規定在宜南山區、湖蕩地區等生態敏感區、歷史文化風貌區等重點區域的重點村、特色村和重點特色村的集中新建房的規劃選址意見,需通過市政府同意后,再由市規劃局出具規劃選址紅線圖。
(五)鎮政府將申請人的規劃選址紅線圖連同申請及相關審查資料轉送市國土資源局,由市國土資源局按照相關規定完成用地審批手續。
(六)鎮政府根據市規劃局的委托,在10個工作日內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副本)。鎮政府應當將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經鎮政府組織放樣驗線后申請人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以下兩種情況的原址翻建、改建申請,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申請人存在一戶多址或宅基地面積超過135 平方米等情形的,應當通過用地審批,將多址調整為一址,并退還超標準占用的宅基地;
(二)原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過120平方米的,應當通過規劃審批,將建筑占地面積調整為不超過120平方米,建筑層數不超過兩層;戶內人數在三人以下(含三人)的,確需建三層的,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且不得影響相鄰人的合法權益;戶內人數在四人以上(含四人)的確需建三層的,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且不得影響相鄰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辦理新增宅基地選址紅線圖應提交以下資料:
1、農戶新增宅基地申請
2、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
3、村民委員會集體討論意見
4、村民委員會公示情況材料
5、各鎮建房會審意見
6、擬選址宅基地實測地形圖
第十三條 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應提交以下資料: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戶口本、身份證、原房屋產權證等復印件及利害關系人意見;
3、個人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或相關的用地批準證明;
4、擬建房屋建筑圖或套用(圖集)方案;
5、各鎮建房會審意見;
6、建房公示情況材料;
7、法律法規認為需要出具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農戶建房應當嚴格按照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發證機關同意,并按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一年。需要申請延期的,應在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向原審批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各鎮政府負責農戶建房規劃審批后的監管工作。根據工程建設進度,實行建筑施工放線、基礎完工、頂層封頂三個階段跟蹤管理,并加強房屋施工質量、安全管理。
第十七條 工程竣工后,由建房人向屬地鎮政府提出驗收申請,各鎮政府組織核實。核實通過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正本)。建房人憑《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正本及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材料向相關部門申領權證。
第十八條 各鎮政府、城管局應當加強對農戶建房行為的日常監督,農戶建房應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對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各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十九條 各鎮政府需對鄉村規劃許可證發放材料進行歸檔,并報市規劃局備案。市規劃局定期對備案材料進行復查。
第二十條 市規劃、國土、城管等部門及各鎮政府工作人員在農戶建房申請、審查、審核、批準以及監管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等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宜城街道、丁蜀鎮、環科園(含新街街道)、經濟技術開發區(含屺亭街道)、新莊街道、芳橋街道的城鎮建成區外的農戶建房申請參照本辦法執行,其中上述第十條第(六)款中《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宜興市農村農戶建房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宜政規發[201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