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6]160號 |
| 制發機關 | |
| 成文日期 | 2016-11-3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稅收征管保障及稅收遵從引導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宜興市稅收征管保障及稅收遵從引導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新一輪稅制改革精神,積極探索構建稅收共治良好局面,依法保障稅收征收工作順利實施,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和社會公平正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江蘇省地方稅收征管保障辦法》、《江蘇省稅收失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和《無錫市稅收征管保障及稅收遵從引導實施辦法》等文件,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征管保障及稅收遵從引導,是指財稅部門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根據稅收管理的特點和要求,為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信息共享、行政監管、行政協助、納稅遵從激勵和稅收失信懲戒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各鎮(園區、街道)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管理機制,組織、指導、協調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市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部門依法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宜興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市長擔任組長,各有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負責指導、協調全市的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五條 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建設局、市交通局、市國土局、市住房局、市招投標管理辦、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水利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新局、市衛生局、市規劃局、市旅游局、市公用事業局、市糧食局、市體育局、市物價局、市統計局、市審計局、市法院、市檢察院、市殘聯、市國資辦、市金融辦、市銀監辦,宜興海關、宜興海事、人民銀行宜興支行、市煙草專賣局、供電部門、供氣部門等作為市稅收征管保障成員單位,共同開展稅收征管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成員單位應進一步提高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支持和配合稅務部門加強稅收征管,切實履行涉稅信息傳遞和稅收征管協助義務,明確分管負責人和配合部門,指定專人傳遞涉稅信息或提供執法協助,確保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
第七條 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市財政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由市財政、國稅、地稅、發改、經信、建設、交通、國土、住房、招投標管理辦等部門分管領導兼任辦公室副主任,配備相應工作人員,負責全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聯系協調,組織日常督查考核等具體工作。各鎮(園區、街道)也應當成立相應組織,負責本轄區稅收征管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信息共享與行政協助
第八條 建立健全科學分工、緊密配合、高效運轉的涉稅信息傳遞與應用工作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實現政府相關部門與市國地稅部門之間涉稅信息的互聯互通。
(一)加強組織協調,完善稅收征管保障信息共享機制。市國地稅部門根據稅收管理要求提出共享信息需求,稅收征管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協調信息提供方調整完善涉稅信息需求的內容和種類。各成員單位應按照確定的信息共享需求,及時傳遞,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當期未產生相關信息的,實行“零傳遞”制。
(二)市國地稅部門應嚴格涉稅信息使用管理,保障涉稅信息安全,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與稅收管理無關的事項。有關部門、單位因工作所需要求共享、查詢稅收征收信息的,應向市稅收保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提供。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向社會公開或向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提供涉稅信息。
(三)市國地稅部門應建立科學、高效、快捷的信息處理和分析應用系統,加強信息比對,對涉稅信息進行深度挖掘利用和綜合分析應用,通過對共享涉稅信息的利用應用,全面提高稅源控管水平。
第九條 市稅收征管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及時研究保障工作運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涉稅信息傳遞單位、信息內容、傳遞周期、傳遞形式以及稅收征管協助單位、協助方式和協助內容等,確保稅收征管保障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第十條 各相關成員單位在自身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建立健全國地稅合作常態化機制,按照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和方便納稅的原則,發揮各自優勢,推動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不斷推進稅收征管體制和征管能力現代化。
(二)市建設局:協助提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登記備案信息及納入監管的項目信息。
(三)市住房局:協助提供房地產交易備案信息。
(四)市招投標管理辦:協助提供中標項目和直接發包信息。在招投標管理、合同管理過程中,增加相應條款,要求外地建設單位在建筑項目所在地預繳稅款,并將國稅部門出具的預繳稅款完稅憑證作為建設資金撥付的前提條件。
(五)市國土局: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時,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供的完稅證明;依法協助稅務部門做好有關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查詢和查封工作,協助辦理被強制執行納稅義務而拍賣或者變賣的不動產轉移手續;根據市地稅部門委托,在耕地占用審批環節,協助做好耕地占用稅征收工作,并將征收和減免情況及時傳遞。
(六)市市場監督局:對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工商注銷登記時,要求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七)市規劃局:協助提供規劃許可證發放信息。
(八)市交通局:在貨運企業集中年審的服務場所,協調安排單獨的稅款征收窗口和必要的配套設施,積極配合稅務部門在年審時開展對社會零散運輸戶稅收政策的宣傳工作。
(九)市文廣新局:協調各鎮(園區、街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網吧經營戶的經營信息。
(十)市人社局:協助提供稅務部門《就業創業證》信息的實時聯網查詢和社保登記、社保費繳費基數申報情況及醫保定點機構社保卡刷卡信息的實時聯網查詢。
(十一)市民政局:協助提供申請稅收優惠的房地產交易納稅人的婚姻信息。
(十二)市公安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應當審查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審查本年度的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根據稅務部門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協助稅務部門查詢納稅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暫住人口居住情況、境內外人員出入境記錄等信息。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根據稅務部門的邊控需要,負責提供其出入境記錄、出入境證件信息等,并協助稅務部門提出邊控申請。
(十三)市法院:依法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應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相關當事人拍賣、變賣信息,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該財產在交易過程中被執行人(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依法受理和實施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繳費義務人的強制執行;協助稅務機關做好對納稅人的行政處理處罰的稅收強制工作。
(十四)市國資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重組兼并、改組改制和破產等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手續時,應提醒企業按規定及時辦理稅收清算,未辦理稅收清算的,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稅務部門。
(十五)市審計局:協助提供被審計單位的稅收違法行為和稅收風險信息。
(十六)市殘聯:協助提供殘疾人證發放信息查詢。
(十七)人行宜興支行:在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立賬戶情況、存款賬戶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實施查詢、凍結存款、扣繳稅款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十八)宜興海事:辦理船舶檢驗時應當查驗有關單位、個人提交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根據稅務部門委托,做好船舶車船稅的代征工作。
第十一條 其他單位應建立健全稅務行政協助機制,要根據稅務部門管理需要,依法協助做好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各部門、單位對取得的付款憑證應當嚴格審核,凡不符合規定的票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并將相關涉票風險信息傳遞給稅務部門。
第四章稅收遵從引導
第十二條 稅收信用作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將稅收法律法規作為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普及稅收知識,增強全社會稅法意識,營造良好的稅收遵從環境。
(一)市國地稅部門要廣泛、及時、準確地向納稅人宣傳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便利的納稅條件和環境。要建立健全辦稅輔導制度,定期組織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辦稅輔導,幫助納稅人完善稅收風險內控機制建設,及時做好涉稅風險提示。
(二)市財政部門應規范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引導企業規避涉稅風險,提高納稅遵從度。
(三)市各主管部門、單位在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行相關信用等級評定時,應當參考稅務部門對其納稅信用的評定意見,對納稅遵從度高、納稅信用好的納稅人要實施多種方式的表彰和激勵。
第十三條 市國地稅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做好對納稅人稅收失信行為的記錄、歸集、認定管理和異議處理,并及時將各類稅收失信行為信息提供給相關稅收征管保障成員單位,對有稅收失信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相關責任人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一)相關部門、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在經營、投融資、取得政府供應土地、進出口、出入境、注冊新公司、工程招投標、政府采購、安全許可、生產許可、從業任職資格、資質審核等方面,對有稅收嚴重失信記錄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代理人及相關責任人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相關部門在建設項目招標、貨物招標、公共工程項目招標、藥品采購招標、公共資源分配項目等管理工作中,對有稅收較重失信行為的,應對其予以降級或扣分;
(三)金融機構進行融資授信時,對有稅收失信行為的納稅人進行必要的限制;
(四)相關市場監管部門和社會組織在從事行政許可、強制性產品認證時,對存在納稅不良記錄的,應當依法給予限制或者禁止;
(五)市政府及相關部門舉辦的各類評優、評先和授予榮譽稱號活動時,對有稅收失信記錄的進行限制。其他社會組織在開展評優、評先活動,應當將納稅信用狀況納入評比條件;
(六)對稅收嚴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由稅務機關通報同級財政部門,予以加強培訓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七)有稅收嚴重失信記錄的相關責任人,持有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等資質的,由稅務機關通報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按規定進行懲戒;
(八)稅務部門對有稅收較重失信行為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進行書面告知并在限定范圍進行公示;
(九)稅務機關對有稅收失信行為的納稅人按照相應納稅信用級別進行稅收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懲戒方式。
第五章考核及責任
第十四條 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納入年度部門績效考核范圍,對負有稅收征管保障責任的部門、單位參與稅收協助或代征的情況和成效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定期通報。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稅收征管保障工作情況;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涉稅信息采集、整理和傳遞情況;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稅收行政協助職責情況;
(四)有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稅收遵從引導職責情況;
(五)受托代征稅款的單位代征稅款情況;
(六)稅務部門對涉稅信息的綜合運用情況。
第十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定期考核工作的具體實施,考核獎懲結果作為市級機關績效管理綜合考評內容之一。財政部門安排專項工作經費,對稅收征管保障工作履職情況考核中優秀的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六條 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共享和提供行政協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有權機關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相關配套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