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6]12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市法制辦 |
| 成文日期 | 2016-11-3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宜興市貫徹落實<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工作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1月24日
宜興市貫徹落實《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工作意見
《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6年3月30日經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條例》各項要求,切實推進我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規范管理,進一步保障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工作職責與分工
(一)各鎮、園區、街道應切實履行“屬地管理”職責,明確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及專兼職協管員;依照《宜興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出具本行政區域內食品小作坊設立登記的地方政府意見;同時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確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并對食品攤販進行備案管理;協助有關部門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對發現的問題隱患及時制止并報告上級政府和監管部門。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全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施監督管理;負責依照《辦法》的要求,對食品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負責在市食安委的領導下落實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牽頭組織各食安委成員單位切實履行食品小作坊與食品攤販安全監管職能,對各相關部門提出的問題,及時組織調研,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措施,并報市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三)市城市執法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的市容和環境衛生進行監督管理。
(四)衛計、農林、環保、公安、民族事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有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五)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和各鎮人民政府、園區、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工作重點
(一)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部門要積極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在媒體、科普宣傳站和商場、集貿市場開辟宣傳專欄,將宣傳《條例》與各種食品安全宣傳活動或載體有效結合,大力宣傳《條例》頒布實施的意義,引導公眾依法、積極、理性、有序參與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為《條例》的順利實施營造有利氛圍;要組織開展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的培訓指導和誠信教育,增強從業人員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引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按照《條例》要求及時登記或備案,自覺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要加強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人員的培訓,指導監管人員熟練掌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要求,落實監管責任。
(二)加快食品小作坊與食品攤販登記備案工作進程。《宜興市食品小作坊登記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9月11日正式頒布實施,《宜興市第一批允許生產加工的小作坊食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也已經市政府同意下發執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及時制訂相關配套管理措施,嚴格按照《辦法》和《目錄》要求,盡快啟動全市食品小作坊登記工作,發證前應按程序征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鎮、園區、街道辦事處意見,發證后應通報相關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要盡快開展食品攤販備案工作,依法發放食品攤販信息公示卡,食品攤販經營區域和經營時段應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的原則,在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后向社會公布;在劃定的經營區域外,要根據群眾需求,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市容環保等情況下,在城市非主干道兩側臨時指定一定路段、時段供食品攤販經營,全市幼兒園、中小學周邊200米范圍內禁止食品攤販經營,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對食品攤販的備案信息應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和城市執法管理部門。
(三)健全工作機制落實監督職能。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要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協助相關部門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管理,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市場監管、城市執法管理等食品小作坊與食品攤販相關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加大對食品小作坊與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市食藥安辦、市場監管和城市執法管理等其他監管部門部門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要加強溝通協商,圍繞食品小作坊登記中的征詢與回復、食品攤販備案信息的通報、協助開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通報、聯合執法、隱患排查等協調聯動機制,形成相互支持、緊密協作、協同監管的工作格局。
(四)深入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市場監管、城市管理等部門應將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并組織實施。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強化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督抽樣檢驗與快速抽查檢測,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查處各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城市執法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食品攤販管理,依法查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違法行為。衛計、農林、環保、公安、民族事務等相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切實履行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職能,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在職責范圍內,準確、及時、客觀地公布涉及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的相關信息。
(五)調查摸底盡快登記建檔。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要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轄區內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全面調查摸底,掌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基本情況,切實做到對監管對象“底數清、情況明”。要出臺相關政策,激勵具有地方特色和代表性的食品小作坊提檔升級,創建一批食品小作坊“樣板點”,發揮示范引導作用。對于因房屋無法取得營業執照的,要根據實際,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的集中場所,完善基礎設施和配套設施,鼓勵和支持食品小作坊進入集中區域生產經營。要逐步建立監管檔案,記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基本信息、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為確定監管的重點、方式、頻次和依法公布有關信息奠定基礎。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把其作為當前食品監管的重點工作擺在突出位置,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狠抓落實。要充分發揮積極性、主動性,結合本地區監管實際,制定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主體,細化工作舉措,逐項倒排工作時間表,明確時間節點和具體責任人,確保《條例》實施要求落到實處。
(二)加強溝通協調,強化協同監管。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要認真研究制定政策,加大人力、財力、物力支持,安排專項監管資金,為落實“四個最嚴”和“四有兩責”要求提供組織保障、經費保障和制度保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協同配合,調動各方力量,大力推進食品安全信息公開共享、舉報獎勵保護和輿論監督工作,著力構建政府監管、企業自律、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會共治格局。
(三)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總結反饋。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要適時對本轄區、本部門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開展自查評估,做到有方案、有落實、有檢查,并將自查情況及時上報市食安委。市食安辦將適時組成督查組,對各鎮、園區、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貫徹實施《條例》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的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