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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6-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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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河長制”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3月29日
宜興市“河長制”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河長制”管理工作、落實年度目標任務,提升各鎮(街道)河道管理水平,特制定以下考核和獎懲辦法。
一、考核辦法
1、考核對象。“河長制”管理工作實行屬地包干負責制,主要考核市、鎮兩級河道所在地政府。
2、考核組織實施。由市“河長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
3、考核內容及標準。考核各鎮(街道)“河長制”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落實、信息報送、臺賬資料等相關工作。具體內容和評分標準見附表。
4、考核方式
(1)綜合整治和長效管理考核。全年考核4次,分二種形式:一是季度進行隨機抽查考核;二是半年度、年終進行綜合考核。
(2)河道水質考核。實行季度檢測制度,每年4次。年度水質考核分數取各次考核分數的平均值。判斷河道水質“好轉”、“無變化”、“惡化”的標準為:與上年度綜合污染指數相比,綜合污染指數等于上年度指數的屬于“無變化”;小于上年度指數的為“好轉”;大于上年度指數的為“惡化”。
綜合污染指數的計算方法:以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的類別數相加,得出綜合污染指數。
5、考核結果
市河長辦根據評分表打出相應得分,考核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各鎮(街道)根據鎮級以上河道數量相應調整等級得分。鎮級以上河道數量在10(含)條以內的,評級標準為90(含)分以上為優秀、80(含)—90分為良好、70(含)—80分為合格、70分以下為不合格。鎮級以上河道數量在10條以上的,評級標準為85(含)分以上為優秀、75(含)—85分為良好、65(含)—75分為合格、65分以下為不合格。
二、獎勵辦法
1、河道長效管理考核補助沿用宜政辦發[2013]98號文件明確的考核獎勵方案。
2、對亮點示范河道創建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部門或鎮(街道)進行適量資金獎勵。
三、其他事項
1、各鎮(街道)要參照本工作方案和考核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和考核辦法,對轄區內所有河道同步實行“河長制”管理,并報市“河長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河道水質比上年度惡化且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或造成嚴重影響和后果的,由市紀檢監察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誡勉談話。
附件:宜興市鎮(街道)“河長制”工作考核細則
宜興市鎮(街道)“河長制”工作考核細則
考核項目 | 分值 | 考核內容及要求 | 評分標準 | 認定部門 | |
組織領導 (20分) | 組織機構 | 5 | 成立鎮級“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并下設辦公室,明確責任領導、聯絡員等;落實河長制工作開展所需資金 | 未成立河長制辦公室的扣5分,資金未落實的扣5分 | 市河長制考核小組 |
方案計劃 | 5 | 鎮級以上河道編印河長手冊;鎮級及以下河道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一河一策) | 按照河長手冊編印及河道整治計劃制定情況酌情打分 | ||
落實“河長制”體系 | 10 | 實現“河長制”全覆蓋,在河道顯要位置設置河長制公示牌,公布“河長”姓名、治理目標、聯系部門及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 | 河長制未全覆蓋扣5分;河長制牌子未及時更新的酌情扣分 | ||
工作落實(70) | 工作機制 | 8 | 出臺鎮級及以下河道河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 根據考核辦法編制情況酌情打分 | 市河長制考核小組 |
工作完成情況 | 30 | 完成1-2條河道綜合整治任務,河長季度巡查到位 | 河道整治根據任務完成比例扣分,河長每少一次巡河扣3分 | ||
河道保潔情況 | 20 | 建立河道長效保潔制度,河道日常保潔要求達到“河面無漂浮物,河中無障礙物,河岸無垃圾”的“三無”標準 | 參照河道保潔考核情況打分 | ||
工作落實(70) | 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 12 | 考核檢測斷面水質年度變化情況 | 本年度高錳酸鹽指數、氨氮、總磷的類別數相加,得出綜合污染指數,與上年度綜合污染指數相比,綜合污染指數小于上年度指數的為“好轉”,得12分;等于上年度指數的屬于“無變化”,得8分;大于上年度指數的為“惡化”,不得分 | |
信息報送(10) | 工作情況報送 | 10 | 每季度向“市河長辦”報送1次工作開展情況 | 少報送1次扣2.5分 | |
附加分 | 附加加分 | 10 | 河長制工作在媒體上進行正面報道或參加典型交流發言的,省級以上加3分,無錫市級加2分,市級加1分;獲的示范河道稱號的加2分。總加分不超10分。 | ||
附加扣分 | 10 | 因工作存在問題或河道污染問題被媒體曝光或通報的,市級每次扣3分,無錫市級以上每次扣5分,總扣分不超10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