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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宜興市安全生產約談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各級責任落實,有效控制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江蘇省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約談,是指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對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未及時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隱患,或未按時完成重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市級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所進行的問責談話。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市級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責任人以及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員。
第二章 約談的組織與實施
第四條 安全生產約談由市政府或市安委會主持開展。原則上企業負責人的約談由市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負責,鎮(園區、街道、市各有關部門,下同)行政副職領導干部的約談由分管副市長負責,行政正職領導的約談由市長負責。若情況特別嚴重,可由市委書記約談黨委正職領導。
第五條 約談由市政府或市安委會組織市紀檢監察、市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及相關行業技術專家組成約談小組,也可根據情況邀請市組織人事部門和新聞媒體派員參加。
第六條 轄區或監管范圍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約談:
(一)發生一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
(二)生產經營單位半年內發生一起一次死亡2人或半年內發生兩起死亡1人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重大安全隱患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整改治理結束或整改治理不徹底,可能引發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群眾反映強烈的;
(四)半年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超過控制指標進度的;
(五)對所在轄區、所在行業存在非法生產、非法經營、非法儲存、非法運輸、非法建設等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打擊不力的;
(六)不按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除事故隱患的;
(七)存在區域性安全隱患,未開展集中整治或無相應預案、對策的;
(八)被上級部門通報或掛牌的重大事故隱患,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
(九)不認真對待群眾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上訪,產生不良影響的;
(十)組織領導不力,未按時完成上級部署的安全生產專項工作任務的;
(十一)對事故救援不及時或瞞報、遲報、謊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或事故處理不落實的;
(十二)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十三)因工作不實、不力,被上級領導或檢查督查組提出要求約談的;
(十四) 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情節較輕的,由市長對其簽發安全生產警示函,若仍未及時改善的,則啟動約談程序。
第七條 約談內容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到位的約談。重點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加強基層基礎管理工作情況,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改進措施、整改時限及整改責任落實等情況;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重點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或責任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以及事故發生經過、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應汲取的事故教訓、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情況;
(三)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打擊不力的約談。重點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對目前現狀及原因分析、采取對策措施、責任體系建設與落實等情況;
(四)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的約談。重點約談責任單位負責人及責任人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時限、資金籌措及整改責任落實情況。
第八條 約談時限
(一)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職不到位,在要求的期限或考核結束后15日內進行;
(二)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在事故報告批復后15日內進行;
(三)對存在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打擊不力的約談,在非法行為的性質確定后10日內進行;
(四)對重大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的約談,在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期滿后10日內進行;
(五)對事故救援不及時或瞞報、遲報、謊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約談,在情況核實后10日內進行。
第九條 約談程序
確定需要進行約談的,由約談主持單位書面通知約談對象,告知約談時間、地點、約談內容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等。
(一)主持人核實參加約談人員身份;
(二)主持人向被約談對象指出其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約談對象對存在問題及其相關情況進行陳述;
(四)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就有關問題提出質詢,被約談人進行答復;
(五)主持人或約談小組成員針對具體問題向被約談人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
(六)約談時,應做好約談內容記錄,形成約談書面備忘錄或會議紀要,約談小組成員和被約談人簽名確認后存檔。約談的有關內容應當發送被約談單位;必要時,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送相關部門;
(七)被約談對象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約談主持單位。
第十條 約談的處理
約談小組根據不同情形,提出以下相應的處理建議:
(一)責令作出限期整改書面承諾;
(二)責令向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三)通報批評;
(四)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五)提交有關部門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前款規定的處理決定,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三章 監督落實與責任追究
第十一條 約談對象應準時參加約談,不得委托他人。約談對象不接受約談的,由約談主持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按有關規定追究被約談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必要時可在媒體上曝光或向組織人事部門、金融機構等單位通報,并納入年度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
第十二條 對未及時落實約談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約談中作出的承諾而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處理上限對被約談單位進行處罰,追究責任單位和被約談人責任。并對被約談單位當年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