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已經2014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頒發之日起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有關規定,保證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規范有序進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如下處理意見:
一、關于臨時安置補償過渡期限的計算規則
臨時安置補償費標準以市政府辦公室定時發布的標準為準,首期補償時間由房屋征收補償方案確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選擇產權調換現房的,一次性補償6個月。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期房的,按實際搬遷過渡期限另增加3個月補償。
異地安置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8個月,超過18個月的部分按標準基數增加一倍補償;原地安置的過渡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4個月,超過24個月的部分按標準基數增加一倍補償。
二、關于提前搬遷獎勵費
在征收補償方案明確的簽約期限內簽約搬遷交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門按每戶30000元給予搬遷獎勵;超過簽約期限簽約搬遷并交房的被征收人,以每日等額遞減10%計算。
三、關于房屋認定中有關問題的處理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成立認定處理小組,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認定工作,按照《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及以下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未經登記建筑、改變房屋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規劃、國土、建設、城管、住房等部門及屬地政府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未經登記建筑的調查、認定和處理工作。
(一)房屋所有權人的認定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為依據,認定房屋所有權人;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土地使用證為依據認定房屋所有權人;兩證均無但有合法建房批準手續的,以批準手續為依據認定房屋所有權人;兩證均無且無合法建房批準手續的由認定處理小組審核確認。
(二)計戶規則
以被征收房屋所有權證為計戶依據,并執行“以一證按一戶進行補償安置”的政策。
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獨有的,則作為單獨所有,按一戶進行補償安置;房屋所有權證中載明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因其屬一個產權的組成部分,故對全體共有人按一戶進行補償安置,共有人的內部分配問題由其自行協商處理;無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土地使用證為計戶依據;兩證全無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房批復為計戶依據;無任何合法批準手續,但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以戶口簿為計戶依據。
經認定為違法建筑的房屋,不計戶數。
(三)有關面積的認定和處理
1、土地使用面積以土地使用證記載的面積為認定依據,若未領取土地使用證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確認。
2、未經登記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認定處理小組對當事人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可認定其為合法,并出具認定意見:
①無房屋所有權證,但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房批復的,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房批復記載的建筑面積予以認定;
②實際建筑面積小于批建面積的按實際建筑面積認定;
③建房批復中未記載建筑面積或無建房批復的,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3、當事人對被征收房屋面積有異議的(商品房買賣中出現的建筑面積誤差不予受理),由認定處理小組審核。
(四)改變房屋用途的認定和處理
1、住宅改作營業用房的認定按照《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實施細則》(以下簡稱《評估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并根據實際經營面積按照原有產權用途評估價格的一定比例給予增加補償,但不安置營業用房,只安置住宅類房屋。
實際經營面積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①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為個體零售、小吃或維修行業的,按實際測繪的經營建筑面積確定;
②工商營業執照載明為商業、金融保險業、娛樂業、餐飲業、服務業等用房的,其經營面積按以下辦法計算:一層直接用于經營的門廳的面積按100%計算;一層除門廳以外用于經營的面積按60%計算;二層以上用于經營的面積按樓層進行適當調整,其中二層按50%計算、三層以上(含三層)按不大于45%計算。
③計算后的經營面積經現場公示7日,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后才能予以確定。
2、住宅改作非住宅非營業用房的,按住宅類房屋征收政策進行補償安置。
3、非住宅非營業用房改作營業用房的,參照住宅改作營業用房的政策處理。
四、關于最低補償標準
(一)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被征收人具有本市戶籍,在本市僅有一處住房、無其他房產,且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請,住房保障部門審核確認,并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可享受最低補償標準。
(二)我市的最低貨幣補償標準根據《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結合征收項目所在地當期的經濟適用住房(無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以安置房均價為準)的均價乘以45平方米最低戶型標準的價格總額確定。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金額低于最低貨幣補償標準的,按最低貨幣補償標準補償。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指定最小套型住宅,不貼差價。
五、關于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管理
我市實行房屋征收評估機構信用檔案管理制度。主要記載內容包括:獎懲情況、執業情況、年檢評審和抽查評議結果、違規情況及其它不良行為情況,具體管理辦法和格式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制定。
六、其他
本意見自頒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不適用本處理意見,繼續執行原有規定。
在本市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的補償安置活動參照本處理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