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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12-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已經2014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4日
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貫徹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市行政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安置活動參照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 房屋征收部門對因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四條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象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證明或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非住宅營業用房,并且實際作為生產經營場所使用的;
(二)經營者應當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以及其他有關許可證件;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產停業損失;
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被征收人擅自將住宅房屋改變為營業用房的,征收時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擅自改變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經改變為營業用房的,除按照《宜興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補償外,再按征收房屋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的2%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六條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具體數額由征收當事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決定作出前(協議征收項目以備案時間為準)三年的平均效益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不滿三年的,按照實際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計算年平均效益應當結合納稅情況,以會計核算及其他有關資料為依據。
第七條 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營業用房,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現房的,按征收房屋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的2%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為非住宅營業用房,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期房的,每月按征收房屋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的3‰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實際過渡期限計算。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補償總額的3‰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房屋征收部門按被征收的合法建筑面積提供了非住宅營業性臨時安置房的,自提供臨時安置房次月起不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第九條 征收不生產或不經營的工業物流倉儲用房,結合不生產、不經營等實際情況,按照征收房屋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的3%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條 征收生產或經營中的工業物流倉儲用房,按照征收房屋評估價格(不含裝潢及附屬物)的5%-8%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和生產者或經營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的生產者、經營者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與被征收人的約定分配停產停業損失;沒有約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產者、經營者協商確定。
第十二條 偽造、變造土地房屋證書或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騙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房屋征收部門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