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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1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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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由市國土資源局、農林局聯合制定的《關于嚴格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1月7日
關于嚴格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需要,著力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進一步促進設施農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嚴格規范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設施農用地范圍界定
根據現代農業生產特點,從有利于支持設施農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出發,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
設施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設施農用地建設凡占用耕地,涉及耕作層被破壞的,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
(一)進一步明確生產設施用地。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B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確定附屬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三)嚴格確定配套設施用地。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Z食生產所必需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
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不屬于設施農用地范圍,按非農建設用地管理。
二、嚴格設施農用地政策
(一)引導設施農業合理選址。由市農林、國土部門審查項目與農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的銜接情況。引導實施主體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有序發展設施農業。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不占或少占耕地。因規模化糧食生產無法回避基本農田涉及配套設施用地的,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手續。各類畜禽養殖、水產養殖、工廠化作物栽培等設施建設禁止占用基本農田。
(二)合理控制設施農用地規模。合理控制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規模。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5%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其中,規?;B牛、養羊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的7%以內,最多不超過10畝。
根據規?;Z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超過10畝。
(三)落實耕地保護責任。設施農用地占用耕地的,實施主體要按照要求在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前與所在鎮(街道)協商土地復墾方案,簽訂土地復墾協議,并由實施主體按耕地開墾費標準向鎮(街道)繳納土地復墾保證金。
三、設施農用地審核備案程序
(一)申請。設施農用地實施主體持設施建設方案、土地承包(流轉)相應協議或證明材料、設施用地平面布局規劃等申請材料向鎮(街道)政府提出用地申請。
(二)審核。鎮(街道)政府相應業務部門對實施主體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土地承包(流轉)相應協議或證明材料、設施用地平面布局規劃等進行初審,并由所在鎮(街道)政府審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意見后報送市級備案。
(三)備案。鎮(街道)政府將申報材料報送市農林部門,由農林部門會同國土部門進行現場實地踏看并核查,符合要求的,由農林部門和國土部門簽署同意備案意見,上報市政府并聯合下發農業設施用地備案通知。實施主體單位在接到用地通知后,方可進行設施農用地建設。
設施農用地辦理須提交以下材料:
1、設施農用地申報備案表;
2、設施建設方案;
3、經營者和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承包(流轉)協議或相應用地證明材料;
4、承包(流轉)土地范圍及設施農用地平面布置圖;
5、經營者繳納復墾保證金憑證;
6、設施農用地復墾還耕承諾書;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四、加強設施農用地監管
(一)強化監管責任。所在鎮(街道)政府和市國土、農林部門應嚴格審核把關,將設施農用地納入日常管理,各司其職,形成合力。鎮(街道)政府履行屬地責任,監督實施主體嚴格對照協議約定實施農業設施建設,落實土地復墾責任;市國土部門要會同農林部門加強設施農用地備案后的跟蹤監管,督促指導土地利用,監管農業設施的性質、用途、規模和土地復墾,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工作。
(二)加強用途管制。設施農用地嚴格執行“農地農用”要求,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禁止用于其他非農建設;不得超過用地標準,禁止擴大設施用地規模;不得改變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設施性質,禁止用于其他經營。
(三)查處違規行為。將設施農用地使用納入土地巡查和衛片執法檢查范圍,對于被發現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則,予以嚴肅查處。對于歷史遺留、尚未辦理用地手續的設施農用地,各地應按照本意見要求予以妥善處理。
市政府以往有關文件中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1、設施農用地申報備案表(略)
2、設施農用地復墾還耕承諾書(略)
3、設施農用地現場踏看表(略)
4、關于同意設施農用地建設的備案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