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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09-3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30日
宜興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宜興市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與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項目資金跟蹤審計辦法》及《江蘇省太湖水環境綜合治理專項資金項目驗收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下達宜興市財政“治太”資金,專項用于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支持對象主要為宜興市列入國家《總體方案修編》和省《實施方案修編》及省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標責任書(以下簡稱目標責任書)中的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發改委、環保局、太湖辦共同管理。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由市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太湖辦及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共同承擔。
第四條 專項資金有省級統籌與切塊地方兩種方式。省級統籌資金由省有關部門組織安排宜興項目。切塊地方資金(以下簡稱切塊資金)由市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太湖辦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安排至具體項目。
第五條 專項資金管理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專項資金使用必須符合公共財政的支出原則,重點支持基礎性、公益性水環境綜合治理項目,突出對重點治理區域、重大治理項目的支持。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責任劃分。
(一)市發改委為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的牽頭部門,負責牽頭市相關部門對市年度目標責任書工程項目的審核;負責組織切塊資金項目申報審核、編制安排方案,計劃下達、竣工驗收及績效評價等。
(二)市財政局為專項資金安排和使用管理部門,參與市年度目標責任書工程項目的審核,切塊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會同市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市環保局負責主要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的統計與核定,配合市太湖辦考核河網水(環境)功能區斷面水質改善情況,負責統計與核定水環境質量數據的準確性,參與切塊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參與項目環境績效督查和評價;承擔主管的項目申報、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市太湖辦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與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總體方案修編》和《實施方案修編》及相關專項規劃(方案)、年度治太任務組織制訂年度目標責任書。市太湖辦負責目標責任書督查、考核等工作;參與切塊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牽頭考核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水質改善情況;聯合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支持的工程項目建設和運行情況開展督查,提出年度專項審計建議;牽頭市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等部門對“因素法”有關情況進行匯總統計、審核,按時上報省“因素法”考核情況。
(五)市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切塊資金項目年度安排建議,承擔主管的項目申報、專業性審查、建設和管理工作;按行業分工參與切塊資金項目安排方案審核,指導項目建設及管理;開展及配合項目監督檢查、竣工驗收以及績效評價;做好行業內涉及“因素法”相關工作。
(六)市監察局、審計局負責對資金分配和使用、項目安排和實施、環境績效等進行監察與審計。
(七)項目實施單位負責項目申報、建設、運行及維護,配合管理部門進行項目檢查、審計、竣工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省級統籌資金使用范圍。
(一)圍繞實現“確保飲用水安全,確保不發生大面積湖泛”,提高太湖水環境容量,實施太湖及省界斷面等重點區域的引水、引清、引排建設工程。
(二)跨流域、跨區域,難以明確界定責任主體的項目。
第八條 切塊資金使用范圍。符合專項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除第七條明確的項目類別外,其余均屬于切塊資金安排范圍。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支持沒有環境效益的景觀、道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不支持新建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不得用于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的人員經費、公用設施等與太湖水環境改善不直接相關的其他項目內容。
第三章 資金分配與概算
第十條 專項資金安排遵循投資規模與補助比例相結合的“雙控標準”,基本建設類項目按水環境綜合治理相關建設內容的工程造價確定設計概算投資規模,工作任務類項目按實際發生額核算投資。對污染負荷比重高、地方配套難度大、環境效益顯著、公益性強的污染治理項目適當提高補助比例。
切塊資金對同一項目的補助(包括分年度實施項目的累計補助)一般不超過該項目總投資的50%。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不得以全部或部分相同的建設內容重復安排使用本專項資金或其他省級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切塊資金省采用“因素法”分配方式,內容包括:年度目標責任書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上年度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水質改善情況、減排任務量完成情況、資金投入情況等4個因素,其權重分別為0.6、0.2、0.1、0.1(具體分配系數及測算詳見《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一)年度目標責任書項目計劃及實施情況。計劃情況是指當年度省人民政府與本市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中明確需實施的項目數量及投資額情況,實施情況是指上年度目標責任書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具體數據由市太湖辦會同市發改委、行業主管部門負責。
(二)上年度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水質改善情況是指上年度省、市目標責任書明確的河網水(環境)功能區考核斷面水質達標情況,具體數據由市太湖辦會同市環保局、水利局負責。
(三)上年度減排任務量完成情況是指上年度目標責任書下達的影響太湖水質的主要污染物減量指標任務量完成情況,具體數據由市太湖辦會同市環保局負責。
(四)上年度資金投入情況是指根據省人民政府規定,太湖流域市、縣(市、區)每年新增財力的10%-20%用于太湖治理要求的落實情況。具體數據由市太湖辦會同市財政局負責。
第四章 項目申報與審核
第十三條 省級統籌項目申報。
申報省級統籌支持類別的項目,按省行業歸口由市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相關要求按照《江蘇省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省級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切塊資金項目申報與審核。
(一)市發改委根據切塊資金額度,會同市財政局、太湖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申報,項目按專項資金支持情況分新申請項目和再次申請項目兩類,新申請項目指未獲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再次申請項目指未足額獲得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
切塊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由經市發改委備案的咨詢機構編制。具體項目申報類別、材料要求另行通知。
(二)新申請項目審核內容。前期工作完備合規,項目當年可開工建設;預期運行效果(包括項目預期水質改善狀況、運行負荷等內容)可達到設計目標;在批準文件中,要明確與水環境改善或飲用水安全保障直接相關的建設內容、投資和水質改善目標;項目未重復申請其他省級專項資金;資金申請報告和申報材料符合要求。
(三)再次申請項目審核內容:項目當年尚有建設任務;項目上年度投資計劃已執行完畢,建設內容與投資計劃保持一致;項目未重復申請其他省級專項資金;招標合同等手續和材料真實、有效、合規、完備。
第十五條 市發改委、財政局、太湖辦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據審核結果確定本年度實施的具體項目,擬定切塊資金項目補助金額,形成項目安排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報無錫市發改委匯總轉報省發改委備案。如項目安排方案經省相關部門審核不符合相關規劃要求和規定用途的,根據省相關部門要求再調整并重新報備。
第十六條 切塊資金到達市財政后,市發改委、財政局及時下達年度項目資金安排計劃,作為督查、考核、審計、績效評價等工作的依據。
第十七條 市太湖辦牽頭發改委、財政局、環保局、水利局等部門于每年1月中旬前將本市上一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情況統計匯總,并將河網水(環境)功能區水質改善、減排任務、項目、資金投入等完成情況報送省太湖辦,作為當年度省切塊宜興資金分配測算的依據。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實行項目單位負責制。項目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機制,嚴格履行各項審批、建設、管理程序,按照批準的投資和建設內容組織項目實施,及時開工建設,確保施工質量和安全,并對資金籌措及規范使用、正常運行負責,保障項目發揮效益。
第十九條 基本建設類項目應當按國家投資管理規定,由發改委分級履行相應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窘ㄔO類項目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由市發改委會同財政局及相關部門組織專家評審。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項目應按照有關法律及規定,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主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環節,以及特許經營許可中開展招標,并依法訂立合同。合同內容應與中標內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項目財務管理應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項目單位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于涉及項目單位、建設性質、建設地點、建設內容、總投資、工藝技術和標準等重大變更事項的項目,項目單位必須重新履行相應批準手續。
第二十三條 專項資金項目建設完工后,項目單位應當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市財政局審核。市審計局對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對未安排審計的投資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審計。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二十四條 對于建成運行1年及1年以上的項目,市發改委可選取部分項目開展后評價。后評價重點是項目實施情況、運行情況、環境治理效果等內容,后評價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發改委。對于發現的問題,應及時進行總結整改,提高項目審核和決策水平。
第二十五條 項目專項驗收、工程質量的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后,應當由市發改委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驗收技術規范組織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項目驗收通過后1個月內,行業部門將驗收結果報送市發改委。
第二十六條 對于省統籌地方實施及切塊資金的項目,市發改委組織行業主管部門、項目單位按要求每季度將相關項目信息及進展情況錄入省太湖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管理系統。對于不涉及保密要求的項目,項目單位按規定主動公開項目信息。
第二十七條 市發改委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切塊資金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健全監管機制,對項目前期工作、資金落實和使用、信息公開、建設管理和運行效果等情況開展稽察。加強項目考核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可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實施,評價內容包括前期工作、實施情況、工程質量、資金管理、投資效益、環境效益、水質達標、項目可持續性等。同時市審計局、太湖辦配合省相關部門開展審計。
第六章 項目違規處罰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相關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責令項目責任主體限期糾正;有嚴重違規行為的,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
(一)弄虛作假,重復申報,騙取、截留、擠占、挪用資金。
(二)資金安排計劃下達后,6個月內項目未啟動實施。
(三)項目未經批準改變技術方案,或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投資規模,嚴重失誤的。
(四)依法應實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未實行招標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未按要求提供或拒絕提供資料,不配合督查、考核、審計、績效評價等監管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