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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09-3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由市農林、環保局聯合制定的《宜興市規模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技術規范(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對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24日
宜興市規模畜禽養殖場污染防治技術規范
(試行)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我市規模畜禽養殖場污染整治工作,有效改善農村生態、生活環境,根據國家、省和無錫市有關法律法規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一、范圍界定
規模畜禽養殖場是指全年出欄量為豬500(含,下同)頭以上、肉禽3萬羽以上、蛋禽1.5萬羽以上、牛100頭以上的暫不列入拆除的畜禽養殖場,其它畜禽養殖場(羊、兔等)參照本標準執行。
二、布局和清糞工藝
1、養殖場應實現生產區、生活管理區隔離,糞便污水處理設施及化尸池應設在養殖場、生產管理區的常年主導風的下風或側風處。
2、養殖場提倡采用干法清糞工藝,采取有效措施將干糞及時、單獨清出,不可與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及時運至儲存或處理場所,實現日產日清。對目前采用水泡糞工藝的,應采用相應的處理設施,實現達標排放。
3、養殖場排水系統應實行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統分離,在場區內實行的污水收集輸送系統不能采用明溝布設。
三、處理技術要求
1、規模畜禽場的建設應堅持農牧結合、種養平衡的原則,根據本場區土地(包括與他人簽約承諾消納本場區產生的糞污的土地)的消納能力,確定養殖場的規模,確保實現零排放。
2、對于無相應消納土地的養殖場,必須配套建立具有相應加工(處理)糞便污水的處理設施或處理(置)能力,實現達標排放。
3、對有環保設施處理并有相應土地流轉的養殖場,鼓勵對養殖污水經環保設施處理后用到種植基地,實現零排放。
4、養殖場必須健全內部環境管理體系,并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管理實施。
四、養殖污水處理
1、養殖場應在下風或側風處建設一定容積的防雨、防滲、防漏污水儲存池。
2、畜禽養殖污水經治理后向環境中排放,應符合《畜禽養殖業排放標準》規定。
3、畜禽養殖過程中產生的污水應堅持種養結合的原則,經無害化處理后盡量充分還田,但不得突破農田的消納能力,實現污水合理化、資源化利用。在通過車載或管道形式將畜禽養殖場處理后的污水輸送至農田過程中,要加強運輸管理,嚴格控制沿途的棄、撒和跑、冒、滴、漏。
4、養殖場污水排入農田前必須經過預處理(沉淀、厭氧、設備等工藝),并配套田間儲存池,以解決農田在非用肥時間的污水出路問題。
五、固體糞肥處理
1、養殖場應在下風或側風處建設一定面積的防雨、防滲、防漏干糞堆積房。
2、干糞必須經過無害化處理后才能進行土地利用,禁止未處理的干糞直接進入農田。
3、固體糞肥的堆置可采用高溫好氧發酵或其他適用技術和方法,以殺死其中的病原菌和寄生蟲卵,縮短堆置時間,實現無害化。
4、經過處理的干糞作為土地使用的肥料,使用量不能超過作物的需要量及農田的消納能力,防止造成農業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本標準自2014年1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