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4]88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07-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無錫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進無錫市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宜興市政府辦公室
2014年7月10日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全面推進無錫市綠色建筑發展實施意見的通知
錫政辦發[2013]281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全面推進無錫市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5日
關于全面推進無錫市綠色建筑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切實轉變城鄉建設模式,全面推進綠色建筑發展,加強建筑節能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綠色建筑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3]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綠色建筑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2013]10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創建“四個無錫”為目標,以新型城鎮化發展為契機,以提高能源資源利用效率、改善人們工作生活環境舒適性為重點,加快轉變城鄉建設發展模式,從政策法規、管理體制、標準規范、規劃設計、技術推廣、建設運營和產業發展等方面全面推進綠色建筑行動,把我市建設成全國綠色建筑示范市。
二、基本原則
(一)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各級政府把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大政府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大力整合各方力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逐步實現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由政府引導向市場需求拉動轉變。
(二)突出重點,兼顧全面。以新建重點項目推廣綠色建筑為主,帶動一般項目由建筑節能為主向綠色建筑轉變;以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示范區為重點,逐步向全市范圍推廣,凸顯規模應用效應;以城鎮綠色建筑發展為重點,帶動城鄉綠色建筑全面發展;以新建綠色建筑為重點,促進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三)因地制宜,經濟適用。根據經濟技術發展水平,充分考慮地方建筑特色、氣候特點,合理制定綠色建筑發展規劃,選擇適宜、經濟的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技術,促進綠色建筑的快速發展。
(四)技術引領,產業支撐。加強對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重點技術研究的扶持力度,引導產、學、研聯合開展課題研究和技術集成應用與轉化,堅持先進技術示范與成熟技術推廣并重,培育一批從事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技術研發、生產和服務的支撐單位。實現先進技術促進產業轉型發展,成熟產業支撐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健康發展的良性發展機制。
三、主要目標
(一)建筑節能。全市新建建筑全面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50%及以上節能設計標準,其中新建甲類公共建筑及太湖新城內所有項目執行65%節能設計標準。自2014年起,錫東新城、惠敔氿山新城、江陰山灣新城、江陰臨港經濟開發區、宜興東新城內新建所有項目執行65%節能設計標準。新建建筑節能設計合格率、施工合格率兩項指標均達100%。自2015年起,全市所有新建建筑全面執行65%節能設計標準。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十二五”期間,完成國家級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城市創建,全市每年新增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面積不少于250萬平方米。
(三)綠色建筑和示范區建設。“十二五”期間,全市新建綠色建筑總面積達到1000萬平方米;完成 1個國家級生態城區和5 個省級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區的創建。自 2013 年起,新建政府投資項目、保障性住房項目、示范區和新城區中的項目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自 2014 年起,全市城鎮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按一星及以上綠色建筑標準設計建造。到2015年,全市每個涉農市(縣)、區都有綠色農房省級示范村。
(四)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十二五”期間,完成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200萬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50萬平方米,公共建筑150萬平方米。
(五)保障體系建設。到“十二五”期末,建立較完善的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政策法規體系、監管體系、技術支撐體系及服務體系,初步形成適應我市特點的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技術路線和工作機制。
四、重點任務
(一)強化規劃在綠色建筑發展中的引領作用
依據國家和省綠色建筑行動有關要求,結合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制訂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及行動計劃,進一步明確本地區綠色建筑近期和中長期發展目標、主要任務、保障措施,在新建綠色建筑建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建筑運行節能監管、節約型城鄉建設等領域全面推進綠色建筑行動。編制完善城鄉規劃時,應堅持綠色、低碳理念,注重生態環境保護、資源能源集約利用,合理確定城市建設用地使用強度,以城市軌道交通和綜合體規劃建設為契機,加大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促進綠色交通發展,推進可再生能源、水資源利用和垃圾資源化利用,積極引導綠色建筑推廣運用和生態城市規劃建設。規劃實施管理過程中,應全面落實城鄉規劃和綠色建筑發展規劃及其指標。
(二)大力推進重點項目和綠色建筑示范區的建設
嚴格執行綠色建筑標準。自2013年起,新建政府投資項目、保障性住房、國家和省級示范區內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太湖新城、惠山新城、錫東新城、敔山灣新城、臨港經濟開發區、東氿新城內的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其中超過 5000 平方米的新建政府辦公建筑應達到綠色建筑評價標識二星級以上(含)標準。積極引導全市商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執行綠色建筑標準,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綠色住宅小區。加快轉變工程建設模式,切實推進綠色工業建筑建設。
加快綠色建筑示范區建設。加快推進太湖新城國家級綠色生態城區示范區建設,確保至 2014年底開工建設的綠色建筑規模不少于 200 萬平方米,其中二星級及以上綠色建筑比例達 30%以上。大力推動無錫中瑞低碳生態城、新區太科園、江陰敔山灣新城、宜興經濟開發區科創新城、宜興東氿新城等5個省級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區建設和提檔升級,在示范區內實施一批高標準綠色建筑項目,并完成綠色建筑標識,充分發揮綠色建筑示范區的引領示范作用,帶動全市新建建筑由建筑節能為主向綠色建筑方向轉變。2013 年完成無錫中瑞低碳生態城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示范區的驗收工作。
推進綠色農房建設。制定村鎮綠色生態發展指導意見,結合村莊環境整治,逐步將城鎮綠色建筑發展向農村地區綠色建筑發展延伸。根據地區實際情況,編制農村住宅綠色建設和改造推廣圖集、村鎮綠色建筑技術指南,開展農房適宜的綠色集成技術研發和服務,大力推廣太陽能光熱利用、生物質能利用、圍護結構保溫隔熱、雨水回收利用、省柴節煤灶等農房實用節能技術,科學引導農房執行建筑節能標準,探索建設綠色小城鎮和綠色農房。
(三)積極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模化應用
完成國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創建。大力推進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城市示范項目的建設,全面完成示范項目的建筑能效測評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能效測評,擴大示范項目的示范引導作用。
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規模化應用。進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能力建設,積極推動太陽能、淺層地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模化應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應用比例和質量。認真開展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后評估工作,研究解決應用中發現的問題,探索適合本地情況的技術路線,提高一體化應用水平,實現規模化應用。全市新建十二層及以下住宅以及有熱水需求的公共建筑,按規定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鼓勵十二層以上住宅統一設計、安裝太陽能熱水系統。新建甲類公共建筑應設置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空調系統或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至少一種以上(含)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
推進分布式能源建設,提高能源綜合利用效率。鼓勵條件具備的國家和省級示范區、新城區、工業園區以及大型商業、旅游設施內結合天然氣及太陽能、風能、地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建設分布式能源系統。重點是能源負荷中心建設區域分布式能源系統和樓宇分布式能源系統。
(四)加大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力度
積極推進公共建筑節能改造。機關辦公建筑、政府投資的公共建筑要率先進行節能改造。在公共建筑裝修、擴建、加層等改造及抗震加固時,必須綜合開展建筑物的門窗、遮陽、外墻外保溫、空調、采暖、通風、照明、熱水等系統的節能改造,并符合建筑節能改造標準要求,具備條件的,應力爭整體達到一星級綠色建筑標準。開展電子機房、數據中心等用能大戶的節能改造,積極推廣應用規模化數據中心,降低數據中心和大型計算機房的能耗。
深入開展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充分利用舊城區綜合改造、城市環境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等有利時機,以建筑門窗、外遮陽、自然通風等為重點,同步推動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
鼓勵業主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基礎上,對其居住建筑進行節能改造。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改造。積極推進建設領域合同能源管理,積極扶持能源服務公司建設,培育節能服務市場。
(五)大力發展綠色建材和綠色施工
加強綠色建材技術產品推廣。堅持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結合無錫氣候特點和資源稟賦,發展安全耐久、節能環保、施工便利的綠色建材。加快發展防火隔熱性能好的建筑外墻外保溫體系和材料,積極發展和推廣應用自保溫墻體材料、高性能防火保溫材料、便于工業化施工的新型板體墻材和室內建筑部品、可循環使用的新型建筑模版、高效節能新型門窗、多功能外遮陽體系、高效率建筑一體太陽能光熱光伏系統、一體化屋面、高效節能的通訊設備、光誘導系統、高效照明燈具等綠色建材產品和技術,引導相關產業發展。引導發展利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強鋼,全面推廣使用400兆帕級以上高強鋼筋。大力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嚴格禁止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研究制定《無錫市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對我市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實行登記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外墻保溫系統、樓屋面保溫隔熱材料、節能門窗、建筑外遮陽、可再生能源應用系統等節能材料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的使用行為,強化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使用相關各方主體責任,促進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的應用;全面推廣應用標準化外窗系統,積極開展門窗產品性能標識認證,民用建筑外窗推廣應用節能附框;嚴禁使用國家和省明確淘汰和嚴禁使用的材料和產品,確保民用建筑工程質量和節能效果。
積極推進綠色施工。根據《江蘇省綠色施工技術目錄》和《江蘇省綠色施工評價標準與驗收指南》,開展綠色施工創建活動,并通過施工工藝的轉變和施工建材的革新,實現工地施工過程由粗放式向綠色施工轉變。加大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監管力度,嚴查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做到綠色施工從文明起抓,實現文明工地創建全覆蓋。到2014年,全市綠色施工技術應用覆蓋率達到50%以上,大中型工程 10%以上達到綠色施工標準,省級示范區內50%以上的工程達到綠色施工標準。
(六)加強建筑節能運營管理
強化建筑能耗監測。新建機關辦公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須統一設計安裝水、電、氣分類分項計量系統,在項目竣工驗收前開展能效測評,并實現能耗數據與市建筑能耗監測數據中心遠程實時傳輸功能。進一步加強建筑能耗監測系統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和竣工驗收工作,新建建筑的能耗監測系統設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過施工圖審查,新建建筑的能耗監測系統驗收應納入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與建筑電氣、給水排水、暖通空調的節能專項驗收同步進行,未經建筑能效測評或者能效測評不合格的,不得組織工程竣工驗收。推廣應用大型公共建筑樓宇能效管理系統,實現樓宇能效系統與分類分項計量系統一體化建設,并實現與市建筑能耗監測數據中心遠程實時傳輸功能。公共建筑業主和使用權人要加強監測系統分項計量設備的維護管理,加強對建筑能效測評工作的管理。進一步強化公共建筑運行能耗數據動態監測和節能運行管理,實現機關事務管理系統的能耗數據統計系統與市建筑能耗監測數據中心的數據資源互通共享。
強化建筑節能審計和能耗限額管理。開展機關辦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審計和能耗公示工作,加強公共建筑運行能耗數據分析,指導建筑能耗監測平臺為使用單位提供節能優化建議與服務,推動高能耗項目開展節能改造。根據建筑能耗統計、審計和監測數據,開展制定辦公、商場、賓館、學校、醫院、飯店等公共建筑能耗限額工作,加強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研究試行懲罰性電價機制。構建可再生能源應用監測平臺,對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示范項目進行系統監測。
(七)推進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產業發展
強化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產業的科技支撐。以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建筑工業化與住宅產業化等為重點領域,做好科技項目推薦立項工作。加強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研究,加強適宜的綠色建筑技術體系研究。積極推廣應用建筑節能新技術,引導各類工程項目優先選用國家和省推廣認定的新技術、新產品,推動科技成果的商業化轉化。推動建筑節能服務市場發展,扶持研發能力強、技術水平先進的專業化建筑節能服務公司發展,建立充滿活力、特色鮮明、規范有序的節能服務市場,推動相關產業發展。
提高建筑工業化應用推廣水平。大力推進建筑工業化,探索推進建筑工業化的技術途徑和政策體系,推廣適合工業化生產的預制裝配式、鋼結構、木結構等結構體系,加快發展建設工程的預制和裝配技術,提高建筑工業化技術集成水平。研究 BIM 等技術在設計、制作、安裝等方面的應用,提高信息化技術在建筑工業化過程中的應用水平。到 2015 年底前,扶持一家集設計、生產、施工于一體的建筑工業化企業,并啟動建筑工業化基地建設,開展工業化建筑示范試點。“十二五”期間,全市預制裝配式建筑開工面積力爭達到 10 萬平方米以上。積極推行住宅全裝修,鼓勵新建住宅一次裝修到位或菜單式裝修,促進個性化裝修和產業化裝修相統一。自 2014年起,新建住宅一次性裝修到位或者菜單式裝修比例不低于50%,具體項目實施計劃由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整體規劃中予以制定,并必須通過建設管理部門同意,不滿足要求的不予審批通過。
加強建筑節水運行管理。進一步重視節水工作管理,新、改、擴建建筑工程應制定節水措施方案,開展節水評估,節水設施與主體工程應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和同步交付使用。積極開展節水型小區、節水型單位(企業)、節水型工業園區的創建。充分利用非傳統水源,綠色建筑及規劃用地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的新建建筑應設置雨水收集利用裝置。充分利用現有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集中處理能力,鼓勵和支持區域性中水回收系統的應用。
推進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大力推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開展建筑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示范。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范圍內,優先采用建筑垃圾和瀝青固廢再生利用產品。鼓勵房屋開發企業在新建地塊上的建(構)筑物、道路建設中積極采用建筑垃圾和瀝青固廢再生利用產品,提高建筑垃圾利用產品市場占有率。積極推廣應用可循環使用的新型建筑模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規范考核管理
成立市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工作推進領導小組(包含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市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工作推進辦公室設在市建設局。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審定年度考核結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各市(縣)、區政府參照成立相應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工作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制度,制定相關工作計劃和考評辦法。
科學核定各地區及相關部門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工作目標任務,規范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目標的考核管理。將各地區綠色建筑標識項目和建筑節能完成情況、建筑節能改造情況、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情況、能效測評項目數量等納入年度的節能減排目標責任評價考核系統中,考核結果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評價的重要內容。各地區及各級發改、經信、建設、規劃、住保房管、機關事務管理、國土、城管、環保、財政、商務、旅游、質監、工商等部門應加強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管理工作,按照建筑節能工作任務分解的要求,加強溝通,密切配合,確保各項政策措施和工作任務落實到位,共同推動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發展的良好局面。發改、規劃、國土、建設等部門做好基本建設程序管理,確保新建工程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標準執行到位;機關事務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既有機關辦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和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住保房管部門負責做好全市既有居住建筑節能管理和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所有新建商品住宅銷售現場明示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信息,在買賣合同等文件中載明建筑能耗、綠色建筑等級、節能措施等信息,督促全市新建保障性住房按照綠色建筑標準建造;旅游部門負責做好全市旅游星級酒店類建筑節能管理和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商務部門負責做好全市商店、百貨類建筑節能管理和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衛生、體育等部門及校管中心、醫管中心、體管中心等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分別負責做好既有學校建筑、醫院建筑、體育場館的節能管理與改造工作。
(二)完善政策法規,加大扶持力度
研究制定支持綠色建筑及綠色生態城區建設、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體化應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瀝青固廢再生利用、建筑工業化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大財政投入,重點向綠色建筑示范市(縣)、區和省級建筑節能與綠色建筑示范區、綠色建筑標識項目、保障性住房等公益性項目傾斜。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建筑節能領域,鼓勵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進行建筑節能改造。鼓勵房地產企業開發建設綠色建筑,引導消費者購買綠色建筑。各級相關部門要積極推動和引導企業爭取國家和省綠色建筑專項資金支持。對獲得高星級綠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工程,按《無錫市市級建筑節能專項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予以一定的資金獎勵;對采用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其建筑外墻外保溫系統的建筑面積應計入建設工程建筑面積但不納入容積率;對高星級綠色建筑,研究制定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容積率獎勵政策;對主動申請采用裝配式建筑技術的開發建設項目,給予一定數量的建筑面積獎勵(獎勵面積總和不超過裝配式建筑各單體建筑面積之和的3%);對于符合綠色建筑星級標準且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建筑工程,可優先享有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返退政策。
制定綠色建筑和節能改造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建設領域合同能源管理的節能服務企業,落實國家支持節能節水企業和高能耗建筑節能改造項目稅收優惠政策。落實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利用《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綠色建筑材料。
(三)強化專項管理,實現全程監管
研發“無錫市綠色建筑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對綠色建筑全過程的信息化監管,確保項目實施過程中嚴格執行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專項設計、專項審查、專項施工、專項監理、專項監督、專項驗收”制度。對應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強化建設全過程監管,做到立項審批、規劃許可、土地出讓、工程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工程監理、竣工驗收、房屋銷售等環節無縫銜接,確保竣工項目符合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設計標準,對達不到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標準要求的建筑,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不得投入使用并應強制進行整改。對執行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房屋施工、銷售現場按規定明示建筑節能各項性能指標和綠色建筑星級等級。
進一步強化基本建設程序管理,各有關部門形成合力,聯動監管,保障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標準執行到位。對應執行綠色建筑標準的項目,發改部門在項目立項、核準或備案及政府投資建筑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時,嚴格執行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標準,并在批復中標明綠色星級標準,將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費用列入投資估算,不符合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要求的項目,不得批準或者核準建設;規劃部門提供地塊規劃設計條件時,地塊規劃及建筑設計須按照國家、省、市有關建筑節能、節水、節地、節材以及綠色建筑的相關規定執行,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建設單位應提供建設部門出具的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方案審查意見;國土部門在建設項目土地劃撥或者出讓時應當將建設用地綠色建筑與建筑節能有關指標載入劃撥決定書或者出讓合同中;建設部門做好綠色建筑與建筑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