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4]87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07-31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6月27日
宜興市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依據國務院《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宜興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資金保障專項用于環境保護的資金,主要包括上繳財政的排污費和財政安排的專門預算資金。專項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共同管理。
市財政局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參與申請補助項目的審查;批復下達資金補助項目的支出計劃,對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環保局主要負責對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的申報和項目庫的管理,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開展評審,對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完工項目的驗收,開展項目的績效評價工作,并提出初步資金補助方案。
市審計、監察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專項資金的收支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察,對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安排原則:
(一)資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產業政策及環保政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規劃要求及市政府對環保事業發展的有關要求,每年確定1-2類項目進行重點支持。
(二)資金使用符合國家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和公共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
(三)資金使用支持項目體現實用性、示范性、激勵性和推動性。
(四)資金安排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區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項目。用于地區性、流域性的污染防治項目,酸雨污染防治項目,飲用水源地保護項目,核安全與輻射污染防治項目,固體危險廢棄物處理項目,主要入湖河道的環境綜合治理等。
(二)環境治理建設項目。主要是指水污染治理項目,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噪聲污染治理項目,土壤污染修復治理工程,環保專項行動的治理項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主要用于資源綜合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循環經濟、節能降耗、清潔生產技術、工藝的推廣應用項目。支持在化工、輕工、冶金、紡織、醫藥、電力、建材等行業建立標準規范化的清潔生產示范企業。
(四)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工程項目。主要指生態紅線區域內的濕地保護、生物物種資源保護、生態修復建設等項目。
(五)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項目。主要指污染監控和污染事故預警系統、環境質量監測網絡、環境信息系統、排污權有償使用及交易平臺等環境監管能力的建設和運行維護,鎮、園區、街道環保能力建設工程。
(六)環保科研項目。主要指生態文明研究促進和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規范研究,環境監測、監察方法與技術研究等項目。
(七)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主要是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面源污染治理、垃圾處理和對環境質量改善有益的其他工程。
(八)生態(綠色)創建項目。主要指環保宣傳、環保規劃編制、生態文明建設試點示范鎮、生態村、生態工業園區、環境友好型企業、國際生態學校、兩型社會、綠色單位等創建項目。
(九)其他環境保護工程。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不支持以下項目和經費支出:
(一)項目單位人員和辦公經費補助、樓堂館所建設項目。
(二)立面出新、綠化、道路硬化等基礎設施建設內容,與污染防治無關的其它項目。
(三)環境保護“三同時”項目、擴建生產能力的項目。
第三章 資金補助項目申報條件及申報程序
第六條 項目申報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報項目實際投資額不低于30萬元。
(三)申報項目必須是已完成并投入運行,具有一定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
已享受過資金補助的同一單位同類工程,三年之內不得重復申報。
第七條 符合本條辦法規定條件的環境保護治理項目,由相關企事業單位填寫《宜興市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庫申請表》,并提供相關資料。以各鎮、園區、街道為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預審,在每年一季度向市環保局上報年度污染治理計劃。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鎮、園區、街道上報的年度污染治理計劃進行現場核實,符合條件的項目納入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庫。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原則上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
第八條 納入污染治理項目庫的項目完工后,由項目申請單位向市環保局提交驗收申請,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九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當出具申請報告,說明申請資金補助的理由、項目基本情況、投資規模、完成情況等,并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基本材料:
(1)《宜興市環保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申請表》。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復印件。
(3)項目申報單位法人登記、營業執照等復印件。
(4)項目支出有效票據和相關合同復印件。
(5)項目竣工決算報告。
(6)項目績效報告。
2、特殊申報材料:
(1)技術改造、循環經濟、清潔生產項目,須附經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初步設計方案及通過驗收的相關證明材料。
(2)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推廣應用項目,須提供環保科技項目設計書及相關的證明文件(如技術報告、創新報告、鑒定證書、檢測報告、用戶使用報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專利證書、技術委托方合作協議、技術轉讓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和授權使用證明文件等材料)復印件。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研究開發項目,須提供環保科技項目設計書。
3、申報單位認為有助于說明項目情況的其他補充參考材料,如監測報告、驗收報告、列入國家、省和地方有關規劃的文件、獎勵證明、產品照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銀行信用證明、項目或技術評估意見等。
第十條 入庫項目當年未被安排資金補助,相關信息材料無發生變化的,不需重復報送,可繼續保留在污染治理項目庫。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需重新填報《宜興市環保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庫報備申請表》,補充項目最新進展情況說明和已改變的信息材料。
第四章 資金補助項目的評審
第十一條 資金補助項目的評審由市環保局會同財政局分批實施,原則上一年兩次。通過評審的,經市政府審批后作為最終確定的補助項目。項目評審程序為:
1、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局)根據職能分工,對項目庫中相關項目的申報條件和申報材料的完整性、規范性、真實性等進行全面審核。
2、環保局黨組召開會議對審核情況討論把關后,提出資金補助初步方案。
3、市環保局與市財政局對初步方案進行會審,確定資金補助項目。
4、資金補助項目經公示且無異議,上報市政府審批。
5、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和環保局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補助參照省級項目同類資金補助標準。工業企業的污染治理項目資金補助額度依據項目總投資的5%和環境績效核定;其他工程項目資金補助額度依據項目總投資核定,原則上最高不超過總投資的40%。
生態(綠色)創建項目的獎勵依據宜興市委、市政府《關于促進經濟和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意見》等政策規定實施。
第五章 專項資金的撥付和管理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和市環保局聯合下發資金補助文件。
第十四條 各鎮、園區、街道對取得資金補助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市財政局、環保局對取得資金補助的項目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年度項目資金補助的依據。
第十五條 市環保局和財政局在受理專項資金申報、審批等各環節,不得向項目申報(承擔)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資金,一經查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環保局收回資金,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任何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相關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一經查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實施,《宜興市市級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和市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宜政辦發[2010]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