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4]74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4-06-30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為切實加強對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管理,確保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有效、科學,與上位法律、法規更加統一、和諧,更好地服務于本市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江蘇省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宜興市規范性文件制定辦法》的相關工作要求,現就做好2014年度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分工及意見
(一)清理范圍:《市政府關于公布部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決定》(宜興市人民政府令第92號)確認繼續有效及重新修訂的規范性文件,以及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清理分工:市政府及其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該規范性文件的市各相關部門、單位(以下簡稱責任單位)負責清理(具體清理文件目錄及責任單位見附件一),并按本通知要求提出初步清理意見,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核匯總后,報市政府決定。
(三)清理意見:根據規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則及標準,對每件規范性文件提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或失效等清理意見,其中對提出“修訂”的,應當同時報送具體的修改內容。
二、清理的原則及標準
(一)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必須嚴格遵循法制統一、公開透明和合法有效的原則。
(二)繼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上位法的規定,其制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的規范性文件繼續有效,符合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和本市實際情況,與本市其他的規范性文件內容不沖突,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沒有屆滿,或者調整對象依然存在等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予以修訂、廢止或宣布失效。
1、超越規定權限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規定了應由上位法規定的內容的;
(2)超出上位法授權范圍的;
(3)對公民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等民事權利進行限制的;
(4)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措施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
(5)規定了其他應當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事項的。
2、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明顯不當或者顯失公平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不適當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的;
(2)不適當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的;
(3)在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等上位法依據的前提下,對不同人群、不同所有制企業實行不平等待遇的。
3、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符合法治政府建設要求等內容的,應予以廢止。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違法規定市場準入條件的;
(2)違法設定地區封鎖、行業壟斷等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
(3)違反政企分開、政事分開、政府與市場關系原則的;
(4)違反行政權力與行政責任緊密掛鉤、與行政主體利益徹底脫鉤原則的;
(5)違反依法科學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要求的;
(6)其他明顯不符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
4、規范性文件相互之間發生沖突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對同一事項規定沖突的;
(2)行政管理主體規定沖突的;
(3)行政管理事務權限規定沖突的;
(4)關于特定事項管理權規定沖突的;
(5)行政管理程序規定沖突的;
(6)對同一行為合法性評價標準沖突的;
(7)同一性質的行為所引發的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沖突的;
(8)存在其他方面沖突的。
5、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所代替的,應予以修訂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機關規范性文件已被明令廢止的,應予以廢止。
6、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應超過5年。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或者調整對象已經不存在,或者制定的目的已經不能實現的,應宣布失效。
7、規范性文件中大部分條款或者主要條款內容需要廢止或修訂的,該規范性文件應當作廢止處理。
8、規范性文件涉及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審批設置條件、權限等內容的,必須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政府和無錫市政府關于取消、調整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通知要求作出相應調整。
三、清理工作步驟
本次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從發文之日起至2014年8月底結束,共分4個階段:
(一)清理準備階段(2014年6月18日前)
市政府法制辦做好需清理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整理、匯總和分類工作,并隨同本通知一并下達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務。相關責任單位發現需要清理的規范性文件確實不屬于本部門、單位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的,應于6月13日前移交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的部門、單位,并將清理任務交接情況告知市政府法制辦。原責任單位不能確定主管實施或牽頭組織實施的部門、單位的,應將該規范性文件移送市政府法制辦重新確認清理責任單位。
各清理責任單位根據本通知要求,建立清理工作機制,組織相關人員學習清理工作原則和標準,落實清理工作任務。
(二)提出初步清理意見階段(2014年7月25日前)
各責任單位根據確認的清理任務,對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并根據本通知確定的清理工作原則和標準,逐件進行清理,分別提出“繼續有效”、“修訂”、“廢止”或者“失效”等初步清理意見,按要求逐件填寫《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登記表》(見附件二)。初步清理意見應當經責任單位領導集體討論后加蓋公章。初步清理意見為“修訂”的,應當同時提出具體修改意見,并代擬修改的決定(見附件三)。初步清理結束后,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填寫《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四)。清理任務少于10件的單位,于6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務,并報送清理結果,其他單位于7月25日前完成清理并報送結果。各責任單位向市政府法制辦報送的清理結果材料包括:清理的規范性文件、清理登記表、修改決定、清理情況統計表紙質和電子文檔各一份(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30581649@qq.com)。
清理中,相關部門、單位發現沒有列入《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附件一),但屬于應予清理的市政府及辦公室規范性文件的,也應按本通知要求一并做好清理工作,提出初步清理意見,并與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一并報送市政府法制辦。
(三)匯總審核、征求意見階段(2014年8月底前)
市政府法制辦對各責任部門報送的市政府規范性文件初步清理結果進行匯總和審核,必要時抽調相關部門有關人員進行集中研究審核,同時與各責任部門作好進一步溝通聯系,確認清理意見。
清理審核意見通過宜興政府網站和政府法制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市政府法制辦匯總清理情況,按照繼續有效、修改、廢止和失效形成分類規范性文件目錄,提請市政府討論。
(四)決定公布階段
經市政府討論決定后,通過《宜興市人民政府公報》、市政府網站和市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并同步做好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數據庫調整更新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市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清理工作的領導,充分認識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義,把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為落實法制統一要求,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加強層級監督的有效手段。要形成組織高效、責任落實、業務精湛的工作機制。市各部門、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各鎮政府)的法制機構要切實承擔起清理組織實施工作,確保按時、高質完成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任務。
市各部門和各鎮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確定的規范性文件清理原則和標準,同步做好本機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于8月底前將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清理結果(以本機關正式文件形式)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電子文檔發送至郵箱:30581649@qq.com),同時做好本機關規范性文件數據庫的調整更新。
(二)落實責任,確保質量
各相關部門和鎮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研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落實清理責任,統籌兼顧,周密安排。各部門和鎮政府的法制機構要切實負起責任,承擔起清理組織實施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清理工作任務。
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認真細致,清理時對每一件規范性文件都要認真審查,對照上位法和相關政策規定,特別是近年來上級主管部門對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清理情況,提出明確的清理意見,確保清理質量。對建議修訂或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要寫明修訂或廢止的依據及理由。上報的初步清理意見必須經部門領導集體商議。
(三)加強督導,扎實推進
各部門的法制機構要主動向本單位領導匯報清理工作情況和難題。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特別是一些普遍性的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法制辦反映。市政府法制辦要切實加強對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對清理工作開展不力,應付了事的單位,要進行重點督導并跟蹤落實,必要時報請市政府督查。
市政府法制辦聯系人:陳雯,聯系電話:87986126。
附1、市政府規范性文件清理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