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3]58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加強環境執法監督,著力解決危害群眾健康和影響可持續發展的突出環境問題,維護全市環境安全和社會穩定,確保太湖安全度夏,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組織開展環境保護“清源行動”?,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牢固樹立生態宜居核心價值觀,以生態文明建設為中心,以加大環境執法檢查力度、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為手段,努力解決一批污染環境、群眾反映較多的突出環保問題,助推企業轉型發展,減少污染排放,保障環境安全,提升環境質量,充分展現環保為民惠民形象,為宜興爭當“美麗中國”的示范區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時間安排
2013年5月1日至6月30日,為期兩個月。
三、主要內容及責任分工
1、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保障。全力消除飲用水源地環境安全隱患,鞏固橫山水庫飲用水質量,加強油車水庫水質監控,開展截污工作,確保飲用水安全。
責任單位:屬地政府,環保局、公用事業局、水利農機局。
配合部門:農林局。
2、排水企業環境監管。加強對排污企業、污水處理廠治污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的監督檢查,著力提升污水處置的能力水平。加快污水管網的建設、改造,確保接管企業和污水處理廠設施運行正常,實現達標排放。
責任部門:環保局、公用事業局。
配合單位:屬地政府。
3、水環境綜合整治。開展黑臭河道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河道清淤、調水引流,加快控源截污納管,加強規模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強化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
責任單位:屬地政府,城管局、公用事業局、水利農機局。
配合部門:環保局、農林局。
4、大氣污染專項整治。對城區、集鎮區和風景旅游區等敏感區域的氣味及煙塵粉塵等擾民問題進行查處和整治。強化秸稈禁燒工作。
責任單位:屬地政府,環保局、農林局。
配合部門:水利農機局、城管局、經信委、交通運輸局、公安局。
5、噪聲污染專項整治。解決一批娛樂場所、煙花爆竹、建筑施工及餐飲業噪聲擾民問題。
責任單位:屬地政府,城管局、環保局、建設局、文廣新局。
配合部門:公安局。
四、工作措施
在強化日常監管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上下聯動、形式多樣、富有彈性、重點突出的環境監察執法體系,始終對重點企業、重點區域保持高壓監管態勢,堅決遏制環境違法行為,有效消除環境污染隱患。
1、開展交叉檢查。由市環保局統一部署,組織環境監察分局間交叉開展集中檢查。每月不少于2次。實行彈性工作制,不定期開展突擊檢查和錯時檢查。
2、開展集中檢查。以市相關職能部門為主體,在一定時間內集中各自執法力量,分別對監管對象開展集中排查。每月不少于2次。
3、開展職能部門領導帶班巡查。市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班子成員帶領工作人員,對監管對象進行隨機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
4、開展聯合檢查。由市政府統一部署,市領導帶隊,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鎮、園區、街道聯合行動,集中執法力量,分成若干小組開展聯合檢查。每月不少于1次。
五、工作要求
1、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成立宜興市“清源行動”領導小組,副市長尹志華任組長,市府辦副主任宗慧、市環保局局長楊躍飛為副組長,市監察、環保、公用事業、太湖辦、水利、城管、農林等部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具體負責此次行動的組織實施。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環保局副局長成振輝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鎮、園區、街道要將此次行動納入重要工作安排,根據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自身工作職能和實際,落實好各項工作。
2、堅持各方聯動。各鎮、園區、街道要按照屬地負責的要求,全面排查、盡快解決轄區范圍內的突出環境問題。市相關職能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責,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加強掛牌督辦、后督察等環境行政執法措施,實施定期協商、聯合辦案制度和環境違法案件移交、移送、移辦制度,形成合力,共同打擊環境違法行為,不斷強化環境執法效果。
3、嚴格環境執法。市相關職能部門和各鎮、園區、街道要強化分類指導的執法意識,對存在主觀惡意的屢查屢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對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要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要規范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并指導企業切實解決問題。要加快建立完善企業環境監督員制度,充分發揮監督員在監督企業環境行為等方面的作用,有效促進企業守法意識的提高。
4、完善長效機制。要以此次行動為契機,促進建立健全日常環境執法長效機制。要建立完善重點環境違法案件后督察制度,將定期檢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結合,鞏固行動成果,防止環境違法企業死灰復燃。要不斷加大對行政部門履職情況的跟蹤督查和責任追究力度。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出現重大決策失誤,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對環境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甚至包庇、縱容違法排污企業,致使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對不依法行使職權的相關人員,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