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3]61號 |
| 制發機關 | 中國宜興 |
| 成文日期 | 2013-10-14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關于宜興市博物館、美術館、陶瓷博物館藏品征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三年五月六日
關于宜興市博物館、美術館、陶瓷博物館藏品征集的實施意見
宜興博物館、宜興市美術館、中國宜興陶瓷博物館(以下簡稱“三館”)是宜興地區全面反映地方歷史文化藝術的公辦文化場館,承擔著收藏、保護、研究、展示和宣傳宜興歷史文化藝術的重任,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開放的永久性社會公益機構。
藏品是博物、藝術場館立館之基。為進一步充實和豐富三館館藏文物、藝術品,充分體現歷史名城、文化強市的地位,彰顯文物大市、深厚文脈的底蘊,全面發揮博物、藝術館的社會服務功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管理辦法》、《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決定向全社會公開征集文物、藝術品,特制定實施意見如下:
一、征集范圍
1、具有科學價值的遠古時代人類及各種動植物的化石,宜興地區動植物、礦產的標本等。
2、宜興地區新石器時代反映各文化體系的實物,包括陶器、石器、玉器等。如駱駝墩遺址、西溪遺址、螺螄墩遺址等新石器時代人類活動遺址遺留的代表物。
3、反映宜興本地區的政治文化、歷代名人、城市變遷和重大歷史事件方面的文物、文獻資料、老照片等。
4、我國各個歷史時期及各窯口陶瓷的代表性器物,重點征集宜興地區生產的各時期的陶瓷制品。如先秦時期的印紋陶器和原始瓷器;六朝時期青瓷精品;唐、宋、元、明、清各時期宜興窯的陶瓷器;明以后宜興紫砂、均陶精品;現當代工藝名家的代表作等。
5、歷代石刻碑志、建筑石雕構件等,重點征集反映宜興本地區歷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各類石刻和碑文拓片。
6、宜興出土的歷代銅、玉、竹、木、牙、角、漆器等代表性器物,重點征集能反映中國手工藝水平的各類精品。
7、宋、元、明、清及近現代著名書畫藝術家作品,重點征集宜興歷代鄉賢書畫家代表作品。
8、展現宜興非物質文化遺產、地方特產以及民風民俗等的相關文物。如陶瓷制作技藝、男歡女嬉、剪紙、烏飯、山貨、水作、農耕、蠶桑等相關實物和宜興山區、水鄉及圩田等地的生產生活用品。
9、反映宜興多民族文化及宗教文化的相關遺物。如歷代宗教器物,天臺宗、臨濟宗等相關宗教文物;各地望族族譜等。
10、反映近現代宜興重要歷史事件、人物以及社會變革、社會生活變化等方面的重要文物與資料。
11、根據陳列和研究的需要,其他有必要征集的文物、標本等。
二、征集方式
1、接受捐贈。文物、藝術品收藏者(包括個人、團體)本著自愿的原則,將其合法持有的文物、藝術品無償或有償捐贈;或將其文物、藝術品以遠低于文物價值的價格轉讓的,視同文物、藝術品捐贈。捐贈文物、藝術品由宜興市文廣新局組織專家對其進行鑒定和評估,并根據其價值酌情對文物、藝術品捐贈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有償捐贈文物、藝術品的可給予適當的捐贈獎金,獎金的額度由捐贈方與接受方協商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所捐贈文物、藝術品估價的30%。捐贈文物、藝術品入藏三館后,其所有權屬三館所有,捐贈人有權對其捐贈物品的保管和使用情況進行查詢。
2、社會收購。對確需征集布展,并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藝術品,收藏者不愿無償捐獻的,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則,收購私人和非管轄系統單位(如文物商店、拍賣市場、舊貨市場)出售的文物、藝術品。收購文物、藝術品應組織專家進行鑒定和評估,本著“填補短缺”的原則,對符合入藏標準的文物、藝術品以合理的價格與所有者進行協議收購。對出售人的相關個人信息應予以保密。
3、調撥、交換、寄存、移交。由政府主導,通過調撥、寄存等形式,將散存全市各地國有、集體單位(如檔案局、宜興日報社等)收藏的文物、藝術品和重要史籍資料等,集中到市博物館保存或展覽。對無償調撥、交換的文物、藝術品,按規定辦理好有關報批文件、協議書和交接手續等。有償調撥、交換的文物、藝術品,要根據其重要程度、調撥或交換完成時間等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單位或個人將收藏的重要文物、藝術品寄存到三館進行委托管理,三館無償為其進行科學保護。單位或個人根據需要,可以按雙方事先約定無條件取回。同時,公安、司法、監察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海關等部門在查處案件中收繳、罰沒的各類文物、藝術品,在案件辦理終結后,應嚴格按照規定通過有關手續將文物、藝術品移交給三館收藏。
4、借展。對確因展陳需要,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收藏者又不愿出售和捐贈的文物、藝術品,可在雙方協商自愿的基礎上,采用借展的方式。經雙方友好協商,在不改變文物、藝術品所有權基礎上,對收藏單位或個人的文物、藝術品進行有期限的借用和展覽。借用方可根據借展時間和文物價值,向文物、藝術品擁有者支付一定數額的借展費。
5、考古發掘。配合博物館文物征集,由市文物主管部門會同上級文物部門,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對宜興范圍內有關遺址遺跡開展考古工作,以豐富博物館館藏。
6、復仿制。在確保文物、藝術品安全的基礎上,對博物館、美術館、陶博館急需的、通過以上方式無法獲得的文物、藝術品,借助現代科技手段,進行復制或仿制。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三、征集機構及程序
1、成立文物、藝術品征集機構。市成立三館文物、藝術品征集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宣傳部、人社局、財政局、文廣新局、公安局、司法局、監察局、工商局、海關、檔案局、報社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負責文物、藝術品征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審批文物、藝術品征集工作計劃和經費開支計劃,定期聽取文物、藝術品征集工作進度和情況匯報,解決文物、藝術品征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文物、藝術品征集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文廣新局,具體負責實施日常文物、藝術品征集工作。同時,建立三館文物、藝術品征集專家咨詢組,對征集單位提供的文物、藝術品征集信息和相關文物、藝術品進行鑒定和評估,出具鑒定意見(報告)。專家咨詢組由業內公認的有較高水平的文博專家及市場行家參加。建立文物、藝術品征集咨詢專家庫,三館在開展鑒定活動時在專家庫中隨機挑選,以確保公正。
2、嚴格征集入藏程序。根據征集范圍、入藏標準,確定文物、藝術品征集對象;通過專家咨詢,對文物、藝術品鑒定評估;作出文物、藝術品征集決定和經費預算;實施文物、藝術品征集,在完善保護措施的基礎上,登記編目,入藏建檔。
四、征集經費及其管理
1、由政府每年安排500萬元經費,開展文物、藝術品征集。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無償或有償捐贈文物、藝術品的獎勵,文物、藝術品收購、借展以及復制的費用開支。文物、藝術品征集的人員經費、專家咨詢(鑒定)費及其他經費開支,由市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另行劃撥。
2、征集經費由市財政統一管理,根據文物、藝術品征集計劃和實際需要分期撥付。
3、文物、藝術品征集(收購)完成后,應以合法的發票或財政認可的報銷憑證作為財務入帳憑據。
4、文物、藝術品征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必須接受財政、審計、文化部門的監督檢查。
5、文物、藝術品征集人員應按照科學合理、公開公正的原則開展相關工作,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因個人原因造成浪費和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五、獎勵措施
1、對于無償捐贈符合三館入藏條件文物、藝術品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門頒發捐贈文物、藝術品證書;捐贈有重要價值文物、藝術品的,由市政府頒發捐贈文物、藝術品證書或獎狀,并可根據文物、藝術品價值給予捐贈者適當獎金,舉辦捐贈儀式,在相關媒體上予以宣傳表彰。
2、對數量大、質量高的批量性捐獻文物、藝術品,可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在三館內開辟以捐贈者個人姓名命名的陳列館、專題展覽或出版贈品圖錄等。
3、對向中國宜興陶瓷博物館無償捐贈本人陶藝精品并獲得捐贈證書,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申報各類職稱以及參評各類榮譽稱號。
4、三館應在展出的捐贈文物、藝術品上標明捐贈者的姓名,并在館內建立捐贈者榮譽墻,或將捐贈者聘為各館永久名譽館員。
5、對在文物、藝術品征集(捐贈)的宣傳、組織、實施過程中發揮積極作用,并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士,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