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2]62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加強房地產經紀機構管理,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現就加強房地產經紀行業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明確管理責任 (一)房地產經紀,是指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為促成房地產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產居間、代理等服務并收取傭金的行為。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 (二)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住保房管局)負責對全市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及其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其主要職責為: 1、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備案登記、建立信用檔案并進行相關管理; 2、建立統一的房地產經紀活動網絡交易平臺,并提供相關服務; 3、組織實施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做好相關業務培訓; 4、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市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人保部門)、物價、稅務和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住保房管局共同做好房地產經紀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市房地產經紀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規范服務、合法經營,遵守執業規范、恪守職業道德,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發展和人員素質的提高。 二、規范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 (一)凡在本市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合法固定的經營場所; 3、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財產和經費; 4、有3名以上(個體工商戶有1名以上)具有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并經注冊的專業人員。 房地產經紀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 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是指根據國家房地產經紀人職業資格制度規定,通過考試,取得的房地產經紀人執業資格和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資格。市住保房管、人保部門及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并鼓勵相關從業人員參加國家房地產經紀人、省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的從業資格考試,取得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本市現有從業人員在未取得國家、省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前,可參加由市住保房管、人保和工商等部門組織的相關法規和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并經協會登記后,在過渡期內可暫時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 (二)建立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登記備案制度 1、凡注冊登記經營范圍包括“房地產經紀”等相關項目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分支機構,應當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市住保房管局申請備案登記。符合備案條件的,發放《宜興市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證書》;不具備備案登記條件的,出具完善備案通知,申請單位應當在規定時間完善并備案。本意見下發前已經取得《營業執照》,但尚未辦理備案登記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于本意見下發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保房管局補辦備案登記手續。工商部門對房地產經紀機構進行年檢時應當查驗其《備案證書》,督促相關經紀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并向市住房部門提供有關信息。 2、房地產經紀機構申請備案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申請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3)固定經營服務場所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備案證明); (4)本機構從業的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協理資格證書; (5)本機構與聘用從業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 (6)本機構從業的注冊房地產經紀人或房地產經紀人協理、從業人員的存檔證明和社會保險繳存憑證,或者人保部門頒發的退休證。 3、對符合職業條件的從業人員人數尚未達到要求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目前采取先備案后完善的辦法,并在3年內達到房地產經紀機構規定的條件。 (三)嚴格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注冊、變更及注銷管理。 1、取得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到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的,應當由房地產經紀機構按照規定為其辦理首次注冊或再次注冊手續。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到其他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注冊或注銷手續。 2、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注冊資金、地址、聯系電話、服務內容、從業人員、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保房管局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3、房地產經紀機構或其分支機構終止房地產經紀服務業務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市住保房管局辦理注銷手續。 4、市住保房管局應當將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執行合伙人)或者負責人、注冊資本、房地產經紀人員等備案、變更、注銷等信息向社會公示。 三、規范房地產經紀活動管理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自覺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和職業規范,實行明碼標價,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其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明示營業執照和備案證明文件;服務項目、內容、標準;業務流程;收費項目、依據、標準;交易資金監管方式;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房屋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示范文本。房地產經紀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代理銷售委托書和批準銷售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應當查閱委托人提供的有關房地產權利證書和身份證明等證件。對不提供有關證件或者提供的證件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拒絕接受委托。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承辦業務,應當經其所在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受理,服務報酬由房地產經紀機構統一收取,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收取費用。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從業;應當根據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接受職業繼續教育,提升職業技能和業務素質。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承接業務,應當簽訂經紀服務合同。經紀服務合同應當使用由政府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制定的房地產經紀合同示范文本,附有執行該項經紀業務的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簽名,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不得簽署損害委托人和房地產當事人利益的合同。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并書面告知下列事項。 1、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系; 2、應當由委托人協助的事宜、提供的資料; 3、委托房屋的市場參考價格; 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風險; 5、房屋交易涉及的稅費; 6、經紀服務的內容及完成標準; 7、經紀服務收費標準和支付時間; 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六)房地產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標明房地產經紀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以及相關房地產價格和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一項服務可以分解為多個項目和標準的,應當明確標示每一個項目和標準,不得混合標價、捆綁標價。 房地產經紀機構未完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事項,或者服務未達到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約定標準的,不得收取傭金。兩家或者兩家以上房地產經紀機構合作開展同一宗房地產經紀業務的,只能按照一宗業務收取傭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費。 (七)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在其經營場所公布所提供經紀服務的房源信息,內容包括:房屋基本情況(包括坐落、面積、建筑物狀況、價格等)、產權狀況、房屋權利瑕疵或限制情況(抵押、查封、出租等)、委托人其他特別要求等。 (八)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約定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代收代付交易資金的,應當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劃轉交易資金。 交易資金的劃轉應當經過房地產交易資金支付方和房地產經紀機構的簽字和蓋章。 (九)規范二手房交易公證行為。凡經公證委托辦理房產轉讓及過戶相關事宜的,公證書除明確委托人與受托人外,應當同時明確買受方。 (十)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房地產經紀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對交易雙方隱瞞真實的房地產交易價格等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2、利用工作之便直接或者協助他人囤房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3、與當事人串通,隱瞞房屋實際成交價格或者協助、指使交易當事人隱瞞房屋實際成交價格,損害國家及他人利益; 4、發布未經商品房、存量房交易系統公示或者內容不實房地產信息; 5、為未經委托或者不符合轉讓、出租條件的房地產提供經紀服務; 6、未經委托人同意,將受委托的經紀服務業務轉托給其他經紀服務機構; 7、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存量房簽約等經紀業務; 8、侵占、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9、采用假贈與、借公證委托售房等手段規避國家相關規定; 10、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十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認真、準確、及時填報經濟運行報表;應當自覺使用存量房交易計算機信息網絡管理系統,遵守房地產交易結算資金監管等制度。 四、多措并舉,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 (一)加強社會公示。市住保房管局應當及時將已備案的房地產經紀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資本、注冊房地產經紀人員等信息向社會公布,供房地產交易當事人選擇。 (二)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信用檔案系統,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的失信、違規、違法行為,及時記入信用檔案并向社會公布。建立健全房地產經紀機構資信等級評價體系,積極開展資信等級評價活動,并向社會公示。 (三)建立健全房地產交易信息管理系統。積極推行房地產經紀合同和交易合同網上簽約,構建統一的網上簽約、交易過戶、產權登記信息平臺,方便房地產經紀人及交易當事人查詢房地產交易登記信息。 (四)建立存量房交易結算資金管理制度。發展交易保證機構,專門從事交易資金監管。交易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由雙方自行決定交易資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在銀行開設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根據合同約定條件劃轉交易資金。市住保房管、金融監管部門和相關金融機構要加強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管理和服務。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應保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支付條件和具體方式與房地產經紀合同中的約定一致。 (五)加強行業自律。由相關行業協會通過制定房地產經紀行業自律公約,引導房地產經紀行業依法經營、有序競爭、陽光服務。同時,通過行業協會的自律機制,積極扶持一批信譽好、服務好、經營好、形象好的“四好”房地產經紀龍頭企業,充分發揮其示范帶頭作用。 (六)加強教育培訓,認真落實房地產經紀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市住房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對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幫助從業人員掌握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增強服務水平和能力。會同市人保等部門,積極組織本市房地產經紀從業人員參加全國和省組織的房地產經紀職業資格考核,做好過渡期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考試工作,并通過繼續教育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水平。 (七)加強執法監督。市住保房管局會同工商、物價和稅務、公安等部門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加強對房地產經紀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及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對檢查發現或舉報查實的欺騙、欺詐及其他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予以查處,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對嚴重違法、違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從業人員,要責令停業整頓,直至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取消從業資格。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