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1]15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 由市監察局制定的《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考核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考核細則 第一條 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大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考核和獎懲力度的通知》(宜發[2011]43號)文件精神,結合全市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考核細則。 第二條 本考核細則適用于全市各鎮(園區、街道)和市交通運輸局、公安局、國土資源局、城市管理局等相關職能部門對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的完成情況和責任落實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張渚鎮、徐舍鎮、新街街道為考核的一類鎮,太華鎮、湖父鎮、西渚鎮、丁蜀鎮、官林鎮為考核的二類鎮,其他鎮(園區、街道)為考核的三類鎮。 第四條 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的年終考核與日常檢查考核由市監察部門組織牽頭,相關部門參與考核。 第五條 對鎮(園區、街道)的考核辦法:市委、市政府《2011年鎮、園區、街道工作考核意見》明確,現行鎮級考核總分為200分。在此基礎上,增設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單項考核分,年終考評時一并計入鎮(園區、街道)的最終考核得分。根據各鎮(園區、街道)承擔的監管任務,分三個等次,其中一類鎮單項考核分為25分;二類鎮單項考核分為5分;三類鎮不設單項考核分,但如果出現非法設置碼頭并違規從事石料、石灰下卸外運的,直接在年終考核得分中扣5分。 第六條 對市機關部門的考核辦法:市財政每年設立200萬元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考核獎勵資金,主要用于對相關部門一線執法人員的獎勵。長效管理期間,若部門履職到位、監管成效明顯,并經考核評定為達標的,可享受年終一次性獎勵;若監管不力,效果不好,并經考核評定為不合格的,則不得享受獎勵,并由市級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實行約談,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受約談或處分的個人及其所在單位,均不得參與當年度的各類評優評先。 第七條 鎮(園區、街道)考核標準:鎮級考核結果分達標、不達標兩等。凡是監管措施落實到位,特別是碼頭、堆場管理規范有序,全面杜絕非法碼頭下卸石料、石灰的,可經考核評定為達標,并獲得相應的單項考核分,即一類鎮25分、二類鎮5分。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度考核結果評定為不達標:(1)原有非法碼頭死灰復燃或出現新的非法碼頭,且為外來石料、石灰提供裝卸服務;(2)對合法的經營碼頭或企業自備碼頭管理不嚴,且為外來石料、石灰提供裝卸服務;(3)轄區內出現非法堆場,導致外來礦產品集聚中轉的;(4)對車主戶籍把關不嚴,致使不符合規定的礦產品運輸車輛享受通行費月票優惠的;(5)實施低等級公路礦山運輸車輛限行、日常巡查、碼頭堆場取締等長效工作不到位、效果較差的,或對市各有關部門的執法監管不予以積極配合的;(6)轄區內享受定點采礦政策的企業,擅自違規使用外來石料的。考核評定為不達標的,從200分制考核得分中扣減相應分值,即一類鎮扣減25分,二類鎮扣減5分、情況嚴重的最多可扣減10分,三類鎮扣減5分。同時,對出現上述第(1)、(2)、(3)項規定情形的行政村,全額扣除當年度市級對該村的所有財政補貼。 第八條 市機關部門考核標準:市各有關部門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享受市級獎勵政策,且必須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交通運輸局:(1)礦產品運輸車輛超限或運輸船舶超載問題嚴重,且處罰不到位的;(2)對一線執法人員疏于管理,出現執法人員擅離職守、不作為、亂作為甚至收受賄賂、縱容包庇違法違規運輸行為的;(3)對礦產品運輸企業管理不規范,出現運輸違規掛靠、違規享受通行費月票優惠的;(4)海事巡邏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非法碼頭,導致外來石料、石灰下卸外運的。 公安局:(1)礦產品運輸車輛超載超速問題嚴重,且處罰不到位的;(2)對一線執法人員疏于管理,出現執法人員擅離職守、不作為、亂作為甚至收受賄賂、縱容包庇違法違規運輸行為的;(3)對車輛上牌管理不嚴,致使礦產品運輸車輛保有量較快增長的。 國土資源局:對本市涉礦企業出現的礦產品運輸違規行為發現不及時、制止和處罰不到位,主要包括礦產品運輸車輛未經允許上專用通道以外道路行駛、水泥熟料生產企業從掛鉤宕口以外地區購買石料等。 城市管理局:對發現的非法碼頭拆除不及時、不徹底。 第九條 考核分定期和不定期。定期考核主要為年終總評考核;不定期考核主要為日常暗訪、抽查考核。 第十條 考核計分辦法:各鎮(園區、街道)承擔的監管任務分值×(日常暗訪、抽查考核平均分×80%﹢年終考核分×20%)÷100=各鎮(園區、街道)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單項考核最終得分;市機關部門日常檢查考核分×80%﹢年終考核分×20%=市機關部門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考核最終得分。 第十一條 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年終考核定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礦產品運輸秩序監管工作日常檢查考核百分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