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1]146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宜興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宜興市安全生產行政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強化安全生產行政責任,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宜興市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及《宜興市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生產行政問責(以下簡稱行政問責),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市各有關部門、直屬單位(以下簡稱各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以下統稱領導干部)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以致影響、貽誤安全生產工作,導致所管轄的行政區域或管理的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管理混亂,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或發生安全事故后,相關行政機關因不作為、慢作為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而實行的責任追究。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事故是指一般性安全生產事故中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傷3人以上,或同一單位在60日內連續發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人的類同事故。其他安全生產事故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 安全生產行政問責實行權責統一,有錯必糾,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行業主管、各司其職,切實做到行業管理與安全監管相統一,堅持“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發證誰負責”和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受到行政問責的領導干部,依法依紀應當同時追究紀律責任和其他行政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二章 行政問責的情形、方式及適用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實行行政問責: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準或者驗收通過而發生事故的; (二)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準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而發生事故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批準、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群眾舉報、上級督辦通知后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而發生事故的; (四)上級政府或部門對本地區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未及時組織整改或未按要求組織整改而發生事故的; (五)對發現的超出管理權限的安全隱患,未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未及時報告有管理權限的上級政府或部門而發生事故的; (六)事故發生后對事故相關責任人應采取措施而未落實的; (七)遲報、謊報、瞞報、漏報安全生產事故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第六條 行政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前款規定的行政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適用。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行政問責: (一)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對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行政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主動承擔相應責任的; (三)事故非因相關部門或單位監管不力發生的。 第九條 受到行政問責的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及以上的領導職務。 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及本人表現、特長等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酌情安排適當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 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領導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及以上的領導職務,除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相關手續外,還應當征求紀檢監察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行政問責的程序 第十條 發生應當實行行政問責的安全生產事故后,由市長或市長委托的副市長會同市監察、政府法制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行政問責小組,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問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需要行政問責的事項予以立案; (二)制定行政問責方案并組織實施。問責方案包括問責調查小組組成人員和問責內容等; (三)根據問責調查結果,由行政問責小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行政問責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 第十三條 行政問責調查處理實行回避制度。問責調查小組成員與問責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或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行政問責公正處理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在作出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問責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行政問責處理應當制作書面決定送達當事人。處理決定應當說明錯誤事實、處理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第十五條 行政問責當事人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復核。復核期間,行政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復核發現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六條 領導干部受到行政問責的,其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向市人民政府書面匯報情況,同時就行政問責事項的發生原因和整改措施等接受行政問責小組的質詢。 第十七條 行政問責的結果,可視具體情況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