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1]9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宜興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宜發[2011]2號)和《市政府關于加快發展工業地產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的工作意見》(宜政發[2011]50號)精神,為了進一步規范工業地產項目建設,加快推進工業地產發展,特制定如下操作意見。 一、投資主體及開發資質的獲得 1、社會資本(包括自然人、工業企業、村委會等)參與投資建設工業地產項目,須注冊成立專門的工業地產開發公司,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為“標準化廠房的開發、銷售,物業管理”等(建設部門前置審批備案)。工業地產項目實行市場化運作、公司化經營、物業式管理。 2、現有房地產開發公司、經濟發展總公司、創業園發展公司、投資公司等參與投資建設工業地產項目,須增加“標準化廠房的開發、銷售,物業管理”的經營范圍(建設部門前置審批備案)。 3、工業地產項目投資主體開發資質的獲得,應按照《江蘇省實施〈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細則》的相關規定要求,經市建設部門初審后,上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核發。 二、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1、工業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須立足現有存量土地,地方政府應按照《市政府關于切實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宜政發[2008]111號)精神,采取協議收回的形式處置現有存量土地,工業地產項目投資主體采取市場招拍掛的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2、利用閑置土地或老廠房改造建設的非自用工業地產項目,須符合當地政府和市有關部門的規劃要求,建筑總面積要在5萬平方米以上,容積率在1.2以上,并且已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用途為工業,可以認定為工業地產項目。由原土地使用者與新組建的工業地產項目投資主體簽訂轉讓協議,并依法辦理相應轉讓手續,可以享受工業地產各項優惠政策。 3、土地轉讓過程中繳納契稅的市級留成部分,以先征后獎的形式給予全額獎勵。 三、工業地產項目的審批 1、工業地產項目的建設必須在工業集中區內,符合工業地產建設專項規劃,并委托專業機構編制建設方案。工業地產項目規劃建設時須超前統籌規劃設計水、電、氣、燃氣管網、污水管網、通信設施等基礎設施以及科研開發、檢驗檢測、信息交流、物流配送等公共服務平臺。 2、工業地產項目建設方案,由市經信委牽頭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審,根據會審意見,由當地政府和投資主體填寫《宜興市工業地產建設項目認定申報表》。 3、市發改委以備案形式對工業地產項目進行審批。 4、投資主體將市發改委備案文件報市經信委備案。 5、工業地產項目和所有入駐企業的項目都必須通過環保、消防等專項審批。 四、工業地產項目的驗收 1、工業地產項目的開工驗收由市國土部門牽頭組織,開工驗收合格后,返還50%履約保證金和相應利息(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結付)。驗收不合格,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將其50%履約保證金和相應利息上繳市財政。 2、工業地產項目建成后,必須預先通過環保、規劃、建設、消防、房產等部門的單項驗收,再由市經信委牽頭組織綜合驗收,出具綜合驗收意見。國土部門根據綜合驗收意見和出讓合同中約定的主要集約用地指標,合格的退還50%履約保證金和相應利息,不合格的將50%履約保證金和相應利息上繳市財政。地稅部門將繳納契稅的市級留成部分返還給工業地產項目投資主體。 五、土地和房產的出售分割 1、工業地產項目建成后原則上以出租為主,若確需銷售的,銷售對象必須是工業企業,銷售前須經屬地政府和市經信委審核同意。 2、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工業地產項目建成并通過綜合驗收后才可以出售,低層廠房原則上按幢出售,多層廠房原則上按層出售,設計圖紙必須由市規劃、建設、消防等部門審核認可,且滿足一個企業可獨立使用的標準要求。未辦理土地出讓手續的工業地產項目,只能出租,不能銷售分割。 3、工業地產項目按工業用地性質進行出售和分割,工業地產區域內的集中行政辦公設施、配套設施等占用土地的出售和分割也可按照工業用地性質進行管理。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