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1]8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有的征地補償標準已不能適應當前需要。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現根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精神,對全市征地補償標準作如下調整: 一、土地補償費 全市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為每畝21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執行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即每畝21000元。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1/2計算,即每畝10500元。 二、安置補助費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耕地的數量計算,但根據我市實際,征收山地、林地等其他農用地的,每畝最多安置1人。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標準為每人23000元。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耕地秋熟按每畝1500元、夏熟按每畝700元補償,蔬菜地(含耕地挖塘養殖)按每畝1600元補償;耕地小型水利設施按每畝2000-5000元補償; 2、遷墳,按每穴800元補償; 3、建(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費,經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后按拆遷補償的規定執行; 4、對征地規劃紅線確定后,突擊搶種的樹木、花木,搶建的設施;違法、違章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無合法產權證書或其他有效證明的建(構)筑物均不予補償。 四、其他事項 1、大中型水利水電、公路、鐵路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原則上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標準,如國務院或省規定標準高于本通知的,則按高標準執行。 2、實行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標準作相應調整。 3、本通知自 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宜興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宜政發[2004]75號)文件同時廢止。在此之前經依法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項目,按原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