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1]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政府關于修改〈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11年3月28日市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市政府關于修改《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 市政府決定對《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細則》中所有“低收入”修改為“中低收入”。 二、第一條第(三)項中的“市城市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住房保障辦)”修改為“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第八條第(四)項中的“市經濟適用住房發展中心”修改為“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心”,其他相關條款作相應修改。 三、第二條申購條件修改為“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申請家庭自有各類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 。” 四、第三條第(二)項修改為“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已婚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以其居民戶口簿登記并共同居住的具有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的人員為準,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作為申購家庭成員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五、第四條第(二)項“2005年1月1日及以后離婚的,離異前原雙方共有住房面積的一半應計入申購人現有住房面積”修改為“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一年內轉讓的住房。” 六、第六條增加一項為第(三)項,內容為“中購人按分檔選購的原則購買相應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1-2人戶選房建筑面積控制在戶均7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戶選房建筑面積控制在人均35平方米左右。具體由市住房局根據每批次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情況確定。” 七、第八條第(二)項增加以下內容“申購家庭成員中有烈屬、市級以上勞模、重度殘疾、重大疾病及法律法規規定可優先購買的家庭,以及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購人連續兩次未中購的,第三次申請時,經審核仍符合申購條件的,可直接抽取選房順序號。” 八、第十條第(一)項增加以下內容“市住房局應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后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擅自交易、出租、轉借或空置等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糾正,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對條文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訂,重新公布。 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 (2009年6月24日宜政發[2009]128號發布,根據2011年4月7日宜政規發[2011]1號修正) 為規范與完善我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更好地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實現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銷售原則 (一)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二)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扶持、保本微利、個人負擔的原則,凡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只能限購一套。 (三)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統一組織實施,并根據經濟適用住房房源情況,按批次、按地域定向銷售。 二、申購條件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二)申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申請家庭自有各類房屋人均建筑面積低于25平方米 。 三、申購對象確定 (一)符合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購人),只能購買戶籍所在地域建造的經濟適用住房。 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申購人,其戶籍雖然不在所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該地域有固定工作,且連續工作滿兩周年的,也可申購工作單位所在地域的經濟適用住房。 (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已婚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以其居民戶口簿登記并共同居住的具有法定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的人員為準,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的人員,不得作為申購家庭成員享受經濟適用住房政策。 年齡在35周歲及以上的單身居民(含已婚離異或喪偶的),也可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四、現住房面積核定 (一)申購家庭所有成員擁有的各類自有房屋建筑面積之和。 (二)家庭成員在提出申請前一年內轉讓的住房。 五、收入核定 (一)本市上一年度城市居民年可支配收入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統計數字為準。 (二)申購人家庭成員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企事業等單位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核定其上一年度的年可支配收入,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申購人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當事人提出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審核,所在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蓋章確認。經常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審核后提供給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園區管委會蓋章確認。 六、購房面積控制標準及價格 (一)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戶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多層住宅的,1人戶家庭40平方米,2人戶家庭60平方米,3人及以上的家庭按人均25平方米計算;購買高層住宅的,每戶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在上述基礎上增加10平方米。 (二)在控制標準內的經濟適用住房,按市物價局核定的價格出售。超過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同地段同類型住宅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確定。 (三)中購人按分檔選購的原則購買相應面積的經濟適用住房。1-2人戶選房建筑面積控制在戶均70平方米左右;3人及3人以上戶選房建筑面積控制在人均35平方米左右。具體由市住房局根據每批次供應的經濟適用住房情況確定。 七、申購程序 (一)公告。市住房局根據本地域經濟適用住房年度開發建設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方案,經市政府批準后,提前在本市主要媒體發布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公告。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經濟適用住房的定向銷售范圍; 2、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面積、地址、套型、數量; 3、經濟適用住房申購人的條件; 4、《宜興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核準)表》(以下簡稱《申請(核準)表》)的獲取方式和申購期限。 (二)申請。申購人到市住房局領取或到市住房局網站下載《申請(核準)表》,并按表式要求填寫。申購人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對其上一年度年可支配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定、核實,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申購人的戶籍情況進行核實;申購人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對其職業、收入、住房進行核實,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對其戶籍進行核實,并由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蓋章確認。 (三)審核。申購人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經工作單位、社區居委會或者村民委員會、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園(區)管委會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的《申請(核準)表》; 2、申購人家庭成員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申購人家庭成員戶籍原件及復印件; 4、婚姻狀況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5、以申購人家庭成員名義登記的所有《房屋所有權證》及復印件; 6、市住房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購人戶籍雖然不在所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域,但在該地域有固定工作的,應當提供其連續滿兩周年交納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證明材料。退休人員應當提供退休工資銀行對賬單。 市住房局應當對當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經審核,申購人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由市住房局退回其申請,并說明原因。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住房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日內完成審核。20日內不能作出審核決定的,經市住房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日。 申購人符合申購條件,但其家庭成員中有國家公務員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還須經市紀檢監察部門審查復核。 (四)公示。市住房局分批次將審核通過的申購人基本情況在申請人社區或工作單位公示一周。無投訴或投訴查證不實的,在本市主要媒體、政府網站等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購人家庭成員的姓名、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和現住房情況等。公示期限為30日。 (五)發證。在公示期內無投訴的,確認申購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由市住房局在《申請(核準)表》上簽署同意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意見,同時載明經濟適用住房的可購面積,核發《經濟適用住房申購資格證》(以下簡稱《申購資格證》)。公示后有投訴的,由市住房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在 30日內進行調查、核實,聽取當事人的申辯。投訴查證不實的,確認其申購資格;經投訴查證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取消其申購資格,并書面通知申購人。《申購資格證》只限本期申購有效。 八、銷售程序 (一)發布公告。市住房局根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進度,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上發布銷售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取得本期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申購人數量、本期可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數量、預銷售價格、戶型、預售時間、中購人的產生方式、選房程序等。 (二)中購方式。根據本期可售經濟適用住房數量和取得購買資格的申購人數量,由申購人持《申購資格證》及本人身份證等相關有效證件,到市住房局確定的公開場所,按公告確定的中購人產生方式產生中購人及選房順序。公證機構對產生中購人的全過程進行公證。取得《申購資格證》的申購人未到現場參加中購活動的,視作自動放棄該批次的申購資格。 申購家庭成員中有烈屬、市級以上勞模、重度殘疾、重大疾病及法律法規規定可優先購買的家庭,以及符合申購條件的申購人連續兩次未中購的,第三次申請時,經審核仍符合申購條件的,可直接抽取選房順序號。 (三)自主選房。中購人根據選房的先后順序,憑選房順序號和本人身份證,按公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在可售房源內自主選定房號,并在10日內辦理訂房手續。 中購人在規定時間內未選房的,視作自動放棄該批次的購房資格。 (四)簽訂合同。中購人按市住房局的通知,憑《申請(核準)表》、訂房手續及身份證到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心辦理購房手續,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時,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購房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并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銀行商業貸款;也可以用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 (五)房屋交付。購房戶憑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心開具的房屋交付通知單,到所在小區指定地點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簽訂物業管理協議。 (六)權屬登記。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心應當參照本市商品房土地分割登記有關規定,辦理經濟適用住房土地分割登記手續。購買人應當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該房屋的相關權屬證書上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性質、建筑面積控制標準和土地使用權類型。 九、上市交易 (一)經濟適用住房屬于政策性住房,購房人對其擁有有限產權。 (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回購。 (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方可出售。同等條件下,政府可優先回購。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四)購房人也可以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50%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五)購買人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十、監督管理 (一)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人,由市住房局追回已購住房;不能追回的,由市住房局責令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市住房局應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后續管理,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擅自交易、出租、轉借或空置等違規行為的,應及時糾正,按合同約定進行處理。 (二)市紀檢監察部門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發證、中購、選房等實行全程監督,并對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同時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三)市住房局應當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過程中產生的相關資料報市紀檢監察部門備案。 十一、附則 (一)本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戶口、現住房面積、年齡、婚姻狀況等計算時限截止到申購公告所載明的申請截止時間。 (二)本實施細則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宜興市經濟適用住房銷售管理實施細則》(宜政發[2006]11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