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0]1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2月11日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宜興市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規范建設工程拆除施工行為,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無錫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建設工程拆除活動,以及對建設工程拆除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工程,與房屋建筑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道路建設、管道鋪設、河岸整治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第三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安監部門)負責對本市建設工程拆除施工的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市建筑安裝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建管處)、市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以下簡稱市安監站)根據本辦法規定,負責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質量技術監督、水利農機、交通運輸、公用事業、環保、公安、文物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各鎮人民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個人拆除自建低層住宅施工安全的日常監管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 建設、施工、監理和其他與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工程拆除施工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工程建設的標準、規范、規程,確保施工安全。 本辦法所稱的建設單位,是指被拆除建設工程的所有權人、業主或者拆遷人。 第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作業人員辦理社會保險,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施工企業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拆除工程。 承擔拆除工程的施工企業,必須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拆除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和建筑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企業不得分包拆除工程主體結構,不得轉包拆除工程。 第八條 屬于招標范圍內的拆除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 各鎮政府、園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和市各部門實施的拆除工程應當委托監理企業實施監理。體量較大、難度較高的其他拆除工程和有爆破作業的拆除工程,建設單位也應當委托監理企業實施監理。監理企業對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實施監理,并依法承擔監理責任。 第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確定施工企業后,應當與施工企業依法訂立施工合同,并簽訂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雙方不得肢解工程或簽訂虛假合同,不得將房屋拆除工程進行轉包和違法分包。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施工合同的約定,向施工企業提供拆除工程的有關圖紙、資料和施工現場及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分布情況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拆除工程開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市建設部門備案,市安監站負責具體審查: (一)房屋拆遷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安全生產許可證; (三)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及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協議,經備案的中標通知書和監理合同; (四)擬拆除建(構)筑物的結構、面積、高度、層數及可能危及毗鄰建(構)筑物、地上地下管線等情況說明和示意圖; (五)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現場管理人員名單及相應的資格證書,拆除工程作業人員名單、身份證復印件; (六)拆除工程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 (七)安全生產應急預案; (八)施工作業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九)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十)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還應當提供相應的批準文件; (十一)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文件。 按照規定不需要申請拆遷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拆除工程,建設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時應當持前款第(二)至(十二)項規定的文件資料。 擬拆除、開挖的建設工程,屬于文物保護單位和依法確定的紀念性建筑的,建設單位除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出具有關部門同意開挖、拆除的證明。 擬拆除、開挖的建設工程,涉及環境保護的,施工企業應當在拆除工程開工15日前到市環保部門辦理建設工程排污物申報手續。 第十二條 市建設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督促建設單位及時辦理拆除工程備案手續。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涉及建(構)筑物拆除的,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規劃審批手續時,應當同時告知建設單位及時辦理拆除工程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施工組織設計由施工企業編制,并經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確認。 施工組織設計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拆除工程任務情況;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進度計劃、施工人員、機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術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揚塵污染控制、臨時用電等各項技術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圖; (五)施工實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設置圍護和各類標牌、警示,采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按照要求撤離人員、清運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確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六)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的使用計劃。 施工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拆除工程施工。 第十四條 拆除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程施工方案必須經市建設部門專家庫專家論證審查通過。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第十五條 施工企業對拆除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六條 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責任制度和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安全施工所需資金的投入,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施工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施工企業應當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指定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應急救援器材。 施工企業應當為作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安全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作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十七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現場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房屋拆除施工進行現場監督。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排除;對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有關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前款規定以外的管理人員、作業人員應當經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上崗作業。患心臟病、高血壓病、癲癇病的人員不得從事高空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合理確定拆除工程的拆除方法,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可適用于木結構、磚木結構、混合結構的民用建筑工程; (二)機械拆除,可適用于混合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地下構筑物工程; (三)爆破拆除,可適用于混合結構、框架結構、排架結構、鋼結構和各類基礎、構筑物、高聳的建(構)筑物工程。 第十九條 拆除三層以上建(構)筑物的,應當采用機械或爆破方法拆除。拆除工程實施爆破作業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爆破作業管理規定,并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到場。 施工企業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應當保障周邊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并辦理相應的批準手續。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企業應當采用機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機械的機械臂無法達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機械無法到達作業現場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圍無法滿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必須在施工現場設置遮擋圍墻或硬質封閉圍欄及醒目警示標志,實行封閉施工管理。圍墻、圍欄應做到清潔整齊、堅實牢固、節點可靠,能滿足抗傾覆要求,高度不得低于1.8米,城區高度不得低于2.0米。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設置施工企業告示牌,標明拆除工程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名稱、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拆除工程安全生產備案編號和監督投訴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施工企業應當根據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施工危險區域,在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做好安全防護工作。夜間作業應當設置警示燈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二條 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企業應當對沿道路兩側和居民住宅區周圍的拆除建(構)筑物使用腳手架和密目網進行封閉圍護。拆除建(構)筑物與居民密集點、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線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還應當采取專項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施工作業前,施工技術負責人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告知該項作業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被交底人應當了解作業要求和操作規程并在相關文件上簽字。施工作業時,拆除施工企業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員必須在現場指揮、監督。 第二十五條 施工企業在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前,應當檢查被拆除建(構)筑物和毗鄰房屋內的地上地下管線情況,經確認管線已經全部切斷或遷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企業在進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應當檢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質的種類、化學性質,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進行清除,防止燃燒、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發生。采用電氣焊接、切割的,應嚴格執行明火作業有關規定,配備監護人員和滅火器材。 第二十六條 遇有六級以上風力、雷暴雨、大霧、冰雪等惡劣氣候影響拆除施工安全時,施工企業應當暫停施工,及時對拆除建(構)筑及其圍護、毗鄰建(構)筑和地上地下管線等進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離施工現場人員。施工企業不得將列入拆除范圍的未拆除建 (構)筑物作為臨時辦公、住宿及倉庫使用。 第二十七條 施工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施工標準和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拆除建(構)筑物應當自上而下按對稱順序進行,不得逆向操作。當部分拆除建(構)筑物時,應當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建(構)筑物倒塌而造成安全事故。嚴禁從高處向下拋擲廢棄物。 施工作業時,應當采取防塵降噪措施,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群眾生產生活的影響。拆除的各種材料、構件應當及時清理,堆放整齊。建筑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密閉運輸手續,及時清運至市容環衛部門指定的場所。 第二十八條 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配備充足完好的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垃圾和廢棄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實施明火作業。 第二十九條 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鄰建(構)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線安全的,施工企業應當暫停施工,在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并確認安全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三十條 施工時發現爆炸物、不明管線和重要構筑物或文物的,施工企業應當暫停施工,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并由建設單位或直接向有關部門報告,經有關部門處置完畢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三十一條 施工時發生有害氣體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或重大險情的,施工企業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并向市建設、安監、公安等部門報告,配合事故調查和處理。事故調查處理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處理。 施工企業不得對安全事故隱瞞、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銷毀有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 施工作業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場地,做到場清地平,修復因施工損壞的市政公共設施,及時組織驗收,驗收結果在5日內報送市安監站、市建管處備案。 第三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拆除施工活動進行綜合協調,按文明施工要求,檢查督促施工安全和環境衛生。 第三十四條 市建設部門應當建立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生產形勢分析和安全生產聯絡員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分析,研究控制事故的對策、措施,部署和安排安全生產工作。 市建管處應嚴把建設工程拆除施工的備案關,并對備案手續和文明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市安監站應當建立和完善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嚴格履行法律、法規規定職責,配備相應的安全監管人員,開展建設工程拆除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建設、施工、監理及其他與建(構)筑物拆除施工安全有關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由市建設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向施工企業提供相關資料,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為第一責任人;施工企業施工操作不當,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施工企業為第一責任人。 施工企業拆除三層以上建(構)筑物未采用機械或者爆破方式拆除的,市建設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市建設部門及建管處、安監站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拆除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法建筑的拆除,由組織拆除的部門或者單位負責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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