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0]194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國稅局、地稅局《宜興市琉璃瓦行業稅收風險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加以貫徹落實。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宜興市琉璃瓦行業稅收風險管理辦法(試行) (宜興市國家稅務局 宜興市地方稅務局)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琉璃瓦行業稅收管理,強化稅源監控,規范稅收征管,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切實提升稅收征管質量,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和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琉璃瓦生產企業的稅收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通過對琉璃瓦生產企業實際經營情況分類測算,科學操作,設定涉稅指標預警參考值,引導納稅人逐步建立健全內控管理制度、規范財務核算,自行如實足額申報,實現涉稅指標的自我監管,進一步提高納稅遵從度,從而實施以行業性風險監控為重點的專業化管理。 增值稅實行以產能為主要涉稅指標的風險警戒管理。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實行以產能規模為主的分類管理。 第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征管工作實際,牢固樹立依法治稅的指導思想,深入分析琉璃瓦生產企業稅收征管面臨的新形勢和新問題,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加強征收管理,努力將琉璃瓦行業稅收征管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第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琉璃瓦生產企業遵守稅收法律法規、執行財務制度情況的監管。具體監管內容: (一)按照《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時限、條件、程序辦理開業、變更和注銷登記;及時掌握納稅戶的經營變化情況,規范納稅戶停業、復業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并提供全部銀行賬號。 (二)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賬簿,健全財務,正確核算收入、成本、費用和稅金,防止瞞報產量,少報銷售。 (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申報納稅。并在申報時按規定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第六條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七條 按照重點監控、動態管理的要求,主管稅務機關稅源基礎管理員、稅源專業化管理員應認真貫徹行業分類管理的原則,嚴格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工作流程,切實加強琉璃瓦行業稅收分析和日常管理,針對琉璃瓦行業的特點,積極探索行業分類管理辦法,以提高稅收管理的質量和效能。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琉璃瓦生產企業進行全面的稅收信息采集、審核評析、專項評估等稅收管理工作進行量化管理,定期不定期開展巡查,密切掌握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防止稅款流失,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琉璃瓦行業稅收風險管理中的信息采集、審核評析、日常巡查、納稅評估等稅收管理工作進行量化管理,定期不定期開展檢查。對因玩忽職守造成納稅人偷稅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列運費發票用于抵扣、騙取稅收優惠退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條 琉璃瓦生產企業有違反稅法規定的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及有關規定處理: (一)對琉璃瓦生產企業未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應限期改正,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改正的,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IC卡。 (二)琉璃瓦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應按有關規定限期改正,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琉璃瓦生產企業未按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或者未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全部銀行賬號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琉璃瓦生產企業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涉稅案件移送司法機關的范圍和標準: (一)偷稅案件。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偷稅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偷稅的案件。 (二)抗稅案件。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案件。 (三)逃避追繳欠稅案件。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案件。 (四)發票類案件。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涉稅案件。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琉璃瓦生產企業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市主管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一)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市主管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十三條 琉璃瓦生產企業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市主管稅務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第十四條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第十五條 琉璃瓦生產企業有違反財務及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宜興市琉璃瓦生產企業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按照職責分工,根據聯合執法檢查制度的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作戰,形成強大的執法聲勢和工作合力。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宜興市國家稅務局、宜興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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