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0]19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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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關于《宜興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月三十日 宜興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為順利實施《宜興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暫行辦法》(宜政規發[2010]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和對象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一)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全日制在校學生); (二)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未與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非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參保后中斷繳費; (四)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 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基金籌集 (一)個人繳費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六個檔次,參保人員每年可自主選擇繳費標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上級規定以及我市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標準。 2、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時間為每年4月1日至 6月30日。 3、按規定補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年補繳額為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由參保人選擇其中一檔。 4、參保人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中止繳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再恢復繳費。 (二)集體補助 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民主程序確定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并應向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市經辦機構)申報、辦理繳費手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時,應向市經辦機構申報資助對象、標準,并辦理繳費手續。每年集體補助資金在當年7月1日至7月31日間一次性繳清。 (三)政府補貼 1、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支付完畢后仍應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一次性喪葬補助費。 2、政府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的補貼標準為:選擇最低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每提高一個繳費檔次,遞增20元。 3、列入政府補貼的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由市民政部門確定,不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內的重度殘疾對象由市殘聯確定。 4、按規定補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的,不享受政府對參保人員個人繳費的補貼。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建立與管理 (一)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后,市經辦機構按照參保人員的身份證號碼為其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包括個人基本信息,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及其利息、個人賬戶支出等內容。 (二)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12月31日結息一次,年利率按照同期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確定。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分別從到賬之月起計息,政府補貼從個人繳費到帳之月起計息。 (三)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用于支付參保人員個人賬戶養老金,不得挪作他用,除本細則規定可支取的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 (四)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或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政府補貼除外),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五)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政府補貼除外)依法繼承,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六)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或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跨市戶口遷移的,應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轉入戶口遷入地;無法轉移的,可將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政府補貼除外)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七)參保人員在參保繳費或領取城鄉居民養老待遇期間,享受了離退休、退職待遇,又無法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應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政府補貼除外)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支付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參保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從到齡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1、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 2、《暫行辦法》施行時已具有本市戶籍或《暫行辦法》施行后戶籍遷入本市,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年齡且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在不間斷繳費的基礎上,如本人愿意,在到達領取年齡時可一次性按當年繳費標準乘以差額年限補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 3、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且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期間的。 (二)本辦法施行時或戶籍遷入時已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不繳費并可直接向市經辦機構申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符合條件的,經批準從申請次月起按月享受基礎養老金。 (三)具有本市戶籍、未享受離退休(退職)待遇的參保人員,達到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定的,本人可以申請延長繳費,延長期最長為5年。在延長繳費期內繳費年限達到15年的,從達到年限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延長繳費5年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滿15年的,一次性按當年繳費標準乘以差額年限補足15年的養老保險費,從延長期滿當年的參保人員出生月份之次月起,按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申請延長繳費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政府補貼除外)一次性退還本人。 五、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標準 (一)按月享受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1、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85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 2、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參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執行。 (二)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憑死亡證明等相關材料向市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一次性喪葬補助費。繳費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6個月死亡當月基礎養老金標準;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從死亡次月起停發養老待遇,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享受的6個月基礎養老金。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與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直系親屬一次性撫恤費不能重復享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政府補貼除外)可依法繼承。 (三)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再予辦理,屆時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其到齡時的計發月數計算,并從期滿次月起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期間,不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養期滿后,從期滿次月起,恢復發放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四)參保人員符合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應向市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并經市經辦機構審核計算待遇。城鄉居民養老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障制度的銜接 (一)對已參加農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且未領取養老待遇的人員,從《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轉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新農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終止新農保關系。新農保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已領取新農保養老待遇的人員,從《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改為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其新農保個人賬戶余額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同時終止新農保關系。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仍按原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執行。 (二)對已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的人員,從《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轉為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停止享受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 (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時,如不符合按月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但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由本人申請,可將其一次性養老待遇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當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年平均繳費額折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并按本細則第四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參保人員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退職條件或到達退休年齡延長繳費的,在其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退休、退職或延長繳費時,由本人申請,可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人員,在延長期滿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本人不愿轉移的,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政府補貼除外)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采用補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差額辦法。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計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份(不含補繳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抵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額并補足差額后,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份(不含補繳年限)可以計算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兩者交叉的年限不能重復計算。 七、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管理服務 (一)市人社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管理協調、監督檢查和具體實施工作的推動。 (二)市財政局負責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歸集和管理,設立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金財政專戶”,并在指定銀行開設“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專戶”。 (三)鎮(園區、街道)財政所要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將個人繳納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歸集到鎮財政專戶,于每年7月31日前將個人繳費和鎮財政對繳費對象的補貼歸集到市財政專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鎮財政承擔部分每月及時歸集市財政專戶。 (四)市經辦機構每月15日前編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經市人社部門審核后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在次月5日前將基金劃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專戶,確保城鄉居民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同時做好基金管理使用的督查工作。 (五)市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和養老金領取等情況,建立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并指導鎮(園區、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做好本轄區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同時建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方便參保人員繳費、養老金領取和本人信息查詢。 八、其他 (一)參保人員符合歷次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條件的,原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補貼待遇同時享受。 (二)本實施細則由宜興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宜興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三)本實施細則從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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