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10]18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市文廣新局《關于加大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關于加大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執行《文化部關于加大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通知》精神,加強網吧監管,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按照從嚴從重的原則,現就加大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網吧在任何時間均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所有網吧均應在營業場所入口處顯著位置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志。對網吧違法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按《文化部關于加大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通知》精神,實施嚴管重罰。 1、對一次接納1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營業場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對一次接納2名未成年人進入網吧營業場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30日,并處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3、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納未成年人引發重大惡性案件的網吧,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4、一年內2次接納2名以下未成年人的網吧,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5、對連續3次(含3次)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的網吧,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責令停業整頓30日。 二、對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吧,由文化行政部門通知互聯網上網運行商切斷其互聯網接入服務,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從事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對違反規定擅自涂改、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其《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并按規定并處罰款;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積極推行網吧“實名登記管理系統”,全面實行上網實名登記制度。對未按規定核對、登記上網消費者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記錄有關上網信息的,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并在罰款總額不超過15000元的上限范圍內,給予每違規1人處2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五、本意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