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0]11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體系,解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基本住房需求,進一步擴大住房保障覆蓋面,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指導意見的通知》的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房源籌集、分配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直接或參與投資并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合理標準籌集,限定租金價格,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租賃型保障性住房。 本辦法所稱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積小于18㎡的家庭。新就業人員,是指新畢業參加工作不滿5年的大專院校畢業生。外來務工人員,是指非本市戶籍,在本市有穩定職業,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 第四條 發展公共租賃住房應遵循“政府組織、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規劃、分步實施;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有償居住和有限期承租。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住房局”)是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制度的實施、監督和管理;負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部分新就業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籌建、管理等具體實施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各鎮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組織本轄區內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的籌建、管理等實施工作。 第六條 市發改、監察、財政、民政、國土資源、建設、規劃、公用事業、稅務、物價、審計、統計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集與使用 第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主要包括: (一)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二)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三)上級財政補助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通過投融資等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政府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政府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支出,包括新建、改建、收購、裝修公共租賃住房以及公共租賃住房家用設備、設施的添置和空置期間的物業管理費等。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 第三章 房源籌集 第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市政府直接投資新建、收購和調撥的住房; (二)各鎮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租用的住房; (三)社會經濟組織參與投資新建、改建或捐贈的住房; (四)退出或閑置的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五)閑置的直管公房和單位公房。 第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由市住房局和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市發改、規劃、財政、建設等部門,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市住房局下屬的市保障性住房建設中心負責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部分新就業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各鎮政府應當明確公共租售住房管理機構,并通過直接投資、引導各類企業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投資或者相互合作共同投資等方式,成立項目建設單位,負責轄區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租賃,不得出售。 第十二條 各鎮政府、各類企業和社會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優先用于本轄區或本單位的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和其他住房困難家庭租住,剩余房源由市住房局調劑安置本地其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對象租住。 第十三條 提供給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以成套建設為主,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提供給新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以多人間、單人間、單室套、兩室套為主,解決引進人才住房需求的公共租賃住房套型面積可適當放寬。 非新建方式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要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公共租賃住房要進行基本室內裝修,具備直接入住條件。 第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土地供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相關政策執行。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章 申請和審核 第十五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向市住房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兩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自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18平方米。(2009年12月31日以后,住房拆遷時認定的補償面積和住房轉讓的面積,應計入申請家庭的原住房面積)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具體收入標準,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十六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以家庭或者單身人士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戶主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符合條件且達到35周歲的單身人士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十七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應向市住房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身份證件、戶口簿; (三)經市民政局認定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情況審批表》; (四)能夠證明申請家庭住房情況的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擔保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市住房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受理時間從收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九條 市住房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通過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的社區、街道,采用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其家庭人口、住房狀況和收入狀況進行走訪核查,申請家庭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市住房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經初審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市住房局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初審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市住房局在其戶口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社區分別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社區公示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局在《宜興日報》和宜興房產網上公示,公示期限為7天。 第二十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局予以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按規定向屬地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經初審并報市住房局審核通過后,由屬地鎮政府進行分配入住。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新就業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具有本市戶籍,大專以上學歷; (二)自畢業的次月起計算,畢業不滿五年; (三)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四)本人及其父母在就業鎮區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一)非本市戶籍,持有就業地暫住證; (二)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三)本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范圍內無私有房產且未租住公房。 第二十二條 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的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由本人所在單位統一向所在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提出,公民個人不得提交申請。 單位申請時必須明確入住人員名單,入住人員名單應當由所在單位公示后上報。所在單位應當對入住人員以及提供材料的真實性予以擔保。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向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宜興市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宜興市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匯總表》,以及對入住人員的組合租賃安置方案; (二)入住人員身份證、戶口簿(戶籍證明)、學歷證明、勞動合同等(提供原件核查); (三)申請單位出具的擔保書及公示情況材料; (四)申請單位營業執照等復印件(提供原件核查);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單位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資料,受理時間從接到申請人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五條 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報市住房局,市住房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備案。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市住房局應當書面告知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及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進入配租環節。 第五章 配 租 第二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配租實行分類輪候制度。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配租,由市住房局根據全市當年的配租方案,在優先保障無房的住房困難家庭的基礎上,剩余房源通過抽簽或者搖號等方式,確定入圍申請人以及其選房順序。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按照選房順序選定住房后,由市住房局核發配租證,并與市住房局簽訂《宜興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連續兩次搖號未中的申請人,經審核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下一輪中直接確定為配租對象。 第二十九條 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的配租,由屬地鎮政府根據單位申請情況及房源情況確定房源配租方案。當年房源配租完畢后,轉入下一輪計劃安置。配租對象確定后,由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與申請單位、新就業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簽訂《宜興市新就業、外來務工人員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按照組合租賃安置方案辦理入住手續。 第三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 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業管理費、水電費、電梯費等費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賃期限; (六)房屋維修責任; (七)停止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 (九)其他約定。 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配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占有權和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三十二條 供應給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與申請人的保障面積相對應,一人和二人戶以一室戶型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戶以二室戶型為主。 新就業人員或外來務工人員的住房安排,由各鎮政府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安置。 市政府引進的住房困難特殊專業人才不受戶籍、收入限制。在本市工作的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不受收入限制并優先配租。 第三十三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以保證正常使用和維修管理為原則,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場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市住房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每年確定并公布。 公共租賃住房初次承租期為3-5年,期滿后承租人符合條件的可以繼續承租。 第三十四條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承租條件的申請對象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入圍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 (一)未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選房的; (二)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三)已選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四)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五)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第六章 后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時,應當及時報告并退出。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發生變動時,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上報市住房局進行審批、備案。 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年審制度。 市住房局對已經享受公共租賃住房政策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所申報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進行年審。 各鎮政府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應當主動向市住房局提供新就業人員及外來務工人員入住及變更情況材料,配合做好年審備案工作。 第三十七條 年審后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范圍的,可繼續承租。 年審后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范圍的,可以申請變更,按照《宜興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的規定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圍。 年審后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應當退出公租房。承租人退出確有困難的,經市住房局同意,可以申請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延長租住期。延長期內,按同區域同類住房市場價格收取租金。 新就業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初次租賃承租期滿后,應當無條件退出公共住房租賃。情況特殊確需續租的,續租期最多不超過5年,續租期租金執行市場租金。 第三十八條 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按照經濟、實用的原則進行裝修,享受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不得擅自對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改變原有使用功能以及內部結構。 承租人基于對房屋的合理利用所形成的附屬物,歸房屋產權人所有,退租時不予補償、不得拆除。 第三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修繕維護、設施設備維修更新由相應的房屋產權單位負責。 第四十條 市住房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管理制度,完善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證檔案數據的完整、準確,并根據申請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動情況,及時變更住房檔案,實現公共租賃住房檔案的動態管理。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一)采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資產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二)經年審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三)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共租賃住房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市住房局責令其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補交房租,并在信用體系中載入其不良記錄,3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申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給予批評、警告或停止該單位2年申報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賃住房資格。 第四十三條 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后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同區域同類住房的市場租金的1.5倍計收其超期居住的租金,并載入其個人誠信檔案。承租人在超期居住期間及超期居住退房后3年內均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承租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市住房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第四十四條 市住房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或者侵害公共租賃住房申請人、承租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