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規發[2010]3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地方儲備糧管理實施辦法》已經2010年5月20日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宜興市地方儲備糧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調控作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根據《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或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與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管理與運作方式。 第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糧食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 市財政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計劃,負責安排貸款利息、保管費、輪換費等財政補貼,并對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農業發展銀行宜興市支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的信貸資金,并實施信貸監管。 第六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銷售、輪換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及地方規定的各種基金、收費。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都有權向市糧食等部門舉報。市糧食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 計劃與收購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規模按省、無錫市人民政府下達的計劃執行。市級儲備糧規模在保持穩定的基礎上,根據本市糧食生產情況和品種結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適時進行品種調換。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計劃由市糧食部門下達給江蘇宜興國家糧食儲備庫(以下簡稱“市儲備庫”)實施。入庫方式原則上采取由承儲企業按要求自主采購,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招標采購的辦法。具體方式由市糧食會同財政部門商量后確定。 第十一條 收購入庫的市級儲備糧必須是當年生產的新糧,質量標準必須符合《關于明確省級儲備糧入庫質量規定的通知》要求。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收購資金由市儲備庫直接向市農發行貸款。 第三章 儲 存 第十三條 市儲備庫為市級儲備糧承儲主體,可以實施自儲,也可以采取委托代儲的方式。采取委托代儲的,委托代儲合同應報市糧食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及代儲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取得市級以上儲備糧承儲資格;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必要的糧油質量檢測儀器和場所; (四)具有相應職業技能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信譽良好,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記錄; (六)具有實行儲備糧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 承儲及代儲企業儲存市級儲備糧應當達到下列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標準、技術規范以及有關業務管理規定; (二)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三)積極運用儲糧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科學保糧水平; (四)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向市糧食部門報告。市糧食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迅速核實情況,并妥善處理。 第四章 輪 換 第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輪換制度。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服從國家和省有關糧食調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證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八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可以按照省級儲備糧包干輪換的補貼標準實施包干輪換,也可以采取核定進出庫價格和費用標準的辦法進行輪換。輪換辦法由市糧食、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在輪換前應當經過檢測。市級儲備糧的品質檢測,應當執行國家糧食局、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糧油儲存品質判定規則>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并以具有相應資質的糧食質檢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為依據。 第二十條 在確保市級儲備糧規模的前提下,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結合儲備糧宜存率要求,每年輪換的粳稻(包括粳米)數量原則上為總規模的一半及以上,小麥數量原則上為三年完成一次輪換。 儲備糧每批次輪換架空期一般不超過4個月,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由承儲企業提前向市糧食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并扣除延長期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 第二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由市儲備庫按照本辦法提出年度輪換計劃,經市糧食、財政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實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輪換。 地方儲備糧輪換出庫,承儲企業要按照公開、公平的要求,原則上采取競價拍賣和在一定范圍內邀標銷售的辦法,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采取包干銷售的辦法。 第二十二條 儲備糧輪換入庫后,市儲備庫應當向市糧食部門提出確認申請,市糧食部門應當及時核實品種、質量、數量,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確定,并定庫定倉。 第二十三條 對于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市級儲備糧運作出現重大虧損的,由市糧食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負擔。 第五章 動 用 第二十四條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權屬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市糧食部門應當按照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加強對市場行情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全市大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市級儲備糧動用的具體操作,由市糧食部門會同財政、市農發行等相關部門制定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糧食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動用方案和下達的動用命令組織實施。動用方案中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和下達的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決定動用市級儲備糧發生的損失(包括貸款本金、利息和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彌補。 第六章 費用補貼 第三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價格由市糧食、財政部門核定。市財政部門按核定的成本價格,計算所需的貸款利息并按季撥付利息補貼。 第三十一條 市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按省級儲備糧補貼標準執行(成品大米折成稻谷數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輪換價差及其他費用補貼,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市儲備糧輪換計劃核定后,通過市農發行補貼專戶,直接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糧食和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并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狀況; (二)了解和檢查市級儲備糧收購、輪換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糧食、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在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取消其承儲任務。 第三十五條 承儲企業及有關單位和人員對市糧食、財政等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干涉或者阻撓。 第三十六條 市糧食部門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市農發行應當按照糧食收購資金封閉管理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 7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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