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興市人民政府令[0]8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宜興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中蘇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宜興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活動,美化市容環境,維護戶外廣告經營者及其他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江蘇省廣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設置及與其相關的經營、發布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間接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定著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市政設施或水域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電子翻板裝置、燈箱、實物模型、布幅、招牌以及張貼等形式發布的廣告; (二)利用機動車、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飛艇、氣球等升空器具或其他充氣裝置懸掛、繪制的廣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專用設施,是指經統一規劃,專門用于發布戶外廣告的固定設施。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配合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規劃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 (二)擬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經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三)負責全市除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和日常監督管理; (四)對違法設置戶外廣告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公路收費站區、服務區以及港口、碼頭等控制范圍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部門)按規定職權依法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工商部門)是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部門,未經工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戶外廣告。 市規劃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建設規劃審批管理。 市公安、交通運輸、建設、市政公用等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利用系留氣球直徑大于1.8米或者體積容量大于3.2立方米、輕于空氣的充氣物體和以無人駕駛的自由氣球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經氣象部門審批同意。 第二章 設置準則 第五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堅持統一規劃、規范管理、總量控制的原則。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必須符合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和技術規范,按照批準的內容、形式、規格、地點和時限設置,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市規劃部門應當會同城管、工商、建設、環保、交通運輸、公安、市政公用、水利農機等部門根據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以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編制本市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征求廣告行業協會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市城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和省、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城市容貌標準,擬定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范,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八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二)廣告設置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及技術規范,設置廣告的設施設備須選用節約能源、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材料,并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三)使用文字、漢語拼音、計量單位、標志符號等符合國家規定,使用外國文字的,同時標注中文,并按工商部門核準的內容發布; (四)廣告畫面右下角或者外側面標明由工商部門發放的戶外廣告登記證號; (五)定期維修、保養,做到整潔、安全、美觀。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永久性測量標志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生活、學習或者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 (四)影響公共環境,破壞自然資源的; (五)在國家機關建設用地范圍、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的; (六)影響建(構)筑物本身的功能,影響相鄰建(構)筑物的通風、采光和安全,相鄰權人明確表示異議的; (七)利用違法建(構)筑物、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筑物和設施的; (八)法律、法規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市區道路禁止懸掛經營性跨街條幅戶外廣告。在市區主要道路及廣場等公共場所懸掛公益性條幅廣告的,應報經市城管部門批準,并在到期后拆除。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 (一)一般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為2年; (二)利用布幅、橫幅、升空器具和充氣裝置設置戶外廣告的,設置期限一般為10天; (三)張貼類廣告的設置期限一般為15天。 戶外廣告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設置完畢;逾期未設置的,原審批手續自行失效。 第三章 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利用公共場地、市政公共設施、城市道路廣場和公共建(構)筑物、政府投資建設的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等媒介設置戶外廣告的,其媒介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的方式取得,具體辦法由市城管部門會同財政、規劃、建設、市政公用、物價和交通運輸等部門另行制定。 專門用于發布公益性廣告的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由市城管部門負責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 以招標、拍賣、協議等方式有償出讓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使用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權市城管部門作為出讓方負責相關組織實施工作。有關招標、拍賣方案應征求市財政、規劃、建設、市政公用、交通運輸和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意見。方案涉及的戶外廣告具體設置要求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 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使用權的招標活動應當在市招投標中心實施;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使用權的拍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招標、拍賣活動結束后,由市城管部門與中標人、拍得人簽訂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使用權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設置戶外廣告的公共產權媒介的名稱、地點,使用期限和出讓金額,以及違約責任等。 第十五條 按照戶外廣告設置專業規劃,市城管部門可以采取組合或者分組的方式出讓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使用權。其中涉及非公共產權的建筑物、構筑物、場地和設施的,其所有權人也可委托市城管部門統一組織戶外廣告設置媒介使用權的招標、拍賣,但事先雙方必須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六條 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使用權出讓收入為政府預算外資金,必須全額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有關公共產權戶外廣告設施、設備的成本性開支和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七條 市區范圍內的公益性戶外廣告設施由市規劃部門在編制戶外廣告專業規劃時統一制定方案,市城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公益性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建造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并按照相關標準建設,經市城管部門組織相關部門驗收后方可交付使用。 市城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公益性廣告專業設施的發布單位。市城管部門應當保障公益性戶外廣告專用設施公益性廣告的發布率不得低于80%。 第十八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廣告專業規劃設置公共廣告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潔。 個體工商戶、城鄉居民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信息欄內張貼,禁止亂貼、亂涂廣告。 第四章 設置審批 第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由市城管部門設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的城管窗口統一扎口受理,涉及其他部門行政審批的,由市城管部門統一接受申請資料后,交市各相關部門審批。 市城管部門應當向戶外廣告設置人統一提供與設置戶外廣告相關的各類行政審批所需的文件資料目錄清單。 第二十條 市城管、規劃、交通運輸、工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權限,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對申請人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核,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決定,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城管窗口統一送達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使用已有公共產權的建(構)筑物、市政交通設施和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等媒介發布戶外廣告的,申請人只需向市城管、工商等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審批和戶外廣告登記手續。 使用已有非公共產權的建(構)筑物、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發布戶外廣告的,在按上款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前,設置人需提供用于設置戶外廣告的建筑物、構筑物或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所有權證明或租賃協議。 第二十二條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使用權,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按下列程序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一)向市規劃部門申請辦理規劃審批手續; (二)憑上述手續和資料,向市城管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設置許可證》; (三)憑相關文件資料,向市工商部門申請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手續,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使用非公共產權的建筑物、構筑物需新建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除按上款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同時,需提供戶外廣告設計效果圖,場地現狀照片、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提供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施工圖及其他資料。使用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或戶外廣告專用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還需提供相關租賃協議。 第二十三條 在鐵路、公路、航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的,申請人在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市城管部門辦理設置審批前,還須依法向市交通運輸部門申請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 使用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或使用經產權人委托招標、拍賣的非公共產權戶外廣告媒介的申請人按合同約定繳納出讓金后,市城管等部門方可出具相關審批手續。 第五章 日常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限發布戶外廣告,超過規定時間未發布的,由市城管和工商部門督促其發布,或者先發布城市公益廣告;超過半年仍空置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收回其戶外廣告設施(陣地)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者應當健全制度、落實措施、加強檢查和維護,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牢固、安全。 對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市城管、交通運輸等審批部門應當建立日常巡查監督制度,督促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做好安全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需延長設置期限的,戶外廣告設施必須符合繼續使用條件,設置者應當在期滿之前30日內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適當延長設置期限。 第二十九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未批準延長的,設置人應當期滿后15日內予以拆除。因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舉辦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等活動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者應當在設置期滿之日起24小時內予以拆除。 第三十條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及其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覆蓋和拆除。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應當提前兩個月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戶外廣告設施產權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補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登記擅自發布戶外廣告的,由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經批準擅自建造用于發布戶外廣告專用設施的,責令設置者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不按時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戶外廣告設施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或者擅自變更戶外廣告設施的規格、結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SPAN lang=EN-US style="FONT-SIZE: 12pt"> 有前款所列情形,設置者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 第三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及時修復殘損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責令限期修復;逾期不修復的,由市城管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除,并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的,責令限期清除,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的,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使用作業工具或者通訊工具從事上述行為的,城管執法部門可以暫扣作業工具或者建議有關部門暫停其使用通訊工具。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設施由于安裝、維護不當,致使設施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有關行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辦法實施前經有關部門審批,設置在公共場所、公共設施上的戶外廣告,在合同到期后按照本辦法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宜興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暫行辦法》(宜政發[2004]16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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