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發[2010]2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行政機關學法制度》已經2010年2月3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日 宜興市行政機關學法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法治意識和法律素質,增強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的能力,自覺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各種矛盾和問題,根據《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和《省政府貫徹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決定的實施意見》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行政機關學法制度包括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學法制度、行政機關公務員學法制度和行政執法人員學法制度。 第三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制度的對象為參加市政府常務會議的各位市長、副市長和列席會議的市政府各工作部門主要領導。 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學法制度的對象為擔任本市行政機關副鄉科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以下簡稱領導干部)。 行政機關公務員學法制度的對象為市各行政機關其他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公務員)。 行政執法人員學法制度的對象為全市領取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人員)。 第四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每年應當制定切實可行的學法計劃,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組織實施。學習計劃應當包括學法目的、學法形式、學法內容、學法范圍和學法時間等。 第五條 全市各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規范的學法登記臺賬,真實反映學習情況和成果。 第六條 市各相關機關應當將學法情況列入對領導干部、公務員和行政執法人員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未按照年度學法計劃完成學法任務的,其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評為優秀。 第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和領導干部學法重點內容為: (一)實施依法治國方略、推進依法行政的基本理論; (二)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三)與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保密、廉政、防止職務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制度; (五)政府工作規則、公文處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六)國家、省新頒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第八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學法重點內容包括通用法律知識和專門法律知識兩部分。通用法律知識部分以國家人事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公務員學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訓考試大綱》為主;專門法律知識主要是與公務員職位有關的規范專門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知識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學法重點內容為: (一)依法行政及依法治國基本原理; (二)憲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法、國家賠償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為的法律、法規; (三)國家、省、市新頒布實施與行政執法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四)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相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 第十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采用專題學習和結合審議、討論事項學習相關法律知識的形式,可以聘請相關法律專家或由市相關部門負責人作學習輔導,學法計劃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政府法制部門共同確定。 市政府常務會議學法每季度一次。 第十一條 領導干部學法,采取以個人自學和集中學習相結合,以個人自學為主的方法。領導干部應當做好自學筆記,注重實效,并將學習筆記作為了解、檢查市管領導干部學法情況的內容之一。集中學習,主要采取專家講座輔導、集中研討、學習交流等方式進行,并對參加集中學習情況進行考核。領導干部學法計劃由市委組織、宣傳部門會同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門共同商定,市委組織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市管領導干部專題法制講座每年不少于2次,參加法律知識集中培訓每3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條 公務員學法,以參加市集中培訓和單位輔導為主要形式。公務員學法計劃由市人事和司法行政部門共同確定,其中集中培訓由市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學法計劃,結合本機關工作實際對公務員學法工作作出安排,并組織實施。 公務員學習法律知識每年不得少于40個學時。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學法,采取單位定期培訓和市統一集中培訓相結合的方法。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對全市行政執法人員學法工作進行全面安排,制定年度計劃,每年組織一次集中培訓。市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學法計劃,結合本機關實際,區別新任和原行政執法人員,制定學法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 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法律知識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四條 本著以考促學、學用結合的宗旨,定期開展對領導干部、公務員和行政執法人員法律知識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的考試考核工作。 對領導干部學法情況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門組織實施,學法情況載入干部學習檔案。 對公務員的考核,由市人事部門組織實施,并將培訓情況、學習成績記入《國家公務員培訓證書》,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任職、定級和晉升職務的重要依據。 對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除市統一的集中培訓考試外,各行政執法機關要將學法情況作為對行政執法人員評議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要加強對市各行政機關學法工作的指導、協調,了解和掌握市各行政機關的學法工作開展情況,并將其納入依法行政考評范圍,進行量化考核。 第十六條 本制度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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