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9]107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通知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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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宜興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宜興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規則 為明確職責,加強領導,切實發揮組織保障作用,確保完成國家、省和無錫市確定的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太湖流域宜興區域環境安全,根據《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江蘇省和無錫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工作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是市委、市政府設立的負責宜興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議事和協調機構。 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和指導服務。 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市太湖辦),為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機構。市太湖辦根據市政府授權,統一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綜合協調監管服務職能。 第二章 成員單位組成及職責 四、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 (一)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 (二)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政府辦公室,市太湖辦、監察局、發改局、環保局、農林局、水利局、水務辦、經貿局、建設局、交通局、衛生局、科技局、國土局、財政局、審計局、旅游局、物價局、氣象局,無錫宜興工商局。 五、各鎮、街道、園區:負責本地區列入國家、省和市太湖水污染治理方案相關工程項目的實施、協調、配合工作,對本地區水環境質量負總責。負責制定和實施本地區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實施計劃,落實相關責任、分工和進度要求,落實本級財政用于水污染防治的資金投入。負責制定本地區主要入湖河道和骨干河道水環境綜合整治方案計劃并組織實施。沿太湖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防治藍藻水華災害應急預案。 六、市委組織部:組織對全市各級黨政和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實績,逐年進行考核,及時反饋考核結果,提出改進意見。 七、市委宣傳部:負責有關太湖水污染防治的宣傳和輿論導向工作。 八、市政府辦公室:負責有關太湖水污染防治的聯系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的籌備工作,負責督促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制度的實施。 九、市太湖辦:負責編制和組織指導實施轄區內太湖水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治理方案和年度工作計劃;負責草擬全市太湖水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分解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責任和任務;組織對各成員單位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督查和考核;定期報告和通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情況,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太湖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的組織籌備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向國家和省爭取治太項目和資金工作,參與安排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并協調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組織太湖水污染防治與藍藻治理專家對太湖水污染防治進行技術指導和決策咨詢,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并實施太湖水污染防治的重點科研計劃;承辦市委、市政府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事項。 十、市監察局:建立太湖治理和環境保護大督查工作機制。負責對各級政府及市有關職能部門、行政人員履行太湖水污染防治職責的情況實施行政監察;參與重大太湖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對不依法履行職責而造成影響太湖水環境質量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并監督檢查處。 十一、市發改局:將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太湖水污染防治規劃。制定有利于太湖水污染防治的產業政策。指導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加快發展新興產業。牽頭做好國家和省太湖治理專項資金爭取工作,組織做好國家和省發改委牽頭安排的太湖水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報工作。抓好有關項目前期工作,指導并監督市級重點項目實施及資金投入。負責將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市科學發展評價考核體系。 十二、市環保局:履行環境保護統一監管職責,強化環境執法,加強環境監管,創新環境政策。組織實施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行排污權有償取得與交易、環境資源區域補償制度。加強飲用水源地環境質量和污染源的監控,對飲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實行監督管理,依法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專項整治。牽頭組織太湖水質監測、藍藻應急預警監測及水質自動監測系統建設和管理,負責水環境監管信息共享平臺建設。負責做好向國家和省環保部門安排“治太”資金項目的申報爭取工作。負責國家、省下達的行業歸口補助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三、市農林局:負責種植業、畜禽養殖業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指導合理使用化肥、農藥,調整畜禽養殖業布局和規模。組織指導測土配方施肥、病蟲害綜合防治工程。組織實施農業固體有機廢棄物和規模化養殖場糞便資源化利用工程。建立太湖地區面源氮磷流失生態攔截系統。推進鄉村生活污水生態凈化處理(微動力、無動力式等)。控制性種養水生植物。做好水產養殖業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要求完成圍網養殖面積壓縮目標。負責生態防護林、生態濕地、生態隔離帶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生態系統恢復、保護和建設工作,做好退耕、退漁、退養還林工作。負責做好向國家和省農林部門安排“治太”資金項目的申報爭取工作。負責國家、省下達的行業歸口補助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四、市水利局:負責實施重點環境水利工程。落實生態清淤各項工程措施,對入湖河道、湖體實施清淤。按照《太湖流域環境監控系統建設規劃》,組織相關監測系統建設和監測工作。負責“湖泛”巡查和防控,強化“湖泛”應急管理措施。組織實施太湖藍藻暴發期應急撈藻工作。合理配置水資源,規劃建設備用水源,強化節水管理。做好飲用水源地保護工作。負責做好向國家和省水利部門安排“治太”資金項目的申報爭取工作。負責國家、省下達的行業歸口補助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五、市水務辦:負責城鄉飲用水區域供水、完善城鄉供水應急預案,保障供水安全。負責城鎮生活污水集中處理廠、配套管網和排水達標區建設。負責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除磷脫氮提標改造、尾水利用、污泥規范化處置工作。負責農村有一定規模集中居住點(動力式)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負責做好向國家和省建設部門安排“治太”資金項目的申報爭取工作。負責國家、省下達的行業歸口補助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六、市經貿局:負責全市工業結構優化調整和企業環保技術改造。組織指導工業污染防治,大力推進工業“退城進園”,深入推進“三高兩低”等重污染行業專項整治,關停污染嚴重的“五小”等企業;發展循環經濟,推進清潔生產,做好循環經濟試點園區、試點企業建設工作,推動工業園區循環經濟技術創新。 十七、市建設局:負責做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城鎮垃圾處置工作,根據治污需要不斷完善城鎮生活垃圾收運體系。負責做好向國家和省建設部門安排“治太”資金項目的申報爭取工作。負責國家、省下達的行業歸口補助資金項目的組織實施。 十八、市交通局:負責通航建筑物工程建設、水上運輸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負責實施船舶垃圾、糞便、油廢水的收集和處置工程,建設船舶垃圾、油污水站。 十九、市衛生局:負責農村改廁工作的推進和農村環境衛生整治工作的組織和督查。負責城鄉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 二十、市科技局:組織太湖水污染防治關鍵技術研究與工程示范。組織開展太湖富營養化形成和藍藻生長暴發機理及消除機理等基礎性研究。加快高效除藻專用設備、城鎮污水處理廠尾水處理與除磷脫氮深度處理、農村分散居住生活污水處理等關鍵技術攻關。 二十一、市國土局:積極做好國家、省和市太湖水環境治理方案確定的重點項目用地供給等工作。負責礦山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礦山生態修復工程。 二十二、市財政局:負責落實、指導和監督太湖水污染治理資金籌措工作,把太湖水污染防治投入作為政府建設投資和財政支出的重點,支持太湖水環境治理重點工程建設,引導多元化社會資本加大對太湖水污染防治的投入。負責落實全市新增財力的10-20%專項用于太湖水污染治理資金的投入,牽頭負責國家、省“治太”下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對相關配套資金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做好向國家和省財政部門安排“治太”資金項目的申報爭取工作。 二十三、市審計局:負責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全過程審計監督,及時進行績效評估,確保資金發揮最大效益。 二十四、市旅游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旅游星級飯店、旅游度假區和旅游景區污染防治的監督、指導工作。 二十五、市物價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排污收費、污水處理收費標準,完善生活垃圾收費制度。 二十六、市氣象局:負責氣象監測預警服務、太湖藍藻暴發實況的衛星遙感監測等工作。 二十七、市工商局:把好建設項目工商準入關,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會議制度 二十八、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實行成員會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可召開擴大會議。 二十九、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由組長召集和主持,或者由常務副組長召集和主持。 三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傳達國家、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指示、決定;部署重要工作任務;聽取成員單位工作匯報;通報情況、協調各部門的工作;討論其他需要全體會議研究的事項。 三十一、領導小組成員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并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及專家列席會議。 三十二、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由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領導小組組長簽發,或由主持會議的副組長簽發。 第四章 報告制度 三十三、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實行報告制度。報告分為定期報告、重大事項專報和應急報告。定期報告包括月報、季報和(半)年報。重大事項報告包括需要及時報告市委、市政府的有關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的重大事項、緊急情況以及市領導批示辦理情況。應急報告包括每年4月1日至 10月31日期間執行的日報、(半)周報等。 三十四、月報制度。每月3日前,市環保局、市水利局報告太湖流域宜興區域上月度水環境質量狀況(包括太湖湖體、主要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國家考核斷面、主要入湖河流以及上游重點湖泊等水質)、太湖湖體水位等水情情況。市水務辦報告各水廠制水量和水質情況。 三十五、季報制度。每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承擔太湖水污染治理目標責任任務的成員單位報告上季度本單位目標責任任務執行情況以及重點項目進度。 三十六、(半)年報制度。每年7月3日前,1月3日前,各成員單位書面報告有關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上半年總結和下半年安排,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三十七、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成員單位要立即報告: (一)發生的重大供水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危及飲用水正常供給的事故; (二)出現可能影響太湖湖體和主要出入湖河流水質的重大污染事故; (三)出現藍藻數量急劇增多、與“湖泛”相關的特征污染因子顯著變化的情況; (四)水位明顯低于往年同期、氣象變化明顯不同于往年同期等情況,以及主要入湖河流的閘控變化等重要事項; (五)由市太湖辦轉發給成員單位的市領導重要批示。 三十八、日報周報制度:每年4月1日到10月31日,市防控太湖藍藻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的藍藻打撈、飲用水安全保供、點源控污排放、水環境應急監測、“湖泛”巡查與應急處置、應急保供、信息與宣傳報道、督查等工作小組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每天或每周報告有關情況。 三十九、上述信息,有關成員單位按相關規定上報,同時抄送市太湖辦。 四十、市太湖辦負責編制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簡報,上報市委、市政府,同時報送省和無錫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委員會相關成員單位,并通報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每年2月初形成年度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報告我市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進展情況,分析存在問題,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計劃建議。 第五章 目標管理 四十一、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度。 四十二、市太湖辦承擔市政府下達各成員單位目標責任的檢查、考核工作。 四十三、每年年初,市太湖辦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目標任務,對各成員單位的年度考核指標進行量化,報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執行。將重要工作、重大工程申請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標。 四十四、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治污工作情況,列入部門行政效能考核和領導干部工作實績考核內容。對完成任務情況較好的,報請市人民政府給予表揚;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報請市人民政府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批評;失職瀆職的,由紀檢監察機關追究責任。 第六章 督促檢查 四十五、市太湖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對成員單位工作情況加強督促檢查。 四十六、市太湖辦每半年對成員單位組織一次全面督查。督查前下發督查通知,督查結果形成書面材料及時報送領導小組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重點工作由辦公室及時督查。 四十七、市太湖辦對年度太湖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目標任務責任分工、主要入湖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實施方案年度目標任務以及無錫市下達我市的責任目標執行情況實行全面監督,負責檢查、考核各鎮、街道、園區和市有關部門履行職責、開展工作及任務完成情況,對沒有完成工作任務的,下發《督查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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