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9]9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3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和《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九年一月八日 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分散事故風險,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證安全生產事故搶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省財政廳、省安監局、人民銀行江蘇分行《關于轉發財政部、安全監管總局、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蘇財企[2006]10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上暫行辦法。 一、實行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不含磚瓦、礦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設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交通運輸(含水上)、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與拆解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其中,未設置倉儲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零售企業和純票據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除外。 二、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是指企業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義將本企業資金專戶存儲,用于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的專項資金。 三、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存儲標準 風險抵押金根據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期間的規模大小和行業特點,綜合考慮產量、從業人數、銷售收入等因素確定具體存儲金額: (一)小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30萬元(不含30萬元); (二)中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不含100萬元); (三)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150萬元(不含150萬元); (四)特大型企業存儲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萬元(不含200萬元)。 風險抵押金存儲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國統字[2003]17號)執行。 四、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按照以下規定存儲: (一)風險抵押金由企業按時足額存儲。企業不得因變更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產整頓等情況遲(緩)存、少存或不存風險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風險抵押金。 (二)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由市行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以下簡稱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共同核定下達,其中: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批發、船舶修造與拆解企業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并下達《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 建筑、市政工程、交通設施施工和水利工程企業由市建設、公用、交通、水利部門分別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市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并下達《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 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企業由市經濟貿易部門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市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并下達《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 企業注冊地與實際經營地不在同一市(縣)、區的,實際經營地市(縣)、區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應當要求企業提供存儲風險抵押金的相關信息。 (三)企業應在接到《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核定通知》后30日內,將風險抵押金一次性存入由省級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確定的建設銀行無錫分行開設的風險抵押金專用賬戶。 (四)企業按規定存儲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其利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算。 五、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使用 (一)企業風險抵押金的使用范圍為: 1.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而直接發生的搶險、救災的費用支出; 2.為處理本企業生產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發生的費用支出。 (二)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產生的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全部由企業負擔。 “按照保險行業的有關規定,對切實搞好安全生產,并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次年續保時給予一定的保險費率下浮優惠;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并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次年續保時保險費率適當上浮”。 (三)風險抵押金專用賬戶資金一般不得動用。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應由企業先行支付,確實需要動用風險抵押專用賬戶資金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同意后,下達《江蘇省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使用批準書》,由建設銀行無錫分行具體辦理有關手續,當需要支取現金時,按國家現金管理規定支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根據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將風險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 1.企業負責人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逃逸的; 2.企業在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未在規定時間內主動承擔責任,支付搶險、救災及善后處理費用的。 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管理 (一)風險抵押金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原則。 (二)企業持續生產經營期間,當年未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沒有動用風險抵押金的,風險抵押金自然結轉,下年不再增加存儲;當年若發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安全生產事故的,每死亡1人風險抵押金存儲額增加20萬元;若發生未造成人員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一次使用本企業風險抵押金 70%以上的,風險抵押金存儲額按照存儲標準上浮 20%;增加(或上浮)部分由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核定,企業接到補存通知后 30 天內將增加(或上浮)的部分存入風險抵押金專用賬戶。 (三)經核準為國家級、省級及市級安全標準化企業(或安全生產A類企業)的,風險抵押金可按存儲標準分別下浮20%、15%、10%,同時取得兩個及以上安全標準化級別的,按最高一級下浮比例核定;若發生安全生產死亡事故或因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動用風險抵押金的,取消下浮的部分,并按前款規定增加(或上浮)風險抵押金存儲額。 (四)企業生產經營規模如發生較大變化,市和市(縣)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應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結束前調整其風險抵押金存儲數額,并按照調整后的差額通知企業補存(退存)風險抵押金。 (五)企業依法關閉、破產或者轉為本辦法所稱企業以外行業或領域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風險抵押金監管部門核準,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支配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 企業實施產權轉讓或者公司改制的,其存儲的風險抵押金仍按照本辦法管理。 (六)風險抵押金的具體會計核算,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處理。 (七)每年年度終了后 2 個月內,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財政部門應當將上年度本地區風險抵押金存儲、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市安監局及市財政局備案。 七、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存儲風險抵押金的企業,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監總局 15 號令)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八、風險抵押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挪用風險抵押金等違反本辦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其它 (一)不屬于本辦法規定范圍的企業集團,其內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屬于規定范圍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外地建筑施工企業在無錫注冊成立的分支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三)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注冊地不在無錫市行政區域內的建筑施工等企業,不能出示已存儲風險抵押金的有效證明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管理企業、省管理企業風險抵押金的存儲與管理,國家、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十、江陰、宜興市參照本辦法執行;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本辦法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范圍的企業,其風險抵押金存儲在建設銀行江陰、宜興市支行。 十一、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安監局、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十二、本辦法自 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分散事故風險,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保證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和國家安監總局、中國保監會《關于大力推進安全生產領域責任保險健全安全生產保障體系的意見》(安監總政法[2006]20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實施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不含磚瓦、礦泉水)、建筑施工(包括市政工程、交通設施施工、水利工程和拆除工程)、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船舶修造與拆解等行業或領域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 其中,未設置倉儲的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零售企業和純票據性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除外。 二、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一)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是雇主責任保險(或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的統稱。 (二)雇主責任保險(或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企業雇傭的人員(包括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人員)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或患職業病而致傷殘、死亡,根據勞動合同而應由雇主承擔的醫藥費、經濟賠償費及有關訴訟費的保險。 (三)公眾責任保險是指保障投保企業因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企業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及相關費用的保險。 三、投保險種 按照行業分類,企業可投保財產保險公司和人壽保險公司承保的相關險種(見附件1)。 四、中標公司 按照“政府推動、市場運作”的總體要求,由市財政局和市安監局委托恒泰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具體組織對承保保險公司的統一招標和后續管理工作,由中標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中心支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分別組成財險和壽險險種共保體,實行共保經營。并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和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分別擔任財險和壽險險種的首席承保人。 五、保險費交納標準 (一)投保企業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不同的保障標準,對照行業類別,按照全市招標統一的中標費率進行足額投保。見附件 2、3 和附件4。 (二)企業應按照保險條款規定按時足額繳納保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職工攤派保險費用。 (三)按照保險行業的有關規定,對切實搞好安全生產,并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次年續保時給予一定的保險費率下浮優惠;對安全生產管理混亂,并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次年續保時保險費率適當上浮。 (四)首次投保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在接到《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辦理通知》后30日內,至所在地中標的首席承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或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辦理投保和繳納保險費的相關手續。 (五)如已投保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是在本次中標的保險公司投保的,按本次中標保險條款的約定,不足額的,應在接到《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辦理通知》后30日內,在原保險公司補足差額部分,保險期限與原保單一致,且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到期后至所在地中標的首席承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或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辦理投保和繳納保險費的相關手續; (六)如已投保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企業是在本次未中標的保險公司投保的,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原投保保險公司按每人不低于20萬元賠償限額的標準辦理相關手續,保險期限與原保單一致,且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到期后至所在地中標的首席承保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或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錫市分公司辦理投保和繳納保險費的相關手續。 六、賠償限額 (一)雇主責任保險(或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每人每次事故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20萬元或30萬元,投保時,企業可以根據實際自主選擇。 (二)公眾責任保險每次事故及累計賠償限額為100萬元至1000萬元,其中每人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不低于20萬元,投保時,企業可以根據實際自主選擇。 (三)其它賠償的有關規定詳見保險條款。 七、政策扶持 政府鼓勵企業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并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推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 八、其它 (一)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安監局、人民銀行無錫市中心支行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 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 附:1、無錫市企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投保險種表 (略) 2、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各行業保險價格表 (略) 3、雇主責任保險各行業保險價格表(略) 4、公眾責任保險各行業保險價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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