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宜政辦發[2008]185號 |
| 制發機關 | 宜興人民政府 |
| 成文日期 | 2012-08-22 |
| 文件類別 | |
| 文件狀態 | 執行中 |
各鎮人民政府,環科園、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各街道辦事處,市各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切實做好重度殘疾人的救助工作,根據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通知》(蘇民保[2007]12號、蘇財社[2007]127號)以及無錫市《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部門關于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給予生活救助的實施辦法的通知》(錫政辦發[2008]41號)精神,結合實際,就做好我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對象和實施時間 自 2008年7月1日起,對具有本市常住戶籍,無固定收入、不符合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持有宜興市殘聯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登記為一級、二級肢體殘疾,一級、二級智力殘疾,一級、二級精神殘疾,一級盲、二級盲視力殘疾的重度殘疾人員給予生活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一)重度殘疾人本人有固定收入的; (二)正在服刑期間的; (三)參與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組織,從事影響社會穩定活動的; (四)參與盜竊、搶劫、破壞公共設施和擾亂社會秩序等活動的; (五)參與組織各種形式賭博、賣淫、嫖娼、吸(販)毒活動的; (六)其他市、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不予保障的。 二、救助標準 對符合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條件的對象,其本人救助標準參照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生活救助金。 三、申請和審批 (一)申請生活救助金的重殘人員,由本人(或監護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同時需提供市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殘疾人證》、戶口簿、身份證原件以及無固定收入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將申請人的申請要求公示,時間1周;對無異議的,由申請人填寫《宜興市無固定收入的重度殘疾人登記表》,簽署意見后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對村(居)民委員會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市民政局審批。 (四)市民政局對申請人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經批準享受生活救助金的,發給《宜興市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金領取證》;對不予批準的,由市民政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沒有設立村(居)民委員會的,可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辦理。 (六)審批時間從接到申請人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資金來源和發放 (一)對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的生活救助資金,列入“其他城鎮社會救濟支出”科目和“其他農村社會救濟支出”科目。 (二)城鎮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的生活救助資金,由市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兩級財政按7:3的比例分級負擔。 (三)農村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的生活救助資金,由市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兩級財政按5:5的比例分級負擔。 (四)無固定收入重殘人員生活救助金從批準之月起執行,每半年社會化發放一次。 五、部門職責 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殘人員生活救助政策及具體實施辦法,并承擔對符合條件的重殘人員的生活救助管理。 市殘聯負責重殘人員審核審定、發證和相關事務工作。 市衛生部門配合殘聯做好重殘人員殘疾等級的鑒定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救助經費的籌集及監管工作。 宜興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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